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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时间:2020-12-10 08:06:5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呼伦贝尔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8)
    摘 要:
    文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 造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并以示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变更;
    造价管理;
    规范;
    清单计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7—6921(2009)04—0090—02
    1 工程变更的涵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 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 上它有以下类型: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 设计图纸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必须进行工程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 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 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应该有限制的,即 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同中本已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 同中本已存在钢结构工程时,则将钢筋砼改成钢结构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 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1.1 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当原合同中 无钢结构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钢结构工程施工业绩和施 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2 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 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相应的管理费为此增加 ,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1.3 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 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 有效地发挥作用。
    2 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2.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2.1.1 定价原则。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1)条的规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 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 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 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 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 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 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有一点必须指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 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 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 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为什么规范提出“合同约定幅度”的概念,就 是因为合同单价存在不合理现象。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 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
    或者将 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

    如果合同中简单地注明“不论什么情况,项目综合单价不变。”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 法,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 ),平白增加了双方的风险,并有失公平。
    2.1.2 单价变更方法。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增减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 幅度以外的情况下,更应该仔细调查项目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并与定额比较后(定额现只起 参考作用,但它是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确定变更单价。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钢筋砼单梁、连续梁”工程细目,经仔细调查,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 场价格,并与定额比较后,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直接成本:700元/m3
    间接成本:36元/m3
    利  润:20元/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756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 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756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736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700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 管理费分摊到了其他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钢筋砼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约定幅度。此时单价 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 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756 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 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合同约定幅度 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756元/m3或736元/m3的 价格来计价。
    2.2 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2.2.1 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如拆除、开洞等。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 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工程师发出指示, 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 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 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2.2 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
    另一种是以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主要是参考 定额,如前所述,定额现只起参考作用,但它是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而中标的承包人 的生产水平一般都在社会平均水平以上,定额中材料的价差可以调整,但单位工程量的工程 消耗量,笔者认为应该是一个底线。
    3 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工程师进行管理和 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 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 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 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特 别是针对以下工程变更:①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②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③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 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他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 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S].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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