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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关系型合约与公司价值]

    时间:2018-12-23 12:43: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民营企业存在“翘起的竞技场”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以规避“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所带来的约束,这些措施表现出一定关系型合约的性质。在“翘起的竞技场”问题与关系型合约的共同影响下,一些正式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将有所减弱,不同制度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补效应。本文以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发现: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法治水平成为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而对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政府通过通过对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地影响了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建议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应继续提高法治水平,以保障关系型合约的有效实施。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应减少政府干预,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翘起的竞技场”关系型合约
      
      一、引言
      
      与俄罗斯等国家的激进式改革相比,中国既有的渐进式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其中的一个要害是实现了所谓的“增长衔接”(张杰,2000)。改革初期,国家通过有约束的价格双轨、金融补贴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证了国有经济产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相对比重的缓慢下降(张军,1998)。与此同时,集体经济依赖其特殊的“模糊产权”结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获得持续快速增长,从而及时而有力地弥补了国有经济产出下降的影响。不过,集体经济产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增长在90年代以来出现了停滞趋势,暴露出“模糊产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而民营经济的崛起又迅速弥补了由此带来的增长缺口。由于民营经济的增长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因此它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同时也必将成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可是,民营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却面临着越来越紧的发展约束。由于意思形态等因素,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着不公正的市场环境,即所谓的“翘起的竞技场”(Atitledplaying field)问题。民营企业发展常常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制约,即法律的障碍、政府干预或行政的障碍,以及融资难的问题(Bai等,2003:李稻葵和梅松,2005)。面对“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民营企业利用各种关系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规避这三方面约束,如寻求政治关系或政治庇护以规避法律与政府管制的不利影响(Fan等,2007a;罗党论,2008);通过漏损效应、寻求非正规金融支持等来解决融资难问题。无论是政治关系、还是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这些“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型合约,其本质上是一种隐含的自我实施机制(Levin,2003)。这些措施至少起到了两个效果:第一,规避了“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所带来的约束,为自身发展赢得了空间。例如,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中,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与政府的政策推动是密切分不开的。正因为这样,民营企业就必须努力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这样既可以在政府有关的制度的变化中得到保护,又可以通过这种政治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对正式制度的效果产生了影响。例如,一定的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管制,甚至可以从法律管制中得到好处,这会导致有关法律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失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逻辑是:考虑到“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法治的完善、政府干预的减轻、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应是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但如果一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或治理环境)的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将有所减弱。再考虑到我国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不同制度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补效应。基于这种逻辑,本文将在已有研究(Alien等,2005;李涛等,2004)基础上,采用上市公司有关数据,进一步考察三个问题:即在“翘起的竞技场”的背景下,在关系型合约的影响下,在有关制度(主要是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考察这三个因素(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的相互作用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即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而根据Roland(2002)的总结,转轨经济中有关制度常常具有互补性,本文认为一定的关系型合约可能会使这些互补性失效;从樊纲等(2006)编制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市场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研究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是否相同,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共计1546个观测点)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提供理论支持,为关系型合约与“中国之谜”的相关理论提供了微观层面的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诺斯(1990)的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这种博弈规则通常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正式规则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用以规范化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具体是指“确定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的排列顺序是,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确的规则,最后到个别的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政治规则可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们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规则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人的权力,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正式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在于其具有强制性。非正式规则包括习俗、传统、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可以统称为“文化”的一些东西。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正式与非正式规则需要一定的治理机制(或实施机制)来保证其实施。Li(2003)区分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基于关系的治理模式(relation based governanee),一种是基于规则的治理模式(rulebased governance),前者是通过固定主体之间的长期博弈来自我实施的,后者则是通过第三方(如法庭)来实施的。关系型合约是一种隐性合约,这种合约的维持仅要求双方知道合约变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对结果有着共同的预期。这种合约的可自我实施性来自于如下事实:长期博弈使得短期欺骗得不偿失,因为欺骗者将失去未来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规则型的治理则需要相关的合约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关于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制度(或正式合约)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观点认为,正式合约与关系型合约互为替代品(Baker等,2002;Leuz等,2006)。正式契约甚至削弱了企业发展关系的能力,因为它会显示出对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并削弱信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合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合约不会阻碍或取代关系型合约,实际上会促进更多值得信任的长期合作交易关系。综合有关研究,可以得出:一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并未违背正式合约;另一 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合约的实施又产生不同的影响,既可能促进了正式合约的实施,也可能抑制正式合约的实施。针对关系型合约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的分析,在转轨经济中尤为重要。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等(2005)采用LaPorta等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Porta等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Alien等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因此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王永钦(2006)的理论分析得出,关系型合约的自我实施可以解释中国经济在缺乏正式的法律和产权体系下取得骄人绩效的“悖论”。而企业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具有关系型合约的性质。政治关系主要是企业与政府、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漏损效应主要是企业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将资金转移的过程;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主要是企业家利用个人信用或社会关系,在民间筹集资金的过程。根据Baker等(2002)、Levin(2003)的分析,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这种影响可能是替代效应,也可能是互补效应。再结合有关制度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1: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1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第一,由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并不符合近年来在经济学术界颇为盛行的法、金融和经济增长理论,金融发展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大(Allen等,2005)。他们认为,如声誉和私人关系等其他机制,支持了中国私有企业的迅速增长。