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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官办案心得

    时间:2020-08-15 08:19:3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刑事法官办案心得

      暑期法学社会实践心得

      小组成员:王全文、赵佩玉、罗江滨

      学号:王全文:

      赵佩玉:

      罗江滨:

      根据学院要求,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法律实习。XX年7月10日,星期三,天气晴。在这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三人驱车来到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检,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大厅。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不过我们之前也有所准备,查阅了这个法院的相关资料。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75年,管辖一个市、四个农牧团场、二个厂矿,人口35万余人。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14个职能部门和督察室、综治办2个内设机构,年审理执结各类审判执行案件8000余件。办公用房除院领导及各部门办公室外,还建有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党组会议室、视频会议室、档案室、荣誉室、多功能厅、法官学习室、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接待室及网络机房等。于是我们向一楼的安检员询问了刑事审判庭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两个案件,一是关于一名维族姑娘的盗窃证据确认案,二是关于一名男子抢劫并故意伤人案的审判。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公诉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质证,以及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参与下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案件逐渐变的清晰:一、一名年轻的维族姑娘在石河子大学的教室中进行盗窃,但在盗窃之后出于悔意想自首,但是却在自首时没有向保安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因此,不属于自首,因此还是以盗窃罪定;二、一名维族男子在某日早上对正赶去上班的一名女子实施抢劫,并且在抢劫的过程中将女子打伤。经过调查,这名男子还有前科,这次属再次犯案,因此需要严惩,但是司法鉴定其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判定其抢劫罪和故意伤人罪名成立,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判有期徒刑三年。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例如,对于该维族姑娘的行为要有监控录像和她本人和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才能确定她的行为是否犯罪;对于维族男子的行为也应提供他本人和被抢劫者的证言才能确定,包括他的精神鉴定报告都要经过专门的部门来鉴定才能举证。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案件一中,维族姑娘向保安自首,但是却说其是在找人,没有说明其真正目的,因此不算作自首。自首必备的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在案件二中,虽然维族男子在之前犯了强奸案,被判出狱后再次犯了抢劫和故意伤人罪,但是念其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在量刑上可减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在20%到40%的范围内从轻判处。根据以上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他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他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他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多次远离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的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些可笑,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有可能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这是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四、审判的程序要按照严格的制度进行。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些建议:对于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在量刑上体现出来,同时还应在对其的劳动改造中教育其学会独立生活,让他知道财富是要靠自己的双手一点一滴去争取来的,而不是靠触犯法律,强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的,不能伤害他人。这方面应该交给专业人士进行诱导。其次,对于年轻人的犯罪应当征询其真实想法,考虑其犯罪动机,若是真正悔改就尽量从轻惩处,让他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用有限的时光去奉献社会。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一个半小时多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从法官的身上,我们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因此,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还需我们深刻地学好法律知识,并付诸于实践!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们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们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刑事辩护心得天道酬勤,我办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委托人都是非常满意的。总结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心得,要想将一个案子做漂亮,至少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机敏的反应能力、洞察秋毫的分析能力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务实的工作态度。

      即使是诗人的第一声啼哭,也不会是一首优美的诗,从事刑事辩护这几年,颇多感慨,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以期对那些刚刚入行且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同仁能有所帮助。限于水平关系,我肯定无法掌握所有办理刑事案件的技巧、要领,在此,我只能谈谈我自己的得失。限于时间、篇幅的关系,我罗列了十条。

      一、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

      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

      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

      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转载于:写论文网:刑事法官办案心得)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

      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条条大路通罗马,成功的辩护也不可能拘泥于这几条。希望各位同仁有什么心得体会能与本人共享。

      浅谈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法官

      如何坚守职业伦理

      法官的职业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社会公正使命,除了遵循普通伦常之外,还要遵循普通人或者职业外人士所不必遵守的道德操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是“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守司法独立的堡垒,崇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形象”。刑事法官决定着被告人的自由,乃至生杀予夺,对于职业伦理的要求更高,XX年3月1日在在海南省三级法院全面铺开的司法改革,既顺应了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更扩展了职业伦理的内涵与外延,刑事法官需要顺应新的时代背景,坚守职业伦理,恪守法律信仰。

      一、司法改革与刑事法官职业伦理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里的“官本位”“王权至上”等思想糟粕、法官的待遇水平比较低、法官认同度低、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法官任职资格低、法官的监督制度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从近年不断拨正的冤家错案来看,既有法官个人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影响,具有时代的印记。例如陈满案,当年之所以在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能够定罪,一定程度上受到疑罪从轻的影响,如今1

      212《法官伦理及其作用途径》——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作者:吴骥、刘琨。《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缺失及其完善》——作者:河北经贸大学贺九玲

      之所以能够翻案,还要归功于司法的进步,归功于对疑罪从无刑事理念的坚决贯彻执行。此次司法改革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使得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提高,也为法官更好地坚守职业伦理创业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作为司法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责任制,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改变长期以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中国特色审判,将权力回归到主审法官,回归到合议庭,同时将责任压到法官身上,通过外部责任使得法官职业伦理内化,更加符合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

      二、刑事法官的职业伦理与司法公正

      刑事审判庭常被称为法院的“刀把子”,更有刑事法官才是真正的法官的戏言,这是由于刑事法官决定着被告人的自由权和生命权,而生命权和自由权具有不可复原的特性,所以刑事法官具有其他法官更大的权力。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要求越高,刑事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审判技巧,充足的庭审驾驭能力,更需要绝对恪守职业伦理。刑事法官职业伦理的坚守,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而言,更加重要。

      三、刑事法官如何坚守职业伦理

      1.切实落实司法改革配套措施,创建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和惩戒制度等配套措施如能落实到位,相信可以构建一个司法独立的良好环境,然而任何一项制度在设计之初总是美好的,执行到位与否才是该项

      制度得以切实发挥作用的关键。为什么如此大刀阔斧的改革能在海南省三级法院全面推开还实现了平稳过渡,那是因为海南省的司法系统一直在改革,所以更容易接受改革。换言之,一直在改革还需要改革,只能说明此前的改革不尽如人意。希望此次改革不仅拥有热热闹闹的开头,更能迎来结结实实的成果。

      2.树立法律信仰,内化法官职业伦理。习总书记在XX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刑事法官更需要有这样的意识,刑事法官是政法战线上最后的裁判者,需要时刻坚守信仰,心存敬畏,将职业伦理渗进骨髓,深入灵魂。

      3.提高审判理论知识储备,不断丰富审判实战经验。职业伦理的坚守最终要体现到审判工作中,坚守职业伦理是为了更好地从事法官职业,做好审判工作,为实现司法公正添砖加瓦,否则坚守职业伦理将沦为乌托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高证据的分析运用能力,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坚决贯彻疑罪从无,杜绝先入为主,做好居中裁判角色,力求每个判决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这既是刑事法官坚守法官职业伦

      理的基础,也是坚守法官职业伦理所追求的目标。

      最后想说明的是,并非大环境不好就能够不坚守职业伦理,而是希冀建立良好的大环境,提高法官的社会认同度,使法官们更好地将职业伦理内化,使法官这一职业成为更有希望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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