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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探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时间:2018-12-23 12:48:0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收效甚微,被称为“花瓶”和“签字工具”。主要原因在于独立性不够和激励不足。为解决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和激励问题,特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模式。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性 激励 完善
      
      一、引言
      
      200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国内首个独立董事信息库。此信息库包括拟任独立董事公示、在任独立董事信息和独立董事人才库三个子栏目。拟任独立董事公示目的在于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拟聘任的独立董事的情况,若投资者对其聘用有异议可以在深交网上提交意见;在任独立董事信息库保存了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所有上市公司在任的2361名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独立董事人才库则记录了2192名参加过深交所独立董事培训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深交所的这一举措不仅使独立董事更“懂事”,而且通过社会的监督机制增强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中的重要环节,无疑其治理效果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发展,而且涉及到投资者保护问题。因此,加强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甚为重要。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设立近8年,但依然难逃冠以“花瓶”、“签字工具”的厄运。本文旨在探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激励问题,并提出我们关于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设想。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发展历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我国第一次引入独立董事的是1993年青岛啤酒,当时青岛啤酒按照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引入了两名独立董事,从此上市公司在董事会逐步建立独立董事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通过(表1)来反映。
      联系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状况,我们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1993年至2000年),这个阶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甚少,对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没有严格要求。只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比例做了规定,此时上市公司只是出于需要而聘请独立董事,因此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少。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2000年至2005年),这个阶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趋于详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提名和选举、职权范围、必要条件、薪酬等问题做了相应要求。此阶段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做了强制要求。第三阶段是完善阶段(2005年一至今),以《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作要求为标志,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正规的法律体系当中。
      (二)独立董事现状虽然独立董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制度安排层面上做了许多工作,但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我国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不能提高公司业绩或作用有限。胡勤勤、沈艺峰(2002)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于东智和王化成(2003)的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业绩存在非常弱的相关关系或不存在相关关系甚至起相反的作用。相关的调查也说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出现了很多问题。2008年6月《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深交所的调研说明花瓶独董正沦为签字工具,该调研显示独立董事意见类型为“反对”的仅占表决议案总数的0.36%,意见类型为“弃权”的仅占表决议案总数0.36%,意见类型为“问题”的仅占表决议案总数的1.11%。说明独立董事未尽职。笔者认为,我国独立董事未发挥理想作用关键在于未解决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激励问题。
      
      三、独立董事制度思考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起作用的前提。只有独立董事真正独立,才能客观公正地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作为独立的第三人企业各方权利进行制衡,解决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代表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利用其控制地位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并不独立。《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列出了以下类型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这从形式上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但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这是问题的关键。导致我国独立董事缺乏实质上独立性的因素主要是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和职业背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数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推荐,并以简单多数的选举方式由股东大会产生。实际上导致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或董事会存在密切的关系,因此独立董事的意见只会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成为“人情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根本不过问,只是“签字工具”。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有就是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薪酬,独立董事的薪酬受到董事会甚至大股东的制约,显然其出的意见要为董事会和大股东服务,独立性大打折扣。此外,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和“兼职”的特性也是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来自社会名流,可分为三种类型: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如会计师、工程师等;离退休的权威人士。这些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基本上是兼职。一方面上市公司需要的独立董事应该能够了解公司内部状况和具备一定的上市公司实践经验。而高校的专家学者虽然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突出的科研能力,但实践经验难以得到保证。另外两类人才也或多或少地欠缺上市公司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兼职”的特性,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的时间得不到保证。因此就会出现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内部董事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出于自利的动机,不会向独立董事提供上市公司的完整信息,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独立董事依据他们提供的信息做出决策,结果不知不觉就为大股东、内部董事和公司内部管理者服务,独立性难以实现。
      
      
      (二)独立董事的激励 激励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程度关系到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另一角度看,独立董事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投入者,人力资本具有与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特点,通过激励可使独立董事贡献更多的人力资本,从而提高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和效果。我国目前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是薪酬激励。但我国的独立董事的薪 酬普遍较低,,而我国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都是社会名流,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薪酬远远低于其从事主职的收入,低的薪酬难于构成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因此独立董事就不会全身心地投人公司的治理过程。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地履行职责,必须加大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力度。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激励包括薪酬激励和声誉激励两部分。国外的薪酬激励主要有两种,一是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以英国为代表;二是除固定津贴和会议费外,还给与一定的股票期权,以美国为代表。两种方式都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缺陷。第一种单纯以参加会议的次数来考量独立董事的勤勉程度,欠失妥当,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多并不代表其会认真地审视企业的日常经营并提出客观公允的意见;第二种方式给以一定的股票期权虽然能使独立董事也成为中小股东并能使其多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考虑问题,但给予独立董事多少股票期权依然会受到上市公司董事会甚至大股东的影响,难以形成真正的激励。如何使薪酬既能与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挂钩又能保持其独立性是薪酬激励设计的关键,笔者将在下文讨论。声誉激励机制对于作为社会名流的独立董事来说甚为重要。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他们不在仅满足于低层次的需求,而是追求自我实现,关注自己的价值和声誉。因此建立声誉激励机制也是可选择的重要激励方式。
      
