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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8_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实证研究

    时间:2019-02-11 03:25: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强奸犯罪是一种会造成女性生理、心理严重创伤的罪行,当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时候,其危害结果更为严重。通过对重庆市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发生的强奸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强奸罪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而这类犯罪的主要侵害目标是缺乏有效监护的8―14周岁的幼女,而且这类案件多发于白天、室内。由于未成年女性大多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利诱致害。在被害后,她们大多不知道采取正确有效的自救方法,所以,要预防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帮助已经被害的未成年女性恢复正常的生活,需要社会、政府和家庭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关键词:强奸犯罪;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被害规律;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意义以及样本说明
      
      通说认为强奸罪的客体有两部分:如果强奸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则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如果强奸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为通常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幼女没有性自由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款的规定,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而且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也比较宽,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外,奸淫幼女的犯罪既遂标准通说采用的是“接触说”而不是“插入说”。这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中幼女被害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女性相对于未成年男性来说是一个更为弱势的群体,她们更容易受到犯罪侵害尤其是强奸犯罪的侵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都还处在发育期间,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她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成为强奸犯罪案件的受害者。而且,这些遭遇对她们一生的不良影响都可能是极其严重的,这从下文关于强奸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结果的分析中可窥见一斑。另外,从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来看,未成年女性是我国社会未来的主人,切实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针对未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保障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从现实维度来考虑,也确有必要对强奸犯罪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予以特殊保护。而要避免和减少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除了在立法上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外,我们还应该认真分析强奸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寻找未成年女性被害的原因,并总结其中的一些发案规律,从而指导立法和预防未成年女性被害的各项实务工作。
      本文将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办理的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件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对强奸犯罪被害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问题的实证分析
      
