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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弱化保护原则及其界限|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时间:2019-04-14 03:26:3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随着倍受关注韩方之笔战进入司法程序,知识界、法律界对此事的看法呈现了明显分化,一方认为应当保护方舟子批评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典型者如何兵,其认为韩寒诉方舟子,韩寒胜则言论自由败;另一方则认为应当保护韩寒的名誉权,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个人的“私权”,典型者如萧瀚。显然,这两种主张的出发点皆出于对“权利”的尊重,一种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尊重,另一种则是出于对“名誉权”的尊重,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体现了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从法理的角度审视此案,则有利进一步思考与厘清言论自由的内涵及其边界。
      笔者以为,就目前的事实来看,方舟子的许多质疑都是缺乏证据支持的,但本案的关键其实并不在这里,而在于:即便这些质疑缺乏证据支持,这种质疑是否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当这种质疑的对象是一个公众人物的时候?法律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弱化保护原则是否有其界限?如果有其界限,那应当如何划分此界限?
      中国司法界自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件”中首次引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在其他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中,如余秋雨诉肖夏林、李章洙诉《南方日报》等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互有胜败,对公众人物名誉的弱化保护原则的界限在国内司法界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规则。
      虽然理由各不相同,但自沙利文案后,“公众人物”在名誉权保护方面的弱化原则基本已成为一种共识,与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名誉权当然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却应该有其界限,否则,除隐私权之外,民法中有关个人名誉保护的条款便几乎不可能适用于公众人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对此案进行抽象的法理分析之前,不妨对法律保护方舟子式的“质疑权”与保护韩寒“名誉权”的后果分别作一番设想:如果法律保护质疑,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法律限制这种质疑,可能导致的后果又是什么?然后从功利的角度来衡量,这两种后果究竟哪一个后果对“权利”的侵害程度更大。
      先看后一种假设。如果法律限制方舟式的质疑,是否会导致“韩寒胜而言论自由败”的后果呢?我认为并不会,首先,这种限制并不会侵害公民对公众人物的自由评价与正常质疑,以及其他网友的对公众人物的侮辱、谩骂,此类表达都在言论自由保护范畴之内,公众人物理应当承受这种轻微损害,至于纯粹的观点批评、好恶评价则更不在话下;其次,对于纯事实的指控,如果对一个没有话语权的普通公民而言,由于其影响力较小,一般情况下难以对公众人物的名誉产生实质性损害,所以,即便其在事实方面存在主观造假,对其也不必苛责;再次,如果纯事实指控的另一方也同样为公众人物时,则应该对其有较普通人为严格的要求,即只有在具备一定事实或证据(不要求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对其他公众人物提出事实指控,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拥有强大话语权者的应有限制。由此可见,如果法律限制方舟子式的质疑,并不会损害其意见表达的自由,而至多只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无根据的事实指控,而这正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
      再来假设前一种后果。如果方舟子式的质疑可以得到保护,则其“深文周纳”与“盖然性”逻辑推理的质疑方法就可能大倡其道,如此,则人人自危,没有任何人(包括质疑者本人)能自证其清白,在这种原则下,任何一家媒体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某某作家没有某种经验或因其文中的某种描写与现实不符而质疑其作品是有人代笔;任何一家媒体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教授的出差、开会时间表,来质疑其所有著作都是其学生代笔;任何一家媒体或个人,都可以根据学者的购书记录来推断其作品抄袭或有人代笔——就像韩寒“假设”的根据方舟子涉及的领域太广而质疑他有一个代笔团队一样,这种质疑方式已经超越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如果不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则将没有任何法律屏障能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所有公众人物的名声与信誉都会在这种无根据的“质疑”中崩塌——唇亡齿寒,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得不到保护,普通公众的名誉权还有确保的可能吗?在一个人人是警察的国度,每个人都是小偷。任意构陷式的“质疑”一旦肆虐开来,所摧毁的并不仅只是个体的名誉,而且还包括我们今天这个社会原本就稀缺的信任体系。
