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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政府统计工作及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时间:2021-01-25 08:03: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我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简称GDDS)后,标志着“中国统计入世”,同时也对统计工作提出了公正、透明、诚信的新要求。在新形势下,政府统计工作应该怎样迎接挑战,真正做到“真实可信”、“公正透明,服务社会”,这为我国统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当前政府统计工作及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政府统计工作及统计法制建设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差,抵御来自地方政府的对于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的干扰能力弱,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受到威胁。二是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横向关系不顺,多头向下、重复调查、报表多乱、数出多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现象较为严重。三是统计工作的大环境不优,并呈劣变之势。四是统计管理关系不顺,队伍参差不齐。五是统计改革与保障措施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六是完成调查任务的难度越来越大。七是统计立法滞后,执法与监督审查手段不硬,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1983年12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6年,虽然对该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过修改和增补,但与当前统计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一是有禁则无罚则。《统计法》许多条款规定了应当怎么做,而没有规定不这么做的法律后果,致使这些条文形同虚设。如《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人员应当持《统计证》上岗,而对不执行这些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统计法》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统计法》对各类型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违法的处理上不公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则只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使这些单位的统计监管难以到位。三是对民间统计调查事务、统计中介服务机构等新生事物反应迟钝、立法滞后。目前,各种民间调查机构纷纷登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也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擅自进行电话方式、问卷方式等多种形式的调查,整个民间统计调查市场处于混乱、无序的状况。统计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缺乏客观、公正、权威的效力。四是统计方法制度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目前许多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可信,原因之一是对统计指标涵义理解不清。《统计法》对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统计指标及其涵义无明确规定。五是行政干预统计执法的现象日益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人受利益驱动,随意干扰、阻碍统计执法,致使统计法纪松弛,违法者有恃无恐,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问题,导致统计执法和统计监督手段不硬,监督管理难以真正到位,出现了统计执法的“死角”和“盲区”。从各地执法情况来看,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信息职能硬、咨询职能软、监督职能弱的现象,统计执法的对象和范围总是局限于少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专业统计的极个别指标,使统计执法的路越走越窄。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建设的基本对策

        为应对新的挑战,我们的基本对策应当是:

        (一)抢抓机遇,提高认识。要抓住机遇,首先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重要认识问题:一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的主体。统计工作是全社会都可能参与的事情,而统计执法只能由政府统计机构实施;
    统计法制宣传和执法都要依靠全社会参与,而履行执法程序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法制机构来执行;
    二是统计执法是法与行政的统一。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统计部门,不仅要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问题,也要查处统计机构本身违法统计、违法执法等问题;
    三是统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否“依法统计”,应当成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一切行为的基础;
    四是统计法的可操作性首先取决于执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制工作能不能上得去,责任全在统计执法人员自己;
    五是统计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统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法原则,必须是上下统一的,各地的具体运作都必须在这种统一性下展开,不能各行其是,各搞一套。

        (二)优化环境,练好内功。优化环境,就是要争取把统计法制建设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大系统中去,争取与相关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贯彻的协调一致,从而争取到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建设的理解、支持。另一方面,优化环境也有赖于统计执法人员本身展示出能力和水平。如果艺不精、谋不深、骨不硬、气不足,再好的环境和条件也会浪费掉。因此,提高素质、练好内功应当成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种自觉意识和行动。

        (三)加快立法,创新体制。搞好统计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加快我国统计体制改革,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统计方法制度、体系和方法,包括统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是依法调节统计行为、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客观要求。当前重点应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国家统计局应尽快做好全面修订《统计法》的准备。在修订《统计法》时,应注意在如何完善执法机制和执法手段,如何防止和惩治行政干预执法,如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何保障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的正常开展,如何保障统计的信息化和统计人才的成长等方面下功夫。此外,要研究如何赋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些必要的权力,并保障其独立地行使这些权力。

        第二,要在修订《统计法》的基础上,全面修订《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单行法规。如制定《统计协调管理办法》,重点解决政府统计机构与各级各部门的关系协调问题。制定《统计监督管理办法》,着重抓好对统计基本单位、统计人员、统计数据三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定《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和《统计信息市场运行规则》,着重解决统计信息调查和信息发布方面混乱、无序而又无法可依的问题。总之,应尽可能地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工作中应兴应革的事情用法律或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

        第三,要抓紧地方统计立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根据地方实际,在不与国家级统计立法有抵触的情况下,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说,地方统计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我国统计改革与建设中应该作出较大的贡献。

        (四)普法先行,争取认同。现在社会上知道统计局的人越来越多,知道统计数字的人也越来越多;
    但了解统计工作、统计数字的人却很少。对此,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注意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报道和统计常识的普及,做好与舆论监督部门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及时性,该曝光的要坚决曝光,以壮大统计法制的声威。

        (五)强化执法,务实求真。强化统计执法,必须正确处理敢于执法与善于执法的关系。敢于执法,是统计执法工作中必须首先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还要有正确的策略和措施。因此,善于执法也是统计执法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方法与措施得当,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过责相当;
    二是要求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自我监督机制。

        此外,还应引起注意的是,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目前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在这方面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以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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