      最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计了全市侦查监督部门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审查批捕的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件,案件总数为225件,被害的未成年女性达249人。本文将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个人情况、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被害结果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1,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分布
      统计数据显示,8―14周岁的幼女是强奸犯罪侵犯的主要群体,这个年龄段的被害人一共有182人,占73%;14―18周岁的被害人数次之,一共有41人,占17%;7周岁以下的被害人数最少,一共26人,占10%。因为受害者年龄小,容易受到金钱、食物等的诱惑,自我防范保护能力差。在受害的未成年女性中,14岁以下的共有208人,占该类案件受害者人数的84%,其中年龄最小的仅2岁。
      关于年龄与被害可能性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这与被害人参加社会活动的独立性有关联。一般情况下,7周岁以下的儿童都在监护人的监管下活动,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还不是上学的适龄儿童,基本不会独立参与社会活动,单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少,因此受侵害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而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在校接受中学教育,对是非善恶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独自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比较强,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其受侵害的可能性降低。但是,8―14周岁的幼女则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家庭的监管力度在减弱,开始转向家庭和学校共同监管的阶段,但该阶段的未成年女性的认知能力还没有发展到能辨别善恶的程度,以致这个年龄段的幼女成为强奸罪被害人的主要群体。其次,也可以通过被害人是否具有被害恐惧感进而能否进行被害的避让这一观点来解释。14周岁以下的幼女由于社会经验少,一般不会有被害恐惧感,也还没有被害避让的意识,导致她们成为强奸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主要群体。
      2,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情况
      资料表明,在遭到强奸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中,父母均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有20人,占总数的8%。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家庭没有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女性的监护责任,没有保护好未成年女性的人身安全。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或者忙于农活,无暇照顾孩子,大多数父母则是将孩子托付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导致多数未成年女性都是自己玩耍,并因为在溜出门玩耍时受金钱、食物的诱惑而遭受强奸犯罪的侵害。
      在家庭监护不足之余,学校的监护情况也不容乐观。被害的未成年女性绝大多数是在校学生,达149人,占总数的6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中,受到教师强奸侵害的有8人,占总数的3%,这些涉案教师往往以补课等为借口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学生就范,并威胁学生不准泄露此事,使得学生不敢上学。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其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如犯罪嫌疑人向某利用其老师的身份,多次强奸其学生胡某、杨某,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由上可知,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护对于避免未成年女性遭受强奸犯罪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由未成年人自身身心都还处在发育时期。认知能力比较弱的特点决定的,需要监护人来保障她们健康安全地成长。调查分析表明,缺乏完善有效的监护,是未成年女性遇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3,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过错
      除了未成年女性的年龄比较小和监护不完善之外,未成年女性的一些过错行为也是导致其遇害的重要原因。调查发现,未成年女性由于自己的轻佻行为或者贪图小便宜等过错而招致强奸的例子为数不少。
      所谓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与刑事案件发生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过错主要是犯罪学研讨的范畴,在我国曾是理论研究的禁区,因为此学说被认为有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之嫌。其实,从哲学角度看,加害人和被害人在一定 条件下是处于一个统一体的两个对立面,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因此,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有些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案件的性质也可能会有不同,即被害人的过错有无、过错性质对加害行为有着复杂的影响。1940年,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过一篇题为《犯罪学上的强奸》的文章,文章根据被害人的态度和女性生殖器官的解剖原理论述了强奸的可能性。他认为,在强奸过程中,罪犯一般只能使用一只手、胸和脚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因此要实现强奸的企图是很困难的,而强奸犯能排除反抗、实现强奸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体力对比,包括被害人在遇害时丧失意识的状态,引起恐惧和生物学方面的反应,乃至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纵生活的环境在内的诸因素都影响到被害人的抵抗强度。当然,把该学说放置在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中可能会不太合适,但笔者认为,其基本观点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最起码可以启迪我们尝试着从被害人过错这个角度去研讨这个问题,对客观分析被害人过错,找到被害的真正原因,从而有效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诱惑致害这包括有些女性对加害人有过于轻浮或者亲昵的行为,异性在被挑逗撩拨后容易施以性暴力;还包括有些女性的衣着过分暴露,穿衣过于紧、透、露,这种衣着打扮极具视觉上的刺激作用,容易引发性犯罪,因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衣服是很敏感的暗示指标。由于我们调研的是未成年女性为被害人的强奸案件,所以,诱惑致害大多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一般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过于轻佻,随便与人出游或者在暧昧场所单独相处而导致被侵害等。
      (2)贪利致害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既年幼又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极容易受到小恩小惠的诱惑。对强奸案件的抽样统计显示,贪利致害的个案高达30%的比例。例如,江某以买早餐给零花钱等手段来诱奸党某;彭某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强奸邻居幼女李某、彭某某。
      (3)过错曝光致害加害人抓住未成年人犯的过错,甚至只是一些让人看来都觉得可笑的小过失,威胁被害人如果不从就曝光其过失行为。例如,彭某以高某、曾某等人偷了其家中的糖果要赔钱为由,威胁要告到学校,从2004年2月至案发,彭某多次对高某、曾某实施强奸。
      4,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的时间和空间
      调查结果表明:(1)强奸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发生在白天的有162件,占总数的72%;发生在夜晚的有63件,占总数的28%。(2)在地域上,在农村作案的有143人,占总数的60%;在城市作案的有82人,占总数的35%。案发地多为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受害人绝大部分是农村幼女,这类案件有153件,占总数的68%。(3)在场所上,室内作案的有155人,占总数的65%;在室外作案的有70人,占总数的30%。
      在这类强奸犯罪发生的时间方面,白天比夜晚的发案率高出了许多,这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发案时间规律有所不同。据一项关于暴力犯罪的调查显示,暴力犯罪发案率最高的时间是夜晚,所占的比重是47.6%,这和我们的常识是相符合的,由于夜间的隐蔽性要比白天强,因此暴力犯罪多发于夜晚。然而,根据上述调查结果,重庆市近年来的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是在白天发生,这提醒我们在警力布控、宣传教育中要破除惯性思维,做好预防这类犯罪的各项工作。
      在地域场所方面,这类强奸犯罪发生在农村、室内的数量最为突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广大农村中,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统计的批捕案件中,农民实施这类犯罪的占总数的59%,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法盲,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缺乏法律上的认识,以致不知法而违法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曹某“耍朋友”,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陈某供述:知道曹某未满14周岁,但是不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就会触犯法律,以为只要她不反对就可以了。其次,农村的未成年女性在接受资讯和性教育方面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特别是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幼女,更是缺乏家庭的教育和保护,这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最后,案件大多发生在室内,这主要是因为室内的隐蔽性较室外强。
      
