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签名 > 正文

    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方案

    时间:2020-10-17 08:03:4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损害赔偿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更好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在全县范围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为了确保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法律,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交警大队。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1.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宣传活动。公安交警、司法、保险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有所了解和认可,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全面铺开打好基础。  

    2.建立机构,聘用人民调解员。各乡镇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需的办公条件,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的设置。由司法、交警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有一定法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或退休交警、法官、司法工作人员、专家教授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3、加强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  

    4.完善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共同商请财政部门,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助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5.明确职责,确定人民调解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相关材料。对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致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应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制作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在3日内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员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相互配合,完善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一)保险行业协会要指导各保险公司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积极配合司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派员或委托人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工作要求  

    1.公安交警、司法、财政、保险等相关单位要高度认识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作为我县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作为维稳工作的特色亮点抓好抓紧抓落实。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人民调解员必须政治合格、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性格温和、热心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调解案件应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  

    4.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后,一定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人民调解员要持证上岗,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受理事故损害的赔偿调解案件。法院、保险公司要依法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调解成功案件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司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合力推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化解工作。要共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6.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实施前精心谋划,周密部署;
    实施中加强督查,抓好落实;
    实施后注意总结,完善提高。  

       

    相关热词搜索: 损害赔偿 调解 交通事故 推行 民事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