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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的呐喊] 呐喊油画

    时间:2019-04-01 03:16:4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历时一年之久刑诉法二次大修终于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我国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经过二次大修之后进入新的法制化历史时期。当然,本次刑诉法大修最大的亮点还是“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之中,新的立法理念在刑诉修正案中得到深刻体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已成为一股刑事领域不可逆的潮流,并逐渐被立法者及社会各阶层所接受。毫无疑问,本次的刑诉大修为我国公民的人权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制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将在刑事诉讼领域得到更多、更深层的肯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的人权一度没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制作保障。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承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在此期间,在其他部门法的制定和修改中也加入了一些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的刑诉法修正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此,笔者将对部分刑诉修正案中体现人权保障原则的规定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证据制度部分,刑诉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司法部门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且,第54条中还强调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这样,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将有效避免司法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破案而破案,也避免其为了简化高效地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不择手段地搜集证据。同时,通过这些规定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司法人员在非法取证过程中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合法、不人道的手段。
      其次,强制措施部分,修正案中对逮捕的条件作了列举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因此,在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若需采取强制措施其程序将更加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将得到越来越多的维护和保障,而且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也将有所控制。
      再次,辩护制度中,明确了刑事辩护包括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两个方面,规定了侦查程序中律师既可从实体上也可从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新增法条修正了原来的部分规定,适当增加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也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第四,侦查程序中,修正案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所,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完善,并有了比较细致的规范。这将强化对侦查程序的监督,保证正常的诉讼程序。
      第五,审判程序中,修正案对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作了列举规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修正案中规定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提出意见和获得结果通报的权力。这对某些重、特大案件或者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诉讼程序规范,加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制约,强化了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
      此外,执行程序中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规定,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修正案的这些最新规定,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切实有效保障,极大地体现了刑诉法修正案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理念。同时,“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原则和精神,在我国法制领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十五年之后的这次大修,刑事诉讼法更加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迎合了新形势下我国新的刑事特点。在这次刑诉法的大修中传递了更加公正、科学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诉讼制度。它是我国司法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必经的一个阶段。
      更重要的是,我们从刑诉修正案中看到了人性的光芒,看到了更多的公正和科学。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次刑诉法的大修也还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人权我们还任重道远。
      例如,修正案中新增的第六十三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采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证人为其他性质的犯罪案件作证呢?同样证人也极容易在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打击报复,而修正案中却未对此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保护证人的时候实际操作是否到位该如何认定,谁来监督,以及证人在需要保护时而司法部门却不作为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等修正案中均未作明确说明。因此,证人虽然被强制出庭,但其证言的真实性却不敢保证,而且证人的人身财产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修正案中的八十三条规定了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情形为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而不通知,以及第九十一条规定逮捕羁押通知义务的除外情形为无法通知。这些都有可能是对以后的司法实践造成执行困惑。
      诸如此类,修正案中还有许多地方存在争议。比如说,非法证据的定义和区分原则尚不明确,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另外,依刑诉修正案的规定,辩护律师可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可却并未对辩护律师的具体参与程序做详细规定,这样会不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章可循而让这一条文成为一纸空文?
      虽然刑诉修正案中的疑问还有很多,但本次刑诉法的大修是刑事诉讼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跨越。可以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对人权的一次呐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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