      (二)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
      1,加害人的行为目的决定了被害人的特点
      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在其代表著作《犯罪学》中指出,“因为正是罪犯心理上的异常才导致他以一种逾越常规的方式去感觉外界的影响”,这表明加害人的加害目的影响着被害人的特点,被害人的选择可以说是由加害人的行为目的决定的。从统计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看,由于看黄色书籍、影片等引起的有14人,占总数的6%;由于是单身的有38人,占总数的16%。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犯罪的加害人,在加害目的上大多是为了性满足,不管因为加害人是单身或是受色情事物刺激乃至其他的动因,他们都是利用未成年女性容易被诱骗、容易被制服的弱点,为满足自身的性需要而实施强奸犯罪。
      2,强奸犯罪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识程度
      在这些强奸犯罪发生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识程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有着邻居关系或者是亲戚关系的,也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是熟识的情况;另一类则是刚结识,基本属于彼此不认识的陌生状态,而且大多数都是比较偶然的因素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结识到一些不良青年。
      在第一类情况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数是熟人,有的是亲戚关系,甚至是亲生父女关系。例如,王某某曾多次对其养女王某实施奸淫,王某在其胁迫下根本不能反抗。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熟识,导致被害人防备心理更低,未成年女性也更容易被威胁就范。在第二类情况中,多数是未成年被害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个不良青年,进而因为一些轻浮行为,最后遭到性侵犯。被害人一般都是在没什么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地与加害人单独相处,而被害人的轻佻行为更是使其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例如,在孔某强奸张某的案件中,张某在溜冰场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包括孔某在内的几个无业青年,便轻率地与其闲逛还单独一起到宾馆,最后遭受性侵害。
      3,强奸犯罪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应对行为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之间的关系
      分析资料可以发现,很多未成年人所遭到的性侵害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最起码有些危害结果是可以减轻的,只是由于她们在面对罪犯和罪行时的应对方式不正确,才导致侵害后果的出现。例如,有些被害人一面对侵害就吓得六神无主,甚至连呼救的常识都没有应用;有些被害人遭到侵犯后气愤难当,当面激怒加害人;有些被害人为了保住名声而吞声忍气不报案,这些做法非但没有阻吓加害人停止犯罪,有的还导致加害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侵害被 害人,甚至有可能导致奸杀的情形出现。例如,徐某某曾多次强奸徐某,徐某的家人获知后一开始的反应就是这种事情在农村说出去很丢人,想着家丑不可外扬就没有报警,后来因为再三发生被侵害才报案。在发生强奸这种严重暴力犯罪的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行为有着某种程度上的互动关系,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处理得当,就可以减轻伤害的程度甚至可以免遭伤害,反之,则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结果甚至会危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
      
      (三)强奸犯罪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被害结果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相关资料,由于被害人受到性侵害,部分未成年女性不愿意到学校上课或者不愿意与外界接触,属于这类情况的有1人,占总数的0.4%;有的导致未成年女性怀孕,属于这类情况的有20人,占总数的8%;另外还有的未成年女性因强奸后被杀、被奸淫后自杀或被奸淫后导致染上性病等,属于这类情况的有10人,占总数的4%。未成年女性在智力和生理发育上都还没有成熟,对于性行为也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所以,当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时,她们不但人格、名誉、贞操受到侵犯,更重要的是整个身心健康遭到严重的摧残。有的未成年女性被强奸后生殖器官损伤严重,有的被传染性病,还有的因受到极大刺激而导致精神失常,有的人格扭曲,有的智力减退,还有的一直带着羞辱、自卑、压抑的心理步入社会,更有些因承受不了打击而自杀。
      
      三、防止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被害人及保护该类被害人的对策
      
      随着未成年女性受到性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一方面,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加强未成年女性被害的预防工作,完善对未成年女性的监护体系,在加强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知识教育,提高她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强化对她们整体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未成年被害女性的恶逆转化,减少犯罪的潜在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要营造对被害人同情、帮助的社会氛围,并通过监护人、学校、专业人员来关爱被害人,疏导其心理障碍,帮助她们重新过上正常生活,这都需要社会、政府、家庭、学校、未成年女性共同努力来达成。
      
