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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时间:2020-10-07 08:32:0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二)组织处理。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六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检察人员执法过错并有突出成绩的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三)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违规限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超越刑事案件管辖初查、立案的;

     (六)非法搜查或者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七)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八)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

     (九)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

     (三)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款物遗失、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者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矛盾激化,引起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

     (九)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检察人员个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两名以上检察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员的意见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主管人员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员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承办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员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主管人员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主管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或者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活动中虽有错误发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检察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予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线索由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统一管理。没有设置监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由政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

     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其所在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调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初步核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处理:

     (一)受理来信来访和办理申诉、赔偿案件中发现的;

     (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和部门间相互制约中发现的;

     (三)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发现的;

     (四)通过其他监督途径发现的。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需要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调查的,报主管领导或者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也可以报请检察长另行指定部门进行调查;

     (二)认为没有执法过错或者具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调查的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回复提供线索的部门或者人员。

     第十八条 调查部门在调查核实执法过错线索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有关案件卷宗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与相关知情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察看执法办案现场,走访相关单位;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执法过错线索调查结束前,调查部门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申辩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过错责任调查结束后,调查部门应当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调查报告,并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及调查过程;调查认定的事实;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条 检察长办公会对检察人员涉嫌执法过错的事实、证据研究确认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执法过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作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

     (二)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定部门重新调查;

     (三)虽有执法过错事实,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作出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

     (四)不存在执法过错事实的,作出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应当存入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个人执法档案。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和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批评教育的,由检察长办公会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承办;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承办;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承办。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由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承办人员,是指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直接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检察人员。

     本条例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担负领导、指挥、审核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26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长子能多继承遗产吗_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吗 /w/mf/530695.html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93.html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 /w/mf/530692.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 /w/mf/530689.html怎么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_在遗产分配中需注意什么 /w/mf/530687.html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从贷款保证人存款帐户直接扣收贷款问题的复函 /w/mf/530685.html转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_转继承是否受次数限制 /w/mf/530684.html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w/mf/53068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 /w/mf/530679.html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解决_法律如何规定 /w/mf/530678.html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75.html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 /w/mf/530674.html生母和继母的继承权一样吗_继母有继承权吗 /w/mf/530672.html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w/mf/530669.html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原北海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w/mf/530668.html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保险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w/mf/530665.html地政士专业训练机关构学校团体认可办法 /w/mf/530664.html继承权放弃的方式_被放弃的财产怎么处理 /w/mf/530662.html厦门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w/mf/530660.html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已被修正] /w/mf/530658.html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违约形式_违约后有什么后果 /w/mf/530656.html中国建设银行提货担保管理规定 /w/mf/530654.html经济合同示范例2018最新本管理办法 /w/mf/530651.html公房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宅基地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w/mf/530649.html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w/mf/530648.html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w/mf/53064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 /w/mf/530644.html如何对放弃继承权进行公证_放弃继承权后可以撤销吗 /w/mf/53064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w/mf/530639.html如何准确理解遗产继承的范围_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属于遗产 /w/mf/530638.html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w/mf/530635.html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w/mf/530633.html犯了重婚罪_会丧失继承权吗 /w/mf/530632.html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 /w/mf/530629.html无效口头遗嘱有哪些_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w/mf/530628.html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命题范围的公告 /w/mf/530625.html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_怎么写遗赠抚养协议 /w/mf/53062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w/mf/530621.html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 /w/mf/530619.html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_具体怎样认定 /w/mf/53061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w/mf/53061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w/mf/530613.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 /w/mf/53061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 /w/mf/530610.html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w/mf/530607.html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w/mf/530606.html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_股东资格能否继承 /w/mf/530603.html衡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 /w/mf/530601.html北京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暂行规定 /w/mf/530599.html养孙女可以继承遗产吗_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w/mf/530597.html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 /w/mf/530595.html继承权如何取得_服刑人员有继承权吗 /w/mf/53059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美华 /w/mf/530591.html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w/mf/530589.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w/mf/530587.html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 /w/mf/530585.html继承遗产的诉讼时效_继承遗产的诉讼如何确定原被告 /w/mf/530584.html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w/mf/530582.html遗嘱无效应如何处理_什么是遗嘱信托 /w/mf/530579.html2002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额度 /w/mf/530577.html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 /w/mf/530576.html过继子女继承引纠纷_农村过继子女如何继承 /w/mf/530574.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w/mf/53057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乌贸易公司与 /w/mf/530570.html哪些人有继承权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w/mf/53056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w/mf/530566.html深圳市建设局 /w/mf/530564.html继承权丧失有何法律效力_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合法吗 /w/mf/53056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 /w/mf/530559.html中共中央宣传部 /w/mf/530557.html哪些财产能继承_哪些财产不能继承 /w/mf/53055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w/mf/530554.html遗赠扶养协议分类_解除协议的原因都有什么 /w/mf/53055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 /w/mf/530550.html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价月报分析制度的通知 /w/mf/530547.html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办理_过户费用是多少 /w/mf/530545.html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开通网上招投标业务流程的公告 /w/mf/530543.html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_如何过户 /w/mf/530542.html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w/mf/530539.html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w/mf/530538.html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程序_夫妻之间怎样继承房产 /w/mf/530536.html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 /w/mf/530534.html湖南省科委 /w/mf/530532.html儿媳要求分父母赠送给儿子房屋财产继承法律如何规定 /w/mf/530530.html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 /w/mf/530527.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 /w/mf/53052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 /w/mf/530524.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 /w/mf/530522.html继承纠纷该到哪个法院起诉_继承诉讼怎么确定原被告 /w/mf/530520.html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 /w/mf/530517.html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w/mf/530515.html什么是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区别是什么 /w/mf/530513.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与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购销汽 /w/mf/530511.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 /w/mf/530510.html遗嘱有效需要什么条件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取款需哪些手续 /w/mf/530507.html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项目2003年度课题招 /w/mf/530505.html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w/mf/530503.html公司章程未有明确规定_股权如何继承 /w/mf/53050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 /w/mf/530500.html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w/mf/530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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