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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答疑50问

    时间:2020-11-14 13:09: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答疑(50问)

     今天的交流主要是参考性的,不是百分之百准确的,这个都是交流研究的结论。不是标准答案,只是个建议。监察体制改革中,本来就是探索摸索。

     一、留置案件审理时限紧张的如何解决?

     时限紧张问题确实存在,审理工作量很大,紧张是客观现象。这个问题规定是明确的,在规定没改变之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且要求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注意:

     1.和审查调查部门及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要做好,内部提前介入的时候,就和检察机关提前沟通,有了初步意见后就要和检察机关协商,请其和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2.随时掌握审查调查进展情况,按调查进度开展审理工作。

     3.掌握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4.留置案件必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该延期的要延期。XX纪委监委第一批的三个留置案件全部都是延期调查的。不能单纯的追求快查快结快办,这是政绩观错误的问题。

     二、公办教育等单位中从事教学研究等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在上述单位及基层组织中临时从事管理事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国家监察管辖规定》6类监察对象未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此类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有关人员和公职人员两类。

     1.目前关于是否是监察对象不明确,像企业老板,只要罪名归我们管,就是可以的。

     公办的教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属于监察对象。

     从事集体事务管理,协助乡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都属于监察对象。

     15条第六项有兜底条款,有很大伸缩空间,原则上不能突破刑法93条的范畴。

     2.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关键是看公职人员还是有关人员,公职人员要看是否行使了公权力,是否使用了公职。

     公务论+身份论来确定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3.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刑法382条贪污罪的特殊主体,按照经济座谈会纪要,这类人员属于贪污罪主体。大部分不属于监察对象,但是贪污罪属于我们管。仍然按照最开始确定的原则确定是否属于管辖。

     三、审理时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哪些情况可以不计算审理时限?

     1.审理时限一般是30日,重大复杂的经审批可以适当延长。

     2.审理时限无论怎么延长,都要注意服从整个调查期限,必须在留置期限内完成。如果留置未办理延长,就必须在留置期限内完成审理,下达处分文件,移送走。

     3.关于审理时限计算,从案件审理室受理之日,也就是审理室形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受理。审理报告形成后委领导签批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结束。

     4.特殊的工作计不计算审理时限问题。一般报批、征求支部意见等不计入审理时限。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时间,是计算到审理时限之内的。

     5.关于退查问题。检察院退查的,或者审理室退查的,计不计算审理时限的问题,退回的是不计入审理时限的。

     四、监察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来直接排除非法证据?

     1.非法证据坚决排除,这是明确规定的,必须排除。

     2.关于怎么排除,监察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诉法等有规定。因为我们的证据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一致的,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排除。

     3.结合这个问题补充几句,监察体制改革后,直接对公诉,标准更高,内容更多,工作方式更灵活了,很多问题X纪委审理室也存在。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把握。审核把关是我们的职责,案件质量是我们的生命线,所以业务上别人知道的我们必须知道,别人不知道的我们也要知道,必须加强学习。纪委监委规定太多,汪洋大海,不知道从哪里找。很多年前的规定也必须用,又没失效。所有有个适应的过程是正常的。

     把握案件质量的关键问题是观念问题。不能老是用老的工作方式办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案件。我们必须用新的东西倒逼审查部门改变旧的观念、证据标准。

     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都存在。思想统一后案件质量就会提高,保证案件质量关键是要审查部门改变证据标准。

     五、监委对于证据不足决定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如果结案后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该如何处理?

     监察法是高位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细致。

     对于这类问题首先要改理念,把握两点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1.实践中,检、法如果有规定的话,我们可以参照执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302条有规定,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证据规定186条也有规定,类似问题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所以虽然监察法无规定,可以在结案后重新立案调查。

     但是要注意,如果遇到新的问题,监察法无规定,还要回归到改革的目的上来,是不是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不是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这就是问题解决的答案。

     2.对于证据不足不移送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立案后如果证据不足不移送的,分类处理。确实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该撤案撤案。有违纪事实不够违法的,该党纪政务处理要处理。

     六、监察机关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但未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对此,上级监委应如何履审批手续?

     我与法规室沟通过,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督,但是怎么报批没想到,所以没有规定。

     之前有个X的请示从宽处罚的建议,直接送到审理室,我们觉得不合适,我们要他们送达办公厅,但是这个请示就消失了。后来我联系监督监察室,也就是改了之后的X室,XX有个案子直接给监督监察室请示,监督监察室征求审理室的意见,我们要求监督监察室要有个倾向性意见。我们抓住这个机会向领导建议。以后有请示就向监督监察室请示,监督监察室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征求审理室、法规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的意见。

     关于执行监察法第31条、32条规定的通知,XX号文件,XXX子网站有规定。大家可以学习。

     目前我们都是第一时间审核后反馈给监督监察室,由他们按程序报批。

     个人想法:目前还是要执行这个规定,这是前提。但本质上这个是司法机关的权利,主要领导同志批了司法机关不同意效果不好。

     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非党的如何给予政务处分,目前无规定,如何把握?

