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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特殊预防的对象是

    时间:2019-04-17 03:35: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犯罪对象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一般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就是犯罪对象。这样理解来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但是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传统的犯罪对象理论已经不能满足日益新增的新型犯罪,有必要对犯罪对象重新进行定义。
      一、犯罪对象的性质
      犯罪是人类活动,更具体讲,是一种人类行为。如果认为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 则显然是在破坏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危害这个犯罪客观方面的固有体系。因为犯罪对象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就像一个桥梁连接着犯罪行为和犯罪危害。犯罪对象作为“桥梁”或中介连结犯罪行为和犯罪危害与犯罪对象连结犯罪行为和犯罪客体,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前者连结的是犯罪行为的具体作用,后者连结的是犯罪行为的抽象侵犯,故从犯罪论的体系上也必有结论:有犯罪,必有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实际上相当于表象与本质的关系:不存在无本质的表象,也不存在无表象的本质。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化方式,因而也就是犯罪客体的表象。即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本质。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必须通过犯罪对象这个中介物,亦即犯罪行为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达到对犯罪客体的侵犯的。之所以如此,还因为犯罪对象受犯罪行为的作用是具体的,犯罪客体受犯罪行为的侵犯是抽象的,人们认识和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经由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1]因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只能是一一对应,同时并存的。那种“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的情形之下,行为对客体的侵犯并未通过‘中介’ 进行,而是直接与社会关系发生作用的”认识,显然是否定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固有的对应并存关系,并陷入自相矛盾。
      我认为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对应并存关系来看,有犯罪,必有犯罪对象,而若没有犯罪对象,则无犯罪本身。对于众多教科书上所讲有些犯罪诸如“偷越国边境犯罪”、“脱逃犯罪”等场合中“找不到”适合做各该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人或物时,这些犯罪也就“没有”犯罪对象了无犯罪对象这一说法持怀疑态度。
      二、关于犯罪对象范围相关问题
      与“具体的”物相对的“无形物”构成犯罪对象的新成员, 已经得到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实与法制实践的说明。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 是指在网络空间以比特方式存在的一切财产, 包括腾讯QQ 软件在内的一切计算机软件和“电磁记录”;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而为游戏玩家所掌控的游戏资源, 包括其在网络虚拟环境或虚拟空间中积累的游戏装备、游戏金币、游戏角色和游戏账号等。无论是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还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都是“无形物”。对于盗取和骗取网络虚拟财产这种新型的违法行为,我国港台地区已有分别将之作为盗窃罪和诈骗罪加以抗制的实践,且得到理论界的相当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网络线上游戏犯罪案件处理说明” 作出解释“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虚拟宝物与一般现实社会之财物同其价值,诈骗或窃取他人虚拟货币、宝物及窃取他人账号等行为,均属违法,将依刑法等相关法律究责。”对于网络虚拟世界的新型犯罪,香港警方强调: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武器游戏,无论金额大小,一经定罪,最高可判五至十年的监禁[3]。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这种“无形物”在刑法理论上无可阻挡地成为犯罪对象的新成员。随着网络技术和生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作为科技发展“成果”的“无形物”将有更加丰富多彩的存在形态,而针对“无形物”的犯罪也将五花八门。针对“无形物”的犯罪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要求刑法理论必须作出反应, 而对犯罪对
      象必须作出新的理论概括便是其中之一。
      三、从利益学派分析犯罪对象
      我们可以借鉴利益法学派的观点对犯罪对象范围进行分析。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来看,作为犯罪对象的利益客体类型可以有以下五种:人身、行为、物、智力成果、信息和数据。
      我认为新形势下的犯罪对象应该是三类:
      (1)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毕竟在某种程度上法人的人格和身份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2)物,这里的物不仅仅包括实体物,也包括“无形物”。因为虚拟财产并非完全是“虚化”的,事实上它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中,如果想获得这些虚拟财产,通常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这些所谓的虚拟财产可以兑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因而有必要将虚拟财产包含在内。上文已经详细论述。
      (3)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人们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规范的总和。例如交通法规、食品安全法等都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呢?我认为应当为行为规范的范围划出界限,以期待人们更好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不触犯刑法。具体包括以下:(1)国家的一些政治、经济、行政、司法活动。例如选海关管理、税收、金融、外汇、工商管理、凡人的监管改造等。(2)国家为维护自身、社会以及公民的安全等秩序所进行的一些活动,如国防、军备、治安等。
      在此,我根据利益学说对犯罪对象进行的扩展分类。总之,犯罪对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其形态将必然越来越多越多样化,这就需要我们不断与时俱进的进行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赵长青,邓超.犯罪客体再探[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2]田秉远.浅析犯罪对象的概念与存在范围[J].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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