本文认为,金融发展水平对企业发展是会产生正面影响的,一方面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一定的负债也可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代理问题。然而,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金融发展水平也会抑制民营企业的漏损效应,即金融发展与漏损效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效应。漏损效应实质上是私人部门利用金融系统的缺陷转移金融资源的过程。随着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些可以利用的缺陷也就越来越少。考虑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漏损效应存在的普遍性,漏损效应可以帮助民营上市公司从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得到大量资源,必然会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地区金融发展既可能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综合来看,其影响不会太大。第二,政府干预与政治关系之间也会相互影响。随着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强,企业利用政治关系才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干预会扭曲企业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从而给企业价值带来幅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迫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需求政治关系,而政治关系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Fisman,2001),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正面影响。因此,综合来看,政府干预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影响不会太大。第三,法治水平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应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等非正规金融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非正规金融虽然是一种非正式合约,其存在与信用或社会关系有关。但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对违背信用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改变当事人的效用函数,使当事人更愿意遵循非正规金融融资过程中的各项条款。hPorta等的一组文献论述了法律对企业价值的正面影响,加之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预期: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2: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这个关系则不存在
      假设2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有关正式制度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例如,法治是影响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造就有限且有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钱颖一,2003)。反之,一旦政府行事可以不按程序,干预的任意性依然很大,必然会破坏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同理,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政府干预下的金融系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金融系统资源更多地涌向国有企业。考虑到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太高,这实际上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抑制金融发展。再考虑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着更多的政府干预,政府即使不能直接干预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即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而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其所面临的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弱,这些公司也可以通过非正规金融等途径避开金融系统、政府部门对其的影响。因此,本文预期: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不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时间段为2001年至2005年。对样本执行如下筛选程序:一是剔除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面临境内外双重监管环境;二是剔除年末股票价格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在做了筛选后,2001年至2005年共计5540个样本,(表1)为这些样本按终极控制人性质划分的分布情况。在这5年中,民营上市公司1546个样本。除终极控制人数据外,其余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本文还在整体样本选择出两个子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前者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后者包括云南、贵州、广西、陕西、内蒙、宁夏、青海、甘肃、新疆、西藏等10各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国内研究一般均是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但也有研究将辽宁和海南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本文稳健性检验将包括辽宁和海南的10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通过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TobinQ=α+β1+Index+β2NO1+β3NOIS+β4NO2to5+β5NO6to10+β6size+β7lever+β8Year01+β9Year02+β10Year03+β11Year04+ε
      (1)因变量。TobinQ是因变量,代表年末公司价值。这个变量反映的是公司市场价值与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由于重置成本难以获取,采用年末总资产代替。市场价值为公司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与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之和。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采用账面的短期负债 和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来计算。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权益资本的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价值。而非流通股份的价值,由于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数据,并且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是以净资产为基准,因此采用非流通股份数与每股净资产之积计算。这样,公司价值的计算公式为:TobinQ=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每股价格×流通股份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数+负债),总资产。(2)自变量。自变量为Index,Index分别为Law、Gov、Finance分别表示各个省份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樊纲等(2006)根据大量的统计和调查资料,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出中国各地区2001年至2005年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这一指标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其中,本文参考夏立军和方秩强(2005)的研究,采用第一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第五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法治水平。本文还采用樊纲等(2006)指标的第四项(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的一个子项目,即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来反映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这些指数越大,反映法治水平越好、政府干预程度越弱、金融发展水平越高。(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NO1、NO1S、N0OtO5、N06to10、size,以及Year01、Year02、Year03和Year04,4个年度虚拟变量。其中,N01和N01s分别是经过中心化处理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值,用以控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由于在检验模型中直接纳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项会引起共线性问题,需要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中心化处理。具体来说,为各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值的差额。NOIS为N01的平方。N02t05和N06to10分别是公司第二大股东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以及第六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用以控制公司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角度来看,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大股东可能会对第一大股东形成制约,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但另一方面,这些大股东也可能与第一大股东合谋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N02t05和N06to10对公可价值可能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Size为公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用以控制规模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系数矩阵见(表2)。初步分析,可以发现,Law、Gov、Finance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都不高,表现为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1、-0.135、-0.079,均未显著为正。然而,排除size之后,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分别为0.128、0.067、0.103。这是因为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Law剔除TobinQ之后偏相关系数更能反映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仅从偏相关系数来看,Law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最高,假设1得到了初步验证。
       (四)研究思路 对假设1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以检验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考虑到Law、Gov、Fi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在模型中仅考虑某一指数的影响,可能会得到有偏的估计(大样本下则为不一致的估计)。本文还将这三个指数同时放人回归模型,如果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后,某一指数依然显著,则表示该指数确实影响了公司价值。对假设2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检验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正,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负,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不显著。则表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效应与互补效应。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2)。
      
