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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严格程度的原理分析

    时间:2020-10-10 08:10: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主要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归责原则。各个规则原则的严格程度不一,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过失相抵等免责缘由的适用上。《侵权责任法》中划分归责原则的严格程度依据的是侵权人行为的危险性原理,并以此起到对一些危险行为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行为危险性
      作者简介:姜泽宇,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20-02
      
      一、引言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主要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并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但在总则中的概括性规定使得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仍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方面。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从归责原则的严格程度入手,分析了侵权责任中各类归责原则的划分标准,借此来探究归责原则的在司法中的合理适用。


      二、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豍其主要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要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来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大多数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区分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个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豎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但它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侵权人一方,需要让侵权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


      因此可以说“过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的一种方法”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责任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侵权人一方,使得侵权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等于是在客观上加重了他的责任承担。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的责任承担要比过错责任更加严格一些。


      三、严格责任的理论划分
      (一)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的概念,也使得它与其他归责原则明显的区别开来。严格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危险物或者是其他转承责任,而与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无关,这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最明显区别。侵权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更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找减轻或免责事由。因此从客观上讲,它的责任要比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更加严格。


      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还在于对于免责事由的适用上。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适用范围要比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一些,其并不能完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减轻或免责事由的规定,例如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严格责任中,往往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事由。豑
      (二)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过错责任,但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严格责任等同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各国立法例多承认加害人得提出特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豒而无过错责任则是无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是否有过错,一旦行为实施,便应当承担责任,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这即是所谓的绝对责任,它根据归责原则严格程度的划分,是处于最顶级的一类,相当于法律明令禁止实施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豓有过相类似的规定。侵权人提出的抗辩事由的效力,是划分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依据。


      四、归责原则严格程度的原理分析
      (一)潜在危险性原理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各个归责原则的主要划分依据是侵权人行为所潜在的危险性。通过分析法条可以得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要比适用过错责任的潜在危险性更大,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危险性更要比前二者的危险性都大一些。立法者根据行为的潜在危险性依次划分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然后按照这个顺序对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依次加重,以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制,即侵权行为越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就越严格。


      这里所说的潜在危险性指的是实施该行为时所承担的风险性大小。“如果法律允许一个人为了经济上的需要或者他自己的利益,使用物件,雇佣职员或者其他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形,他不仅应当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而且也应当承担由此危险对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赔偿责任。”豔这也是为什么欧洲有将“严格责任”称之为“危险责任”的原因。


      (二)危险性原理的立法意图
      1.限制行为人危险行为的实施。侵权行为的危险性越大,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归责严格程度的规定,使得法官可以以此来限制该类行为的实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例如侵权责任法中将高度危险责任设置为严格责任的最高级别无过错责任,目的即是为了限制此类行为的实施。


      2.要求潜在的侵权行为人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危险行为的实施往往会使被侵权人在不经意间受到损害,而被侵权人举证往往会遇到困难,因此要求行为人严格的履行义务,而不仅仅是必要的注意。例如在环境污染责任和医疗责任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负担,使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促使行为人注重保护环境和保障病人的利益。


      3.促使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后果的预防。“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更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行为的现实化。”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其侵害对象通常具有不特定性,要求被侵权人预防损害的发生往往很难做到,因此立法者将预防的风险转移到侵权人一方。“形成危险者应当对其危险所致的后果负责,且形成危险者从危险活动中获利,危险物的所有人或占有者应当能够控制这些危险。”豗例如《侵权责任法》中对饲养烈性犬的规定豘,因此类行为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危险性,法律将其认定为严格责任,促使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预防和管理,这肯定会比被侵权人的预防要有效得多。


      (三)归责原则严格程度的外在表现
      首先,在举证责任上,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通常是由侵权人一方举证,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此来加重侵权人的负担。可以说,归责原则越严格,其举证责任的规定就会相应的更加严格。当然,被侵权人仍要负责举出侵权主体和损害后果等相关证据。


      其次,归责原则的严格程度还体现在过失相抵等免责事由的适用上。通过相关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可以得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是按照归责原则的严格程度依次予以严格限制的。以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为例,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原则依次经历了过错责任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限制适用到无过错责任不能适用的各个阶段。


      五、结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归责原则,但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却是通过法律条文单独列举的方式实现的。由于立法存在着滞后性和列举的不完全性,使得此种立法方式在面对新出现的案件类型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规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由法官针对不同的案情进行自由的裁量,例如过失相抵在严格责任中的适用,这时区分各个归责原则的严格程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笔者认为,较好的方法是依照行为不同的危险性来确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相信在今后的立法中肯定会对各个归责原则加以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更合理适用。


      
      注释:

      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
      豏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180.
      豐李仁玉.比较侵权责任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52-153.
      豑王利明.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64.
      豒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1-162.
      豓《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
      豔豘[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
      豖程啸.侵权责任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3.
      豗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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