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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一体化管理的初步设想

    时间:2021-01-27 09:31: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随着农税工作职能的转换和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县加强了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实现了征管工作的重点由农村向城镇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由分散的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型管理转变,促进了“两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但是由于“两税”征管中诸多环节不衔接、不同步,致使收入增幅明显滞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两税”的征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调控职能,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我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提出有关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新思路。借鉴毗邻县市成功的经验,就我县“两税”一体化管理浅谈一点设想和建议。

        一、“两税”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

        “两税”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先税后证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纳税评估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全面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积极与国土、建设、规划、经发、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建立包括涉税资料的收集和共享、税源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征收“两税”的程序和环节、计税依据的确定和认可、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的工作联系制度,把“两税”征管纳入房地产权属转移办理流程,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进行一户式税源管理、一窗式征收、一站式服务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税程序,融税收管理与行政管理于一体,为纳税人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纳税服务。实现“两税”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和“两税”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两税”一体化管理的的操作规程

        (一)耕地占用的管理。凡在我县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管理。
          1、对于权利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商品房的,应当要求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并将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对于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县房管所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告知其向房地产销售企业索取发票并缴纳契税后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对于权利申请人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应当要求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买卖协议、原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并将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对于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县房管所应当审核确定交易成交价格,填制并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到征收机关办理房产转让税收征免手续。在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权利申请人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房地产转让税收减免审批资料到县房管所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县房管所应当将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审批资料作为审批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转移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权利申请人提供《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并将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对于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审核确定交易成交价格,通知其到财政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的征免手续。在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权利申请人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房地产转让税收减免审批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审批资料作为审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同时权利申请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征收机关、房管所、土地部门在征收税款及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核房地产交易的成交价格。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政府或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指导价格、房管部门认定的合同成交价或评估价格和由征收机关统一审核后确认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县规划办在办理涉税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建房户提供其相关税收的完税证凭证,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涉税机关出具的建房核减征税通知书,并将完税凭证和《通知书》作为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于不提供上述资料的,县规划办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县房管所应当将房地产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和权属登记等情况按季度提供给征收机关;
    土地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权属登记情况按季度提供给征收机关;
    县规划办应当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按季度提供给征收机关;
    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按季度提供给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应当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和纳税评估,完善征管办法,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同时,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房地产税源信息库,为税收征管提供基础数据。         

       三、“两税”一体化管理的设想建议

         (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征收机关要加强“两税”一体化管理的宣传,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房地产税收专栏、建立相关网站,宣传相关的税收政策,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二)加大税收检查力度。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部门配合力度。实施“两税”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契机,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堵塞漏洞,把住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完善税收协征手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县房产所、国土资源局、规划办等要切实履行房地产税收协征职责,确保先税后证;
    有关部门要疏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采集、传递和比对工作,逐步实现部门间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提高征收工作效率。要本着就近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采取派驻土地、房管或与土地、房管、银行等联合办公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限时承诺服务,真正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税外成本负担。
          (五)强化工作责任考核。对“两税”协征工作列入财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内容,对因未按规定履行协征税收职责及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造成税收流失的,由有关协征单位负责赔缴税款,由财政预算扣减经费,并提交纪委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职责,将工作明确到具体工作岗位,将责任明确到具体工作人员,并切实加强工作考核,确保“两税”一体化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曹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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