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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资在华并购规制的思考

    时间:2020-11-14 08:08: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外资并购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文章从市场失灵和国家经济安全角度探讨对外资在华并购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对外资在华并购的政府规制进行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规制;
    外资并购;
    经济安全
     
        一、规制的概述
     
        早期,规制被认为是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按照凯恩斯主义的概念,管制是指通过一些反周期的预算或货币干预手段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节。规制是对市场主体进行的直接的管制,是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采取各种手段直接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的一定干预,只对特定企业、特定行为进行干预。在现代经济学中,其含义为政府运用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和行为进行影响、干预及规制等,即政府规制。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就规制的目标来说,规制是政府(或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权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直接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则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
     
        二、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并购是通过取得既有企业控制权,获得目标行业内现有生产能力而进入该行业的一种存量投资方式。外资并购就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的形式而取得企业控制权。我们在看到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外资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警惕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外资在华并购作为一项市场行为,存在着市场机制中的一些缺陷,外资并购必须通过政府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跨国公司具有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特权的天性,因此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是谋求最大限度的超额利润,而垄断是谋求超额利润的最好方法,所以跨国公司并购的对象绝大部分都是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往往容易造成市场力量的集中,从而产生了垄断的危险。理论上的政府规制的范围都是针对市场失灵而界定的,垄断的产生正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外资并购活动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讲,对外资在华并购进行规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外资并购我国民族企业在许多行业形成垄断,严重制约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跨国公司的垄断也有可能获取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增加了国家的潜在风险。但是政府不能依靠封闭市场来阻断外资并购,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揭示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当公共利益受到危害时,政府就应该进行规制。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存在潜在的威胁,是对国家利益的严重危害,因此政府对外资并购的安全性规制必不可少。
     
        三、对外资在华并购规制的思考
     
        (一)建立合理的外资并购评估体系
     
        对外资并购的合理规制,应该本着开放的心态,不应该对外资并购行为做出情绪化的判断。评估外资并购,应该考虑如下方面的问题:是否会影响国家安全;
    是否会产生垄断或遏制本土竞争对手;
    是否会挤压原有品牌;
    是否会带来先进技术;
    外商是否具有改造和整合我国企业的综合能力。既欢迎对我国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有正面作用的外资并购活动,同时防止对我国经济安全有危害的并购活动发生,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二)构筑比较完善的外资并购规制的法律体系
     
        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令人担优,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外资并购法,而公司股权的转让、合并只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及《证券法》有规定。但并没有针对外资和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任何具体的规定。许多人认为反垄断法出台就可以有效地规制外资并购,但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对外贸易、产业政策等方面问题无法通过反垄断法来解决。因此,全面规制外资并购需要配套国家安全法、产业政策法、对外贸易法的完善。
     
        (三)设立专门的外资并购规制机构负责外资并购的审查
     
        对认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跨国并购,应设立专门的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建立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允许民间行业协会参加,充分吸收市场经验。借鉴美国经验,对外资并购,凡涉及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的,都应由并购主管机关、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国防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等各部委组成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批,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审查,以防微杜渐。
     
        (四)完善外资并购的市场准入制度
     
        应该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国内的“敏感产业”做出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的规定,同时对外资并购实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那些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的领域,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五)提高政府的管制水平,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产业开放与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并不矛盾,开放程度的扩大要求规制水平的提高,合理有效的规制将进一步促进产业的开放。一方面通过跨国公司的并购引进产业竞争机制,促进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产业管制,避免跨国公司出于对商业利益的考虑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参考文献:
     
        1、何维达,宋胜洲.开放市场下的产业安全与政府规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2、张文魁.外资并购并未产生巨大威胁 真正威胁是限制内资[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4-10.
        3、王银凤,刘和平.美国外资并购规制及其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6(7).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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