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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集中区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草案)

    时间:2021-02-05 08:07:1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镇工业集中区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发展企业,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组织的政治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法人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始终体现着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就企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企业管理、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的知情建议权;
      

    2、审议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休息休假、奖励办法、岗位责任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及工资协议的协商共决权;
      

    3、检查监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企业和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并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以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为主。其中公司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企业和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关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基层工会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工作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针对企业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能: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工作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合理化建议)的处理;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小组开展的活动,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前提下,需要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的,应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各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总工会常委会组织职工代表组长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在职工中开展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视具体情况,采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工作小组或民主管理员等形式,对本企业及职工权益和利益的相关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企业的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由企业的分管负责人或基层工会组织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企业工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推行民主管理员,负责企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9年4月8日 经工业集中区工会第一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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