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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_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要性

    时间:2019-05-21 03:22: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刑法规定之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确立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结合未成年犯罪的新特点、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正义的维护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是在必行。本文基于客观实际的需要以及从刑法理论本身进行分析论述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日趋完善, 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由于社会的发展, 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 使得年龄在12到14周岁的儿童的生理和心理早熟并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实亦表明 ,我国已出现犯罪低龄化的态势,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从1998年至2003年就平均下降两岁,而且13 周岁是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从,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客观情况。
       一、未成年犯罪的新特点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特点,即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手段的成人化。据《法制日报》报道,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中国青少年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守建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 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随着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也随之大大提前。正是因为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从未被质疑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一宗宗个案面前倍显尴尬。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和日益扩展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现实运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并日趋严重化 ,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以至于出现“有罪不能罚”、“违法不能究”的不协调现象。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刑法是基于国家维护其所建立的社会秩序的意志制定的,并根据国家的意志专门选择了那些有必要用刑罚制裁加以保护的利益。毋庸置疑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在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之中。刑法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通过刑法的威慑作用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 这是当前一个明智的、见效快的、可能的选择。诸多成年人犯罪, 其共犯、对象等多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成年罪犯利用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以事后逃避责任,教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并告诉他们“你们即使被抓也没事,判不了你们的,就放心的干吧”。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首先,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讲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该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其次,诸多未成年人犯罪,其共犯、对象等也多为未成年人。通过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加以严惩,会极大地震撼周围的其他未成年人,使之不再重蹈覆辙;同时也可避免未成年犯的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和警惕。此举虽难免有“杀鸡吓猴”之嫌,但在很大程度上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因此,我国在通过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加以严惩, 以威慑周围的其他人不再重蹈覆辙的同时,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遏制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无疑是一种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更加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关于刑罚的目的,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中国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通过刑罚的宣判和执行,不仅要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警戒潜在犯罪人的目的,而且也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未成年人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要提高未成年人的责任感, 使其明白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对自己及他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从而增强其本人和周围其他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达到明辨是非,知法守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它与世界“轻刑化”的趋势并不相悖。
       三、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两至三岁,十四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也在上升。另据北京市首都综治委称,北京市十三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正在增多,其中最小的仅十岁;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一半。据《法制日报》报道: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犯罪也大量发生,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所为。这些“少年黑客”、“计算机天才们”绝大多数都未满16岁。
       在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保证本国最初所制定的法律,可以不加修改就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国情变化要求的。即使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宪法》也是在一次次的修改过程中得以完善起来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不违反根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适时修改法律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四、小结
       我国刑法规定之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确立并一直沿用至今。不管从未成年犯罪的新特点、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正义的维护还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是在必行。并且在世界范围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有例可寻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世界轻刑化的趋势也并不相悖,更不是对刑法的盲目崇拜,不管是出于对客观实际的需要还是从刑法理论本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是必要的可行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版,第261页。
      [2][日]木村龟二著,顾肖荣等译 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0页。
      [3][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 论犯罪与刑罚[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4]高铭暄 刑法肆言[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
      作者简介:刘刚,(1974-),黑龙江省宾县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侦一大队教导员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侦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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