      (一)社会、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前文关于犯罪时空问题的实证分析表明,强奸未成年女性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他们中间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法盲,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不知法定然不能守法,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社会、政府要加强法制宣传,进行法律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政法部门以及村社基层组织,应切实担负起这一重任,重点加强对农村的普法宣传,努力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每个公民都知法、懂法、守法。另外,由于强奸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发生的时间规律有别于其他暴力犯罪,与我们的惯性思维不相符合,即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白天,所以政府部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广大农村的警力,充分发挥民间治安力量,尽快构建社会性的强奸犯罪预警系统和干预系统,完善白天在农村的治安布控,降低这类强奸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如前文所述,加害人的目的决定被害人的特点,加害人基本上都是为了满足性需要而选择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犯罪。李斯特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作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著名论断。要预防该类强奸犯罪案件的发生,还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减少流失到城市的农村适合婚嫁年龄的妇女,避免农村男性因性需求不能通过婚姻得到满足而选择走上犯罪道路。最后,社会、政府要加强正确道德观念的宣传和引导,使大众对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从文化层次上建立理解与关怀的环境,把被害人与人格减等、名誉丧失的人区分开,真正从观念上接纳被害人。
      
      (二)发挥家庭的教育和保护作用
      如前文所述,很多未成年女性都是因为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而使致害可能性增大,这包括适当的性教育、自尊自爱观念的教育、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自救方法的教育等。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性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和保护已经遭受侵害的被害人都有关键的作用,监护人对未成年女性应当做好启蒙老师的角色。首先,监护人要有意识的向未成年女性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保护教育;其次,教育孩子不能随便乱要别人的东西或乱串门,不能贪图便宜等,使她们养成自尊、自爱的优良品德;第三,从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明白什么事是可为的,什么事是不可为的。例如,要教导未成年人行为举止得体,衣着应该适合自己的身份,与异性交往要保持相应的距离等。另外,家庭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倍加关爱。有的家庭在被害人受到侵害后,认为非常丢脸,对其非打即骂,让被害人抬不起头,承受非常大的生理和心理压理,有的甚至走上绝路。发现犯罪事实后,家长还应该及时报警,不能因顾及名声等社会因素而不报警,这样只会放纵加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很可能会再遭伤害。
      
      (三)学校应发挥的引导和指引功能
      除了要加强家庭教育之外,学校也要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根据调查分析,受害的未成年女性大部分都是在校学生,有些甚至是在学校遭到老师的强奸,因此,要全面有效地预防犯罪和保护未成年女性,学校也要充分发挥其监护和教育的功能。在未成年女性离开家庭来到学校置身于学校的监管时,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既要教书育人,又要确保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使学生从小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学校应该对幼女、幼童进行专业的早期性教育,以帮助她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学会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反抗和求救。学校还应该注意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注重师德的培养和考察,防止教师利用职业的特殊便利性侵害未成年女学生。
      
      (四)未成年女性应有的自我要求和应掌握的自救方法
      在为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条件的同时,未成年女性还应该逐渐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到不贪图小便宜,注意培养自律克己的品德。通过文章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为了避免未成年女性遭受强奸犯罪的侵害,未成年女性应该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自己做到不轻佻、不随便,在受到诱惑时懂得拒绝,行为举止要得当,做到听从家长教导和遵守学校纪律。
      而未成年被害人在遇到性犯罪的侵害时,正确的自救方法是:在将要遭到侵害时,应采取灵活有效的反抗和自卫方法。首先,要有呼救意识,发现对方有非礼的行为,第一反应就要大声呼救,争取获得他人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对加害人起到一定的阻吓作用;其次,要采取其他灵活的应对方法,避免与加害人的正面搏斗,可以使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身边可以取得的沙石、棍棒等作为武器进行反击,寻机逃跑。在心理上,要树立起保护自己的信心,决不能半推半就或者忍辱屈从。在已经遭到性侵害时,切忌感情用事激怒加害人,使加害升级甚至危及到生命安全,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逃离险境,要排除世俗观念的束缚而尽快报案,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记住加害人的体貌特征,以便尽早将加害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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