      对于是否存在代笔这种事实,即便缺乏充分证据,对其一定程度质疑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在被质疑者出示相关证据作出澄清之后,质疑者如果仍然罔顾事实与证据继续无理质疑,便有了故意诽谤的嫌疑,如果其质疑确实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则即便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确实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必须对其所受到的侵害进行适当保护。
      就方舟子的质疑方式而言,其质疑皆基于事实(出版物)与逻辑推理,具有形式上的正式性与严肃性,他确实没有主动捏造事实(被动的传谣不算),这也是许多人支持其质疑的理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其质疑形式的正式与严肃也同时为其质疑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事实与证据要求,正如学术论文对资料准确性的要求要比一般网上杂文的要求要高一样,如果只采取一种恶搞、谩骂、嘲讽的方式来质疑,则对其质疑的证据要求就可能低得多,甚至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也不一定会导致诽谤的发生。以美国1988年“《皮条客》诉法韦尔案”为例,杰里?法韦尔是美国著名保守派牧师,著名色情杂志《皮条客》在1983年用一个嘲讽性漫画对他进行了“挖苦、诽谤和侮辱”,暗示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在酩酊大醉中和母亲在厕所乱伦。
      法韦尔认为自己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痛苦,把《皮条客》送上法庭。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讽刺性漫画是美国政治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公众也并未将其内容认为是事实陈述。最后“精神伤害”罪名被驳回,《皮条客》胜诉。
      就其内容而言,此案已侵入了“绝对私域”中的个人隐私权,但由于其方式的非正式性,所以,陪审团认为这种漫画一看就是胡闹,没有人会当真,当然也就不是诽谤。然而,假如《皮条客》所用的不是漫画,而是正式的报道,则无论法韦尔是多么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也几乎可以毫无怀疑地断定,《皮条客》必将败诉无疑。
      如在这次韩方之战中,某些恶搞漫画,其他网友情绪式的谩骂,无数恶搞、嘲讽,由于其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可当真性及因其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可能,使得其即便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与乃至是人身攻击,也很难构成诽谤。但方舟子质疑却具备了高度可信的外在形式,并且,在对方出示相关证据后,仍然熟视无睹,不作任何澄清,这种不负责任的质疑与其质疑形式本身所要求的正式性与严谨性是互相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便无法证明其存在沙利文案中所要求的“真实恶意”,也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捏造事实的故意。
      作为一个具有理科背景的方舟子,其不可能不懂形式逻辑的重要性,然而,在这次笔战中,他所运用的以文本内容分析来推断作者的逻辑方法却注定是无效——甚至是危险的。
      在中国传统学术中,以文本的词汇、语音,甚至语法结构来断定一本书的真伪,具有非常久远的传统,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往往只在大范围的断代方面比较有效,比如推断某本书是晋代而不是汉代的;在小范围的精确定位方面,则往往无效,要精确推断到具体的个人更几乎不可能。以某作家是否具有某种经验来推断其是否可能写出这种作品,完全违背了常识。不必说要从作家的文本挑出一些不合理或矛盾之处很容易,即便是对逻辑最严谨的法典,要从其中找出矛盾之处,也毫不困难。运用这种证明方法,几乎可以证明任何作家都有人代笔。因此,这种文本分析方法至多可以用作旁证,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任何证明力。
      质疑有理,但缺乏事实根据的事实指控则有限制,即便是对公众人物。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弱化保护原则及其界限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质疑内容属于“公域”还是“私域”?公域讨论无界限,私域讨论止于个人隐私与诽谤;
      (2)质疑性质属于“意见表达”还是“事实指控”?“意见表达”无关名誉权,“事实指控”可能涉嫌诽谤。
      (3)质疑者对“事实”的查证与核实义务,传统媒体的义务大于公众人物的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公众人物的义务大于普通网友的“自媒体”,简而言之,普通网友“造谣”的自由度大于公众人物。
      (4)质疑者的质疑方式也是考虑的因素,恶搞、谩骂、嘲讽等明显具有不可当真性的陈述,哪怕表面上看是事实,也只宜视之为意见;而正式、严谨的陈述,如果确与事实相关,则宜视之为事实指控。
      参考文献
      [1] 何帆.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毛蜀湘(1984-),女,四川宜宾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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