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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时间:2020-11-18 08:33:3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抚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8]19号)和《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牧[201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江西省委提出的“建设富裕美丽江西”的总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江西战略高效实施。

     二、工作目标

     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规范疫情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程序,完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强化预案实施保障措施,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一)市级应急管理。市农业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根据《抚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抚府办发〔2016〕30号)落实。市农业局负责对县(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协调财政、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区)应急管理。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疫情监测。市、县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非洲猪瘟疫情监测工作。公路口岸、铁路口岸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

     1.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县(区)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派出有关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诊断,并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核查疫情。

     3.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县(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将情况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怀疑为非洲猪瘟疫情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时将现场采集的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实验室检测,诊断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向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6.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并公布。除农业农村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布非洲猪瘟疫情。

     (三)疫情分级。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及江西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规定,将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在15日内,除我省外,还有其他省份同时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并流行。

     2.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我省1个或多个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在我省境内的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国际空港进口的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四)疫情响应

     1.先期处置。发生可疑疫情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周边生猪养殖场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相关公路口岸、铁路口岸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五)应急处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有关应急处置的规定,切实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严格落实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突发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二)强化条件保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所需资金参照《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17〕32号),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按60%、20%、20%的比例承担。

     (三)提升应急能力。各地应加强应急处置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演练。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大力提高非洲猪瘟监测和诊断能力。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一是向生猪养殖户宣传,增强养殖场防控意识,隔离家养生猪与野猪接触;二是要向进出境旅客宣传,劝导其不要从国外带入生鲜或腌制的猪肉产品,防止外疫流入;三是向基层兽医人员宣传,加强病例发现、识别和报告等有关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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