     1.这个问题我们在制定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时是考虑了这个问题的。目前法规室正在起草《政务处分法》,正在起草,明年讨论,估计后年可以通过。

     2.目前这类人员是不适用政务处分的。

     3.但监察法第45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谈话、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罢免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里面有规定。当然执行中有问题,有的干部罢免不了。但是党是领导一切的,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要发挥,要组织进行罢免。

     4.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不是要政务处分。任命人员可以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罚,下政务处分。非任命人员无规定,企业自行制定惩戒规章。但是企业规定不一致,五花八门,国家监委没有办法下处分,不能依据企业规定来下处分文件,至少是依据规章。所以对企业人员的处理,由企业下政纪处分。

     5.法院检察院人员政务处分依据是什么问题。法院检察院有法官检察官处分规定,但是效率层级低,要引用法官法、检察官法来处理。

     补充一个情况,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很多工作在探索,我想介绍一个观点,领导同志讲,促使大家思考问题。

     我们给领导同志汇报工作时,领导同志说政务处分之外就没有政纪了,但是很多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需要大家思考。

     八、关于漏罪的问题?公职人员在被开除后,发现其他犯罪问题,如何处理?离职后发现犯罪问题,如何处理?已使用“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又正式书面提出漏罪漏犯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时,应如何处理?

     1.发现后仍然要调查,发现犯罪的再移送审查起诉。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发现的是很小的罪,很轻微,前面已经宣告无期徒刑了,可以不再移送。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不移送,当然针对犯罪所得要收缴。

     2.离职后虽不具备公职身份,但是仍然发生在履职期间,监委仍然可以调查处置。但政务处分就不可以给了,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有违纪违法所得的要收缴。

     3.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有审查漏罪漏犯资格,监委也有这个资格,所有我们审理时发现有其他问题的也是要审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按程序报委领导同意。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沟通一致的最好。如果确实有问题的,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该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如果我们认为没得问题,我们已经处理了的,可以报领导同意后再与检察院沟通。

     4.检察院又提意见的,首先要看我们是否严格按照四种形态规定处理,报领导同意后沟通协调。

     九、纪委对党员监察对象立案后,审查又发现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是否还需要监委再次立案?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是否必须双立案?

     刚才关于漏罪的问题,XX处长的答案是我们目前能给予的最好的答案。但是上次参加了一次座谈会,我们和最高检、最高法的同志一起研究了漏罪的问题。规定好说,有罪必查,但是实际上问题很复杂。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有问题是正常的,看情况处理。

     这个问题案管室在征求我们的意见,最终要以他们的规定为准。目前我们的观点,立案是审查调查监督检查的必经程序。考虑到合署办公,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看,已经党纪立案后,如果是只政务二、三种形态,不涉及到第四种形态,可以不再政务立案,党纪立案就够了。如果党纪立案后发现要给予政务处分,同时移送司法的必须政务立案。这是比较高效率的一个办法。

     十、管辖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委对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有管辖权。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般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如何把握?国企中非公职人员,发生的职务侵占行为能有由监委管辖?

     1.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如基层组织中人员从事基层的管理,也是由监委管辖。

     2.第二个问题同样要看是否是公职人员,是否履行公职。职务侵占罪仍然可以由监委管辖。

     十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前收集的材料是否需要随案移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调查中涉及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等是否随案移送,具体做法是什么?

     1.监察法33条规定,监察机关搜集的物证书证都可以使用。初核阶段搜集的证据问题,我们认为是可以用的,具有同样的效力。

     2.但是要注意的是涉罪的证据才移送检察机关,其他材料不需要送。

     3.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是留存备查的,证据要求和移送清单里面,没有规定同步移送。但是这个规定一定要做好,一定要保存好,留存备查。

     4.涉案财物移送问题。本人承认,但是未查清或者未查实的,可以登记上交,涉嫌犯罪的可以随案移送检查机关。

     十二、监察机关管辖是否仅限88个罪名,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是否有监察权?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监委是否可以管辖?

     1.除88个外,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可以管辖。

     2.目前刑诉法18条暂停实施,检察院是无权管辖的,估计刑诉法修改后检察院有了上述权利,可以在协商,目前可以管辖。

     3.农村信用社的人员还是以公安机关管辖为主,如果有行贿的话可以管辖。

     十三、监察机关可以管辖挪用资金罪,但是最高检无规定,检察院不受理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管辖规定》已经规定,检察院要接受,要加强协调。

     十四、法官检察官处理依据?

