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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如何增强地方人大监督的实效

    时间:2021-01-21 08:11:4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人大监督的形式越来越多,力度也越来越大,发挥了人大的监督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这仍然是各级人大及人大工作者值得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人大监督的实践充分证明: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要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要解决自身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及法规统一、准确、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为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正确行使职权,为保证由它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而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和督促行为。通过检查监督,从而达到法律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最佳效果的目的。因此,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要解决好自身的认识问题。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因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其职责所在。正因为如此,人大要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树立起敢于监督的意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监督工作。有了这样高度认识和态度,才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健。 
        其二要解决自身的决心问题。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监督环境不尽人意。因此,有的同志缺乏信心和决心,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有的同志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使监督工作大打折扣。要做好监督工作,监督者要充满信心和决心,这个信心和决心来自宪法和法律的赋予,来自党的要求,来自人民群众的愿望。所以,监督者要理直气壮的依法实施监督,跟踪监督,监督到底,狠促落实。实践证明,信心和决心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 
        其三要解决自身素质问题。监督者要做好监督工作,自身要有“本钱”、要练好“内功”,这个“本钱”和“内功”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的熟悉,对政策的熟知,对对象的了解,对情况的掌握。因此,提高监督者的自身素质,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好监督工作的保证。 
        二、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要突出监督重点 
        人大监督通常分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在具体监督中应该突出重点,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选准薄弱环节,抓住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人员进行监督。从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看,关键要把握如下六个重点:一是把握对“法”的监督。凡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利益的就予以支持,反之,则要用法律赋予的职权予以否定和制止。以此促进监督客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达到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二是把握对“事”的监督。对本辖区内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改革、重大工程项目的选项、投资、建设,人大要顷听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在监督中既不失职、也不越权。三是把握对“人”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无论是对选举和任命干部的工作评议,还是视察或审议某项工作,都要以考核干部政绩为主,同时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民主与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四是把握对“财”的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有权“听取、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反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对“财”的监督,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采取得力的监督措施,实施对预算的有效监督。五是把握对“案”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点纠正判决错误和不公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到人,使其真正起到推动司法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作用。六是把握对“访”的监督。群众的信访是了解和掌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好坏的窗口,人大应当通过群众信访这个渠道,了解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三、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要注意工作方法 
        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做到两个必须: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前提和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了党的领导,人大工作就会偏离方向,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只有把对人民负责和对党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和维护党的领导,努力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首先体现在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脱离了党的中心工作,人大监督工作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会失去监督的应有之义。 
        二是必须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又有所划分,各有不同。因此,人大的监督不能超越权限,不代替、不干扰“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从工作目标看,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只要“一府两院”的工作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大就应该给予义无反顾的支持和肯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人大监督要从促进工作出发,而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这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掣肘的本质区别所在。同时,还必须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国家制度设计中,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对“一府两院”权力的特别制约权,因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种特别制约权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如果不依法有效的实施监督,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从这个角度上,人大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力度。在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提高人大监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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