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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

    时间:2019-04-11 03:15: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网络的普及和传播的快速化多样化使与网络作品相关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而网络作品既属于作品又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点,更使得对其著作权的讨论成为重要议题。通过  “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盗图事件”可以探讨一些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5-0000-01
      
      2012年春节期间,“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盗图事件”成为了一个焦点话题,一位插画师的原创系列作品未经授权原原本本的出现在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某节目的背景画面中
      。此事件虽然历经四个月最终得到解决,但从这一事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第一,网络原创作品的形式;第二,网络作品侵权的形式;第三,网络广泛性所起的作用;
      第四,法律手段扮演的角色;第五,究竟如何保护权利人。
      一、网络原创作品的形式及侵权形式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社交平台、专业技术交流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原创人通过网络将自己的原创作品呈现给公众,而网络原创作品的形式也从刚开始的单纯文字作品扩
      大到各行各业,从绘画设计到音乐演奏等等各个领域无所不有。
      而上面提到的湖南卫视侵权事件的主人公即是插画作品,绘画作品作为一个高度艺术的结晶,其特点是风格直观、内容直观,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原作者的创作特点,但另一
      方面则很容易被利益趋从者利用,导致侵权。而文字、音乐等作品则更多的是未经授权被直接转载或转著名。
      “知识经济必然,并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的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1]网络作品的多样性也构成了侵权形式的多样性,目前在我国主
      要有以下几类案件:①抄袭。既有以文字、图片、照片等为抄袭对象的比较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也有与网络特征相适应的涉及特定抄袭对象的案件,如抄袭对象为网页的标志、
      栏目设计、频道名称及页面风格、布局、色彩等。②因侵权软件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案。③涉及数据库侵权纠纷案。④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⑤与MP3有关的音乐作品
      侵权纠纷案[2]。但无论是复制、转载,还是抄袭、加工,都是对权利人的侵犯,每个侵权行为都反应了我国网络文化传播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网络作品法律保护及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
      络作品尽管脱离了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他的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是能够被他人使用、阅读、下载、拷贝、打印的,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
      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而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召开的“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上”
      通过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简称(《WPPT》);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公布的《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修订);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新《著作权法》都力图进一步加强了对互联网
      作品著作权的明确和监管。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网络作品及其著作权的存在,并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环境,法律的创设远远跟不上其多变
      的脚步,也无法全面覆盖每个网络细节,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差别和难度。
      上面提到的湖南卫视侵权事件中,因为美术作品的独特性、侵权主体的明确性,所以使得原作者能够很快的发现侵权行为并能够在寻求权利保护中得到较好的解决,但现实中
      则存在着更多难以界定和归责的情况。
      有人建议使用权利管理信息来防止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也称为权利标示权),是指版权人合法加在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版权保留”等等的标示信息[3],
      但是诸如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视觉化听觉化要求较高的网络作品,权利人普遍认为权利标示会破坏其作品的外观和艺术价值,在创作中是不可取的,而另一方面权利标示信息也
      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在实践中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存在争议的网络行为很多,我们很难将每一种都进行精细的特别规定,这就使得侵权人能够在法律中钻空子,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也是网络作品保护的瓶颈所在。
      三、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几点建议
      通过“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盗图事件”,笔者认识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1、保护途径的多元化。
      网络作品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传播环境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在进行其著作权保护时不能用生硬的传统方法,也不能单单依靠法律的力量。
      从“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盗图事件”中,笔者了解到,网络成员作为网络内容的直接参与者,其广泛性已经成为侵权事件中主要的舆论导向,网络成员的积极参与,如本案例
      中微博、博客等媒体成员的参与,极大的推动法律对侵权责任人的追究。
      所以,笔者认为,既然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著作权保护,就应当正确的引导和推动网络成员的积极参与,这将成为非常有力的保护手段和维权形式。
      2、提高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认识和价值判断。
      网络作品由于其存在形式的虚拟性,使对其价值的衡量产生一定的困难,而更多的人则忽略了其价值的存在,认为既然原作者将作品上传便可任人使用,这是非常严重的认识
      错误。网络作品虽然因其公开度而降低了其权利的宣示性,但事实上,其著作权利的完整性绝不会因其公开度而削减,因此,提高公民,特别是网络用户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认识
      和价值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而更有甚者,一些侵权人不仅无视著作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宣示,甚至出现贬低或者挤压的行为,很多侵权人通常是一个组织,应当十分
      清楚著作权的存在和价值,但他们却恶意的逃避和诋毁,这已经不仅仅是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漠视,也是对著作权人人格权的一种侵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严肃处理恶意的网
      络作品侵权行为,提高专业组织及其成员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重视,从对网络作品需求的根源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
      3、加强实名制。
      实名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文化的自由度,但是,作为强有力的追责途径,将十分有效的确定侵权人,只有确定了侵权人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
      笔者认为,实现实名制互联网社会是非常重要的途径,而其重要性也不仅仅体现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上。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更多的利用网络自身的特点进行责任的追查
      追究和落实以辅助法律的适用,同时不宜对互联网进行过分严密的规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法学,1999,(4): 18
      [2] 马民虎.互联网安全法.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527-528
      [3]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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