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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个人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0-03-05 09:11: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避税是以合理的手段达到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它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行为的实质却与法律的精神相悖,因此从这种意义上避税又是不合法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避税  反避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按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也规定了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有它自己的税率、范围等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具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怎么能够有效的研究法律,来达到合理减少税收的目的呢,我们首先还是要弄清楚避税的含义。避税是以合理的手段达到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它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在避税中,我们可以采用下列办法:

    投资国债。国库券素有“金边债券”之称,是各种理财渠道中最安全、稳妥的投资种类。从近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情况看,各地呈现了旺销势头,不少储蓄网点出现了排队购买的现象,其主要因素也是与免征利息税有关。今年发行的几期凭证式国债虽然票面利率接近同期银行储蓄,但综合考虑不纳税优势,国债还是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基金避税。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但会取得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目前,居民可以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目前基金的分红均是免税的,以货币基金为例,目前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虽然降到了2%左右,但考虑不纳税因素,仍然比一年期的税后储蓄收益高0.2个百分点。另外,目前对于人民币理财、信托等理财产品,国家也没有出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家庭保险。如今,国内保险业不断发展,加之开征利息税和利率连续下调,许多工薪家庭逐渐将眼光投向个人保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参加保险所获得的各类赔偿是免税的。同时,为了配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另外,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


      教育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储蓄种类。教育储蓄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20%以上。

    当然这些方法我们都能和内容的想到,下面我们从一些例子来看看还有哪些小技巧: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运用职工福利的筹划方法

    企业为职工提供车辆,职工不用加薪,也不会支付车辆使用税。而对企业来讲,当职工的税金支付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面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作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必计入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不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交纳个人所得税。上面提到的由企业提供车辆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家具及依宅设备、免费膳食等等。但是,这种方式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首先,企业要有能力提高职工的薪水,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是不切实际的。种种的方案措施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毫无价值。其次,这需要企业与职工的积极配合,职工要为企业着想,不能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不顾集体利益。那种采取多报账、多花费手段的职工实际也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样原本非常好的计划将会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工资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又不加重税收负担,这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问题。所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高职工工资实际消费水平是关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职工与企业的积极配合,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也有利于工人实际消费水平的提高。
          [案例1]北京新华实业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即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交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他们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如给工资达到一定基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
          [筹划分析1]  从工人角度看,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资的方式,从表面上看,工人的工资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看来,增加的现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税负支出上,而只有扣除了税收的那部分才真正可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消费水平。如果企业采取一定的实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那么对个人而言,就不用交纳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
          [筹划分析2]  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企业本身也有很多效益。首先,表现在费用的增加,所得税的抵减。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其次,工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对估量的无形财富。另外,企业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人才,提高内部员工的整体技能素质。采取第二种方式对企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关键是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从税收的角度加以分析。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巧设劳务合同的筹划方法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案例2]钱教授是北京燕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2年5月,钱教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教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教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理。”
        5月20日,钱教授按期到海南授课。
        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教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钱教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
        钱教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筹划思路]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王新民来访。王新民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专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钱教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钱教授的讲课合同后,王新民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王新民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钱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1]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劳务规定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获得报酬者缴纳。张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筹划分析2]  王新民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上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也就变少了。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从钱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捐赠抵减的合理避税筹划案例

    可能很少有人在捐赠时会考虑到其中的税收筹划,大家或许都有这种心理,“好容易崇高一回,再斤斤计较多丢份”。但无论如何,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在税法中给行善事的入和组织以一定的纳税优惠,以鼓励他们的行为。我们认为真正注意并利用好这些优惠,并不影响行善事的初衷,而且这种种务实的做法,才可能使善事长久,而不是一时的冲动。
          捐赠的税收筹划角度很新,但没什么不好,因为纳税是义务,而捐赠是美德,互不冲突。不过,大家是否还记得当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税务问题事件,人们发现年薪20万美元的美国总统尼克松1969年、1970年、1971年的几年里,所纳的个人所得税竟然比年薪7000美元的普通百姓还少,尼克松总统解释说,他将价值57万美元的文献捐给美国国家资料局而获得了抵税优惠。但他的文献究竟该作价几何,无从知晓,捐文献的日期究竟是在新的对捐赠有限制性规定的税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都难以确定。事件经多方查证后,尼克松总统补回了1970年、197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而1969年度的因超过时效而作罢。所以,捐赠的税收优惠是促进善事的手段,希望捐赠者不要把它当成逃税工具,更不要在已经逃避纳税后,拿出一个捐赠来做挡箭牌。这样才既没有违背税法的本来意图,也没有污损捐赠行为的高尚性。
          [案例3] 张君2001年承包了其原所在单位的一个车间。承包所得按年计算,2002年1月,张君开始计算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计算该年度其承包经营收入按税法的规定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750元。
          在未送出申报表之前,张君偶然参加了一次福利彩票抽奖活动,并幸运地获得了二等奖,现金8万元。张君很激动,当即决定从中拿出1万元现金,捐给希望工程。
          经主办者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其最后获得5.6万元(80000-10000-14000),缴纳了偶然所得的所得税1.4万元(80000-10000)×20%,张君2001年度税后净收入为121250元。
          事后,一位会计朋友告诉他,若他换一种捐款方式,同样的捐款数额可使他节省个人所得税1500元。他好奇地问其中的原由。
          [筹划分析] 
          这位会计师朋友解释道,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上面的事例中,如果他中奖后以全额偶然所得纳税1.6万元(80000×20%),在这一项上比前一个方案多缴纳2000元,该君再以承包经营所得捐款1万元,承包经营应纳税所得扣除1万元后,只要缴纳21250元个人所得税,这一项少缴3500元的税。这样总计起来,同样是捐款1万元,该年度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少1500元。这样,其2001年税后净收入为122750万元,比前面多出1500元。

     

    我们说合理避税它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行为的实质却与法律的精神相悖,因此从这种意义上避税又是不合法的。所以从国家角度来说,怎么避免这个方面的问题又是当务之急,也是增加国家税收,避免腐败的有效方法。

    如何有效地防止或限制避税行为,实际上需要从税收立法到征收管理全过程的协调,仅靠一般的方法是不够的。对此,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

    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税种设计要科学

      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2.税收立法管理严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

      3.税务人员素质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
    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
    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避税。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
    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
    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

      5.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辩定价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帐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果企业帐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帐户不调整,企业帐面反映保持原样,而巨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帐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或市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企业逐步走向市场,转换经济机制,公平竞争观念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避税活动不会轻易中止,因此,反避税工作必须坚持不懈,不断加强。

    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帐证不健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他地方,不运入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已逃避流转税的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收入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的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
    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划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改为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胡瑞峰(西南交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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