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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公证 浅谈继承权公证的核实取证

    时间:2019-06-02 03:24:1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一、继承权公证的概念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权公证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从而使财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名下转至继承人名下。而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便是其中非常关键的步骤,它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财产权利的明确。
      二、公证核实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三条则对核实的各种手段进行了明确。
      三、核实的手段、方法
      1、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重点核实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应予以说明,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核实有无代位继承及转情况情况,有无丧失继承权情况。
      2、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询问证人应当在告知其权利义务的同时,重点询问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家庭关系(主要为被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情况)、是否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调查笔录应请证人签字确认,如能提供身份证明,应将身份证明附于调查笔录后。
      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医院死亡证明书等)、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个人人事档案等。死亡证明一般需医院、公安机关出具,对于其他单位提供的死亡证明,只能作为间接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原则上由公安机关、生前单位或生前住所地的乡镇机关出具,对于村委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要进行调查核实,与其他证明材料互相印证属实后方可使用。
      4、到被继承人单位查阅、摘抄人事档案。核实被继承人的个人及亲属关系情况,核实或摘抄笔录应请该单位盖章;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被继承人生前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公证员一般应上门或以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核实,以防止个别继承人隐瞒部分档案的存在。
      5、核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遗产情况。包括房产(核对房屋产权证明)、银行存款(核对银行存单等)、股票(股票帐户号码、户名、金额等)等,是否有共有情况存在,是否有他项权利设定。
      四、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户籍制度不完善。我国户籍制度未对出现户口变动事宜时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户籍变更作出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户口变动事由时,申报人长时间甚至变动事由连续出现时都不申报。另外,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目前虽实现全国联网,但缺点明显:一是电脑登记之前的信息查询不到;二是无法进行关联性查询,公民户口如不与父母、子女、配偶的登记在同一本户口本上,就无法查询到他们之间的关系。
      2、调查、取证难。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对于有疑问的事实和文书,可以进行调查,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社区及相关人员。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以下困难:(1)无单位无档案、有单位无档案、有单位有档案但档案无实际价值;(2)社区和邻居许多情况不了解,或者即使了解,也并一定很真实,还有就是了解情况,也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愿告诉公证人员;(3)很多单位不愿配合公证机构进行核实,拿出种种规章制度对公证机构的核实进行推萎。
      3、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难以查清。遗嘱的形式多样,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同时遗嘱又具有保密性,这就给公证人员审查带了难度。
      4、被继承人的财产难以确定。虽然婚前或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已逐渐增多,但夫妻财产约定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实行登记制度或公示制度,别人无法得知,在办证中,如果夫妻双亡或夫妻双方中对某一方不利,很难知悉真实情况。
      5、合法继承人容易遗漏。根据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查清,而非婚生子女,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很难查清真实情况。
      五、继承权公证核实应注意的问题
      1、外出核实取证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执业证和公证处专用介绍信。外出调查获取证人证言时,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2、公证人员在有关单位摘抄人事档案时,应将摘抄记录交该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核对并加盖公章。
      3、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复印其身份证件或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身份证件的内容,留下其电话号码以备进一步核查。
      4、单位出具的证明务必核实,或与其它证据材料印证无误后才能使用以免引起错证。
      5、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不能作提示性的询问。
      六、意见和建议
      针对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遇到的困境,笔者建议:
      1、立法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特别是户籍管理全国联网,户籍内容应记载包括公民三代血亲,姻亲及变动情况。
      2、建立继承公证案件遗产托管和公示制度,同时建立公证遗嘱备案制度并实现全国联网。
      3、建立并完善农村、城市公证信息员制度,由公证信息员给予公证处一些必要的帮助。
      4、加大对制假的单位和个人的惩治力度,从制度上杜绝虚假行为。
      (作者单位:浙江省富阳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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