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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_个人财产婚后孳息

    时间:2019-04-05 03:14:4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条规定在法律适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孳息和之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生产、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概念有所交叉,孳息一律归个人所有也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正确使用法律,在实践中应优先认定投资、经营收益,其次认定为孳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因此而取得的个人财产孳息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5-0285-01
      一、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孳息与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存在交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收益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而生产、经营可能会利用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投资取得收益,与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所涵盖的范围明显有交叉。这种交叉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孳息可以是生产、经营收益。
      如夫妻一方婚前饲养的牲畜、种植的果树,婚后经双方共同培育、饲养,其所产下的幼崽、结出的果实既属于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也属于生产、经营取得收益。范围存在交叉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该如何认定,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将上述事例中的收益市委生产、经营收益,则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更符合生活习惯,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2、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孳息可以是投资收益。
      笔者认为婚前个人财产转换价值形式后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即使转换价值形式后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能因财产价值形式的转换就将个人财产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外延与投资经营收益有所交叉,在实践中应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财产认定规则。最高院认为的财产收益分为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三部分有失严谨。
      (二)对社会产生错误引导,导致生活不便
      对于可以用于家庭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个人财产的利用,夫妻双方可能产生分歧。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汽车或其他设施,既可以用来家庭生活自用,也可以对外出租产生收益。这类财产如用于对外出租或经营,产生的收益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用于家庭自用,则家庭生活可能更加便利,但不能产生收益。有时对外出租明显比家庭自用能产生的更多的收益,这时就出现了道德难题。但如果严格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释,个人财产出租产生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则夫妻双方都希望住到对方的房产里居住或者另租其他房产进行居住,这可能会影响家庭关系,也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在法律适用中解决孳息的归属问题
      (一)优先认定投资经营收益
      在需要判定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时,优先认定生产、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经营收益),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确实不属于投资经营收益的且财产所有权一方有充分证明其为孳息,则可认定为孳息,归个人所有。
      优先认定投资经营收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现阶段政策选择。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个人财产制为例外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符合我国提倡的男女平等的理念及夫妻共产的传统观念,应当予以坚持。优先认定投资经营收益,将对性质有争议的财产收益优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等的收益,是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协力”的结果,应当尊重双方的劳动成果,重视未直接进行经营但为家庭做出贡献的一方的利益。同时,对于不能认定为投资经营收益的财产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孳息,归个人所有,体现了尊重个人劳动成果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共同使用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因此取得的个人财产孳息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可以无偿使用,但因此而产生的个人财产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各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两人选择一处房产进行居住,另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收取的租金从性质上讲应当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但租金的获得是跟对方贡献自己的个人财产供家庭使用密不可分的,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体现公平原则,又避免家庭关系不和谐因素。
      三、结论
      在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定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时,优先认定为生产、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因此取得的个人财产孳息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文献
      [1]邵益萍.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个人财产收益的归属.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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