      四、独立董事制度探讨
      
      (一)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出现问题。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的任免由股东大会决定。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股权结构比较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由谁来担任独立董事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司大股东的影响。受惠于大股东,独立董事的决策自然就会为大股东服务。基于此,我们认为独立董事的选聘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这样才能根本上解决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的裙带关系,使独立董事的决策真正做到客观公允。我国目前各省、市、自治区也不同程度地设立了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协会下设立了独立董事委员会。只是其职能可以在还未完善。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上图来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独立董事的培训、业绩考核和薪酬支付,并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档案。独立董事能否为公司做出质量高的决策和提出确实有效、富有创意的建议,取决于独立董事是否了解上市公司和是否具有上市公司的实践经验。因此,必须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予以审核。这个资格审核可以包括硬性条件和软性条件,硬性条件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软性条件包括个人素质,个人素质可以从道德素养、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等方面考查。能否成为独立董事首先必须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深市和沪市证券交易所负责独立董事的培训,为了使独立董事“懂事”,两市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行业或者专业对独立董事进行训练,使独立董事具有行业或专业特长。培训后是否合格需要经过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命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这样独立董事才能有针对性地参与公司治理过程,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同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独立董事,提高独立董事的效率。深市和沪市交易所根据独立董事委员会培训的取得独立董事资格的人员的信息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到目前为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国内首个独立董事信息库。建立公开的独立董事信息库可以方便投资者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上市公司根据自己需要通过独立董事信息库选择独立董事,然后初选的独立董事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选举,得到大多数股东支持的拟选独立董事方可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每年的年末股东大会上各位股东需要根据独立董事一年的表现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价,最后形成独立董事考核报告,并交给独立董事委员会,便于其对独立董事支付薪酬和声誉评价。对于独立董事严重不履行职责或声誉欠佳,独立董事协会有权利对独立董事进行惩罚,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
      (二)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目前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存在两个缺陷:一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主体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否取得体面的待遇甚至以后是否继续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上市公司决定,这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勤勉程度关系不大,支付的薪酬难于激励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需要从支付薪酬的主体和支付薪酬的方式两个方面解决此问题。独立董事委员会应该成为独立董事薪酬的支付主体,而其资金来源是上市公司每年缴纳的独立董事基金。独立董事基金的多少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规模、业绩和风险程度而定,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判断要求上市公司强行缴纳。独立董事委员会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的标准来自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的独立董事的考核报告和已建立的独立董事声誉档案。上文已探讨了国外的两种薪酬支付方式的缺点,为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国情研究出一套切合实际又能恰到好处地对独立董事进行激励的方案是独立董事薪酬支付体系设计的关键。可以将独立董事的薪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固定津贴,二是奖金。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独立董事薪酬(Income):固定津贴(Fi)+奖金(Reward)(与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情况相关)。当然为了将独立董事的薪酬与独立董事长期建立起的形象挂钩,每个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应该不同,固定津贴需要根据独立董事的资历和长期建立的声誉来制定,可以将独立董事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B、C和D等,每个等级对应的固定津贴分别为F1、F2、F3和F4。奖金需要根据独立董事的考核报告来确定,其标准是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定性评价打分和定量记录。定性评价的最后得分是各+St东打分的算术平均数,公式为分数(score)=∑Score(i)/n,n代表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这里不用加权平均数的原因在于防止大股东的操纵行为。而定量评价主要是独立董事的工作日数(Day)和公司的业绩增长率。而业绩增长可以用净利润增长率(Rate)衡量。最后独立董事的薪酬可以表达为:Income=Fi+a(∑Score(i)/n)+b(Day)+c(Rate),其中a、b、c的值由独立董事委员会制定。
      (三)独立董事的声誉评价 独立董事大多是社会名流,单纯的薪酬激励不足以激励独立董事,需要结合声誉机制来激励独立董事。从某种程度来说,独立董事更关心其声誉和地位,他们追求的是自我价值的实现。提高声誉和地位是其考虑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一套独立董事的声誉评价机制不仅能约束独立董事,而且可以起到激励的效果。基于此,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委员会通过上市公司每年提供的独立董事考核报告和投资者在两市交易所的网站上的信息反馈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档案。这个声誉档案内容可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信用、服务期的履责情况、投资者的定性打分等。最后独立董事委员会根据这些资料每年对独立董事进行评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声誉档案和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一起储入两市交易所建立的独立董事信息库。当独立董事的声誉等级下降到“不及格”时,独立董事委员会给其一定的处罚。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对独立董事的处罚机制,我们认为对声誉差的独立董事给以一定处罚会起到更好的效果。根据独立董事的行为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损害程度,处罚措施可分为警告、处分和吊销独立董事资格,还可辅之一定的经济处罚。声誉评级较低的独立董事,其在上市公司中就缺乏市场,随时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声誉机制不仅是评价体系,还是独立董事的退出机制的一部分。因此,通过独立董事的声誉评价,不但能够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率,还可提升我国独立董事的整体竞争力。
      
      五、总结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设立多年,但实施效果不显著,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其效果甚微的原因在于缺乏独立性和激励程度不足。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关键在于改变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和重新设计独立董事的激励方式。根除目前独立董事与公司大股东的裙带关系,加大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程度。尤其是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评价机制甚为重要。我们提出了一套与传统独立董事模式完全不一样的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模式,希望对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胡勤勤、沈艺峰:《独立外部董事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世界经济》2002年第7期。
      [2]于东智、王化成:《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理论、经验与实践》,《会计研究》2003年第8期。
      [3]罗党论、徐璇、封煜:《独立董事报酬形成机制研究一以中国上市公司为例》,《管理科学》2007年第4期。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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