     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处理好,不能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十五、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是否包含非职务犯罪?如包含,如何在移送司法前调查事实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应当包括其他犯罪情况,不仅限于职务犯罪。

     如果单纯的是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移送司法前没有移送监委的话,这样的话移送过来我们必须先看有无党纪政务违法,再一起调查后处理。涉嫌多个问题的,以监委为主,其他机关配合。党员被立案后,发现其他非监察机关的其他问题,可以先做出党纪政务处分,再移送司法处理。

     十六、行贿人较多的,审查调查部门对行贿人没有提出处理意见的,审理部门如何处理?

     建议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处置意见,补充处置情况,适当方式向检察机关通报。已经移送的,如果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的,要加强沟通,使行贿人一起受处理。行贿受贿一起打是十九大之后中央新要求,要落实到位。要有政策和策略,又要依法。

     十七、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党员,如果职务犯罪查办权限机关、党纪政务处分权限机关不一致,如何办理?

     此问题应该报上级监察机关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对于立案手续等要通报原管辖权的机关。

     根据指定管辖规定,可以调查,但是不能处分。

     监察机关、纪委也可以指定管辖,一并指定管辖后效率更高。但是仍由原单位办理处分。

     十八、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终结后应如何处置?

     首先是如何调查问题,实践中由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为主,其他非职务犯罪问题,监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等有管辖权的一起调查。必要时可以并案管辖,其他机关参与调查组。调查主次要分清。

     其次是处置问题,监察法无规定。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如果分案调查,就分案移送,涉及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他们再移送。我们的审理报告单独表述非职务犯罪问题,监察机关已经协调公安机关调查,查的情况是什么,由公安机关移送。当然如果是监委成立的调查组,其他机关配合的,可以一起移送。

     第一种方式用得最多,可以结合实际探索。

     十九、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作出处理的(相对不诉、免予处罚、行政处罚),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是否需要立案?

     要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处理。

     二十、适用纪法衔接条款,除了适用28条、29条的是否还需要引用其他条款,如违法的挪用的,是否还要用违反廉洁纪律条款?如果案件事实定性争议较大,难以在移送司法前作出处分的,怎么办?检察机关免诉的或法院免除的,党纪规定要撤销党内职务以上,政务无规定,如何处理?

     1.直接用纪法衔接条款就可以,不要重复引用。

     2.中纪法2016年4号文件规定了,原则上要处分,但是允许有特殊情况的存在,可以在移送之后在处分。但是建议尽量不用,不要扩大范围,并且要在司法一审判决之前处分。报批案件的,上级时间无法确定,为防止留置时间超期,可以在同级党委讨论后,移送审查起诉,上级机关批复后再下达党纪政务处分。

     3.第三个问题这类情形,党纪政务处分要配套相应政务处分,党纪政务应当相匹配。退休的要配套调整退休待遇。

     二十一、留置时间三个月,时间紧张的,可否不经过同级党委常委会研究先移送?

     不可以,移送司法前必须要经过同级党委研究同意。特殊情况可以不下达处分文件。

     二十二、区县办理的职务犯罪金额不大,移送事发后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先处分后,存在偏差的如何处理?

     先处后移是明确规定,党纪政务处分都要一起做出。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也是这样规定的。

     出现偏差后,如果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有罪免处或者不起诉的,已给予双开处分的,可以改变也可以不改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不变更也没问题。也可以变更。

     二十三、非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是否要立案?立案的依据是什么?查实以后是否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立案后查实不涉嫌犯罪的不移送是否要撤案?

     1.要办理立案手续,不办立案留置不可以。

     2.立案依据就是监察法留置要立案和管辖规定。

     3.这个问题要看情况,非职务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要移送行政机关处罚。

     4.撤案的条件是不存在事实的才撤案,其他不存在撤案,移送行政机关都可以作为结案手段。

     二十四、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影响期如何计算?

     开除党籍五年不是影响期,按政务处分影响期计算。当然要慎重把握。

     新修改的纪律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五年内不得担任高于职务,相当于影响期了。

     二十五、监督执纪规则第四十一条要征求意见,哪些案件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征求意见可以简化,征求意见时需要给组织部门、所在党委提供哪些材料,是否会泄密?给予政务处分是否也要征求组织部门和被调查人单位意见?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要征求。

     2.征求意见程序问题,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背景上来看,是一个自我监督的出发点,所以要按程序做,这样可以加强联系沟通

     3.征求意见材料提供准备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可以技术处理有关材料。

     4.政务处分还是要征求意见,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十六、中央可否提供统一规范并提供样本 ?

