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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与加盟的区别_推动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建议

    时间:2019-03-30 03:22:3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针对我国特许经营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制定专门法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准许门槛;建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等三条建议,以促进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
      关键词:特许经营;发展;建议
      中国分类号:F7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4-0146-02
      我国特许经营产业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政府限制过多,缺乏自律,市场混乱,信用缺失,所有这些问题都制约了特许经营产业的发展。因此,为促进我国特许经营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制定专门法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考察美国以及其它西方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法治健全的环境下,特许经营市场才能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实践和西方专门立法的经验,特许经营专门立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1]p40特许经营中,由于特许人有很强的缔约优势,有条件滥用法定权利,对受许人进行控制,获得不合理的利益。所以,未来的特许经营专门法律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特许经营的概念、分类、特征等基本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减少模糊认识可能带来的问题,特别是防止任意歪曲特许经营的概念或特征,危害受许人的利益;第二,完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遏制欺诈受许人的行为,保障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第三,借鉴欧盟经验和参考美国立法,制定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规则,保证受许人的自由空间和正当权益。[2]
      二、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准入门槛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有学者认为,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将所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及公民权益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体系,属于宏观控制的一种重要形式。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将复杂多变的社会活动统一于有效管理之下,主要是运用了这种集普遍禁止与个别解禁于一体的重要许可手段,可见在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极有必要强调许可制度的管理作用,行政许可制度既存在积极的一面,即限制特殊行业和特殊行为,将其纳入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行政管理日益复杂和专业化,许多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运用范围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如日本就有500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3]p42许多学者赞成该观点。而另一观点则认为,行政许可是通过普遍禁止达到管理约束目的的,具有较强的垄断性,限制了许可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权利,是计划经济体制及国家干预市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产物,目前不应强化行政许可制度,而是应该削弱淡化该项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4]p22―23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发展经济,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市场调节,靠人民自由地进行创造和劳动而不是少数精英的许可,政府最主要的作用不是许可,而是服务。亚当•斯密认为,自然自由的制度建立之后,“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作到的。”[5]p252-25320世纪80年代,里根上台后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革除了以往美国政府管得过多过滥、政多扰民的积弊,才出现了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奇迹”。
      第二,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两个方面。是否采用行政许可,应当做具体的分析。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1)“恩赐”意识在许多公务员头脑中占居主导地位,导致其态度冷漠、生硬、不负责任,甚至随心所欲,故意刁难现象普遍存在;(2)责权不明,导致以“研究研究”为借口,长期搁置,拖延不办,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失职行为大量发生;(3)密室许可,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索贿现象禁而不绝,且有愈演愈烈之势;(4)关卡繁多,程序混乱,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6]p172—173政府动作的复杂性和保密性导致人民监督政府运作的信息成本过高,腐败再所难免。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的经典表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p354我们在利用权力保障安全和秩序时一定要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在目前政务不太透明的情况下,多一项行政许可,就会多一份腐败的诱因。 况且自我国加入WTO后,根据WTO的要求,政府运作总的趋势是透明公开、简政放权。从世界各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范围看,大多数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关系到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第二是关系到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利益的特殊职业,并不包括一般的行业。
      第三,规范特许经营市场,有赖于我们不断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业协会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另外,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模式,自身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客观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
      总之,要完善我国特许经营的市场,万万不可把行政许可当作“铩手锏”,动辄一“许”了之,而是应当以自由进入为原则,政府许可为例外,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和政策,政府的配套服务措施及时跟进。
      三、建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如果政府放松了对特许市场的管理,那么,必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许经营获得迅猛健康发展并且充满生机和活力,与特许经营自律性组织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
      目前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特许经营组织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简称IFA)。该组织于1960年成立,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私人组织,它代表全世界约600家特许经营公司。国际特许经营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为其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代表会员对外提供资料,也向会员提供信息。在促进高水平的业务中,国际特许经营协会是一个积极的推动者。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很多国家都有特许人的自律性组织。值得提及的是,日本作为一个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国家,其特许经营协会功不可没。多年来,日本特许经营协会在特许经营的调查研究制定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宣传报道、以至对特许经营进行指导、代理登记注册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对其他特许经营自律性组织的有效运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民间的特许经营协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12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但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并非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特许人自愿与否都是其会员,属于强制性的。更为严重的是,在办法中还混淆了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的概念,这对发展特许经营事业极为不利。从整个特许经营的发展过程来看,国外特许经营的自治性组织规范大多早于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制度和市场制度的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单纯的特许经营协会这样的自治性组织,自然没有自治性组织规范。在特许经营立法不健全的今天不能不说是特许经营发展的重要不足。”[12]
      在特许经营蓬勃发展的今天,特许人应当团结协作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特许经营协会,制定出该组织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促进我国特许经营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学青:《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思考》[J],《政法论丛》,2002年8月,第8期。
      [2]张斌:《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3]马怀德:《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J],《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4]马怀德著:《行政许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赖源河:《从法规松绑与公司监控论公司法之修正动向》[M],《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9]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孙志贤:《中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1]张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优势及策略》[J],载《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年第6期。
      [12]任学青:《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思考》 [M],载《政法论坛》2002年8月第4期,第39页。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项目(2011B38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栗志明,男,1969.10生,河南汝南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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