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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工会法律地位和权利

    时间:2020-10-14 08:06: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试论工会法律地位和权利  

      

    【内容提要】: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我国工会的本质属性, 工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有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最根本的工作,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本质属性所作的概括。2001年l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重申了工会这一本质属性,突出了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角色赋予了很高的期望。本文以《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作一探讨。
         一、工会的职能
        《工会法》第2条规定了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工会的职能,其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和教育劳动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为了实现这一主要职能,我国工会的具体职责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这是工会职能的重中之重。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第二是教育职责。教育职责是在维权职责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要教育劳动者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队伍。
        二、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法律系中独立的一方主体。一是从世界各国工会法的规定来看,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已经成为一种通行惯例。二是我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是工会经费的强制拨缴程序为工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财产基础,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四是在200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工会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执行工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财产时,禁止连同工会财产一并执行。
        三、工会的权利
        《工会法》第三章共16条完整地阐述了工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全文共98条,涉及工会的就有10条,这表明国家立法机构对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充满期待。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的职责。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比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组织更有针对性、更为切实,对此,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予以确认。《工会法》第1条开宗明义宣称是为了确认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才制定工会法的,而第6条也宣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22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工会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此项即为工会的交涉权。而对于工会的交涉,用人单位不能置之不理,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会的交涉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对于少数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工会有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处分、解除合同、裁减人员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工会法》中对工会的意见权仅规定了处分、解除合同两个方面,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把意见权扩展到资方的经济性裁员方面,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裁员措施,必须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经济裁员的必经程序,并对裁减多少人、什么时间通知工会都做了更为量化的规定。
         工会对资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监督权。《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由于就业岗位的供大于求、资方的强势地位,使得资方会有随意解除孕妇、工伤者的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支付的经济补偿费达不到标准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出现,这时,工会有权对资方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要求资方重新处理。而劳动者试图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有代表劳动者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我国,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缔结的书面协议,是为某个企业所有劳动者确定一个最低标准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新增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工会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主要是看中其作为组织具有与资方进行抗衡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单个劳动者所不具备的。对于资方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了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有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跟资方是对立的关系,劳动者与资方发生劳动争议是常有的事情,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资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起诉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来解决争议。《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工会是必须介人调解与仲裁程序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四、工会权益保护  

    明确工会的职能地位、权利和义务后,能否理直气壮的开展工作,工会组织自身的权益保障也非常重要。  

    一是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工会法》第12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承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就意味着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对工会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对工会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保护。同时《工会法》第12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这就是说,基层工会一旦成立,除非其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单位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基层工会。  

    二是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15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51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是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47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维权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证。  

      四是对工会民主参与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工会的民主参与权,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劳动者对工会的需求更加迫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利,也是义务,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没有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意味着失职。尽管工会的工作繁杂琐碎,但其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来开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工会最基础、最根本、最应重视的工作。  

    五是对工会组织权的保护。《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就是说工会不但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而且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一项关键权力。  

    六是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以上内容就是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性规定,谁侵犯了这些权力,谁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有的工会是脱胎于旧经济体制中的,工会的地位、作用受制于体制、观念等因素,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更多是找信访机关解决问题,无论劳动者还是工会干部自身都认为工会的作用仅是逢年过节派发福利品而已。实践证明,行政化、僵化的工会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需要,必须对之进行改革。对于工会来讲,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利,也是义务,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没有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意味着失职,所以我们要做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作,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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