     中管干部审理文书已发布,已经提供了,可参照执行。当然这个也是试行,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微调。但基本的精神还是不能变。

     二十七、党纪政务处分可以一起下达 ?

     不可以,要分开下达。

     二十八、指定管辖怎么审理处分 ?

     谁的孩子谁抱走。

     二十九、留置后工资待遇是否停发 ?

     不可以。

     三十、改革后给予科级以下干部开除公职处分是否需要报同级党委批准 ?

     参照原来的批准权限处理。

     三十一、政务处分期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分期满后,可否不办理解除手续?

     可以。

     三十二、公职人员非职务违法问题,监委可否立案调查 ?

     可以,并且办理立案手续。

     三十三、在政务处分文书中,是否也应当采用违反六大纪律的类似表述 ?

     如果是党员的,可以参照,当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

     非党员的,可以不参照六大纪律表述。列举违法问题。

     三十四、征求意见党章和监督执纪规则冲突按哪个执行 ?

     不冲突是前提。乡镇处分征求意见,各省可以自己规定。

     另外乡镇纪委是否有批准权问题,看党委是否授权,严格按照党章规定。

     三十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重处分,要先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处分。考虑到实际可能超留置期,怎么处理?

     1.可以开全会罢免。

     2.要求辞职。

     3.可以由选举他的地方常委会罢免,报上级批。

     4.可以向选举他的常委会辞职。

     5.还有当选无效的情况。

     三十六、政务处分期满自动解除,是否未收到违纪违法线索即可自动解除?

     1.所在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看有无问题。

     2.不需要书面解除。

     三十七、非中共党员的公职干部可否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仅是党员,包括干部都可以。

     三十八、违反财政法规等是否必须有关部门先认定是否违法,纪委再作出处理 ?

     不需要。且无时效限制。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意见。未超期限的行政违法行为,要移送行政部门处罚。

     三十九、监察机关对任免机关、单位已给予处分,但处分不恰当的,是否可以纠正或者撤销?

     我们对单位无监察权,建议不受理,不处理。可以按照信访程序转有关单位处理,他们有救济途径。

     四十、问责条例可否作为问责的依据 ?

     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都要用。

     四十一、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审理谈话,应使用谈话笔录还是询问笔录?

     谈话笔录。

     四十二、事业单位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哪一条进行处分 ?处分档次如何把握?

     看违纪类型来找依据。免予刑罚的不能用22条。

     处分档次同样参照党纪处分档次。

     四十三、监察建议是否要审理后才能提出?对于责令辞职、免职等是否要报同级党委批?

     1.处理的要审理审,组织处理的可以不审理,看各地规定。

     2.同级党委批的就不是建议,而是通知。

     四十四、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拒不配合或者联系不上的,无法送达的,可否公告送达?

     宣布党纪政务处分送达不到的,报上级机关批准后记录在案,有条件是再送达。

     原则上不能司法公告送达。

     四十五、非党员的政务处分是否要违纪事实见面和检讨?

     需要。认错悔错的很重要,是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十六、有关规定内容较多,处分文件是否引用?

     可以不用。

     四十七、免除是否要审理决定?作出免除是否要书面决定?

     不需要,根据自己省规定执行。

     立案后免除的要书面决定,其他不需要。

     四十八、实践中审理部门如何对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书面意见审核?如果有不同看法如何操作?

     审理室直接沟通。如果不同意见,可以报领导同意后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移送。也可以专家咨询,但要注意保密。

     四十九、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是否需要明确使用条款?若审理改变审查调查认定的事实、违纪性质、使用条款,是否重新见面?重新写检讨书?

     1.原则上能准确把握的,可以写具体。不然可以写到大类即可,免得麻烦。

     2.认定的问题比原来的少了可以不见,否则要见面。

     3.如果违纪性质还是违纪大类里面的,可以不见面,不属于原来的大类的,要视情况可以重新见面。如工作纪律变成政治纪律,可以见,也可以不见。

     4.忏悔材料变化的,我们的事实在就可以了,可以不需要重新写。

     五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的“函告”的适用范围能否进一步明确?

     处分决定作出后,要根据身份函告相应机关。

     函告文号用中纪函,国监函。

     补充几个问题:

     XX交流的38题,

     通过假离婚的,买卖房产规避税收的问题。钟纪晟发表了,纪严于法。这个可以去看下。

     XX提的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失踪问题,公告送达可以去探索,但是有一条要牢记,如果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不要用此种方式。不要单纯的从业务来看。

     XXX讲的忏悔材料问题。有的忏悔材料通篇为自己辩解,一方面要看是否真正认识到位,另一方面要看是否有理由。

     再次强调,只是参考,不要作为处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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