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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可能负有赔偿责任?

    时间:2020-10-31 08:05:2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10年8月5日,笔者所在的庭受理了一起四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在他们实施的七次抢劫中,致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受理后,主办法官依法通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哪些主体负有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该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另外,第八十七条还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在执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不一定是民事被告,如上述案件中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就不应该列为民事被告;
    民事被告不一定是刑事被告人,如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第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车辆买卖时未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虽然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被告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死亡,这时,刑事诉讼终结,民事诉讼部分则应移交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若是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还有刑事被告人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即可进行,并将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列为民事被告。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理论,文首提及的抢劫案,那四个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刑事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人、自愿为民事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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