      
      
      (二)回归分析 (表3)、(表4)和(表5)分别提供了整体民营上市公司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从整体样本(表3)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4.581、2.319、3.819,均通过至少0.05的显著性水平。虽然Law的回归系数与值最高,分别为0.025和4.581,但并不能得出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的结论。这是因为樊纲等(2006)的有关指数是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而成,反映了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该指标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因此,回归系数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在回归(4)中,指数Law,Gov,Finance均放入了回归方程。考虑到Law、Gov、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回归(4)更易得出无偏估计(或一致估计)。在回归(4)中,Law,Gov,Finance的回归系数分别反映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Gov、Finan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回归(4)显示,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2.554,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Hnan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Lawg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055、0.083、0.246。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509、0.794、-0.556,第二,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回归(1)、(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2.413和1.842,均通过至少0.1的显著性水平;但从回归(2)来看,政府干预对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影响,这可能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较弱,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绕开政府进行发展有关。从回归(4)来看,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1.683,通过了0.1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 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hw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第三,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无正面影响。一个意外的结果是: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竟然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回归(1)、(2)、(3)均是有偏(或不一致)的估计;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政治关系与漏损效应分别抵消了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回归(4),无法看出,在Law、Gov、Finance三个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则存在显著的,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显著为正,t分别值分别为2.375、2.478、1.711,分别通过了0.05、0.05、0.1的显著性水平。综合得出:假设1在整体样本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得到支持,但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未得到支持。LLSV的一系列研究研究认为,法治水平之所以可以起到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作用,在于它保障了企业其他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约的顺利实施。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而非正规金融对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民营企业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治水平在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并未积累足够的资金,非正规金融也不发达,因此法治水平对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受到了抑制。由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占整体样本比例较高,整体样本也表现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基本一直的特征。同时还可以发现,假设2得到了检验。在(表5)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也显著为正,表明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法治的完善将推动金融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该地区,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
      综上所述,法治水平是影响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但法治水平并不会通过金融系统来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4)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并不显著。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不会促使金融系统更多地为民营上市公司解决融资难问题。法治水平并不是影响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这是因为这一地区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过度的政府干预弱化了法律机制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西部地区,政府干预程度也并未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5)回归(4)中,Gov的系数并不显著。这于该地区政治关系普遍存在有关,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政治联系获得额外好处,这减轻了政府干预的负面影响。政府干预对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更多地通过一种间接的途径来实现,即政府干预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这表现在Law与Gov、Finance的交叉项显著为正。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间接机制并不存在。这是因为该地区市场化环境已基本形成,该地区政府并不会随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条款来影响该地区民企。同时,虽然金融系统依然在很大程度受地方政府影响。但非正规金融等民间金融已积累了足够的资金,使得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绕开政府,绕开政府控制的相关机构进行发展。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有关结论未发生改变:一是考虑到Law、Gov、Finance三者之间相关系数较高(见表2),本文计算了各模型自变量的VIF值,VIF值均未高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二是在回归中增加行业控制变量;三是将TobinQ的计算公式中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按照A股股票价格计算;四是删除了2005年末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删除了TobinQ异常的公司;五是参考陈斌等(2008)的做法,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辽宁和海南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余地区作为经济落后地区。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样本,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有几个结论:(1)相对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这两个因素,法治水平对促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提高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对于经济发达落后地区样本,这个结论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东部地区非正规金融有效运行的作用,而非正规金融在西部地区并不普遍。(2)但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来看,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政府干预相对较弱,且这些地区的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避开政府进行发展;而在西部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很难避开政府进行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地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
      
      (二)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对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应减少政府干预,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以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这是因为要使有关制度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要使相关制度发挥作用应减少政府对法律系统、金融系统的不必要干预。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应致力于推进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以保障一些合适的替代机制,使之在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发挥良好的替代作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等关系型合约作为一种替代机制促进了这些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的研究意味着,应关注关系型合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文的局限性:本文希望证明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关注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的影响应当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此外,本文主要是从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所利用的关系型合约,但这可能并能涵盖所有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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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钱颖一:《政府与法治》,《比较》2003年第5辑。
      [17]王红领、李稻葵、雷鼎鸣:《政府为什么放弃国有企业的产权》,《经济研究》2001年第8期。
      [18]王洛林、魏后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进展及效果评价》,《财贸经济》2003年第10期。
      [19]王文剑、覃成林:《地方政府行为与财政分权增长效应的地区性差异》,《管理世界》2008年第1期。
      [20]王永钦:《市场关联性、关系型合约与经济转型》,《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21]王永钦、张晏、章元、陈钊、陆铭:《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22]立军、方轶强:《政府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来自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23]辛清泉:《政府控制、资本投资与治理》,《中山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24]周立:《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1978―2000)》,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26]张军:《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7]张军、金煜:《政府间财政改革、金融深化与中国的地区差距:脱落的环节》,《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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