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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1-01-28 08:14: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XX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是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和重要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体系,不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合理配置和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实现农村卫生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综合性和持续性,确保广大农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和谐XX建设。

    二、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服务技能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逐步提升,队伍更加稳定,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具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健全卫生服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制度,将村卫生室的服务经营管理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畴,对村卫生室实行“二制四有八统一”管理(“二制”即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工资浮动制;
    “四有”即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
    “八统一”即实现对村卫生室统一建制、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养老保险、统一药品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机构名称。),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网底服务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是一项融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为全面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县人民政府成立XX县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领导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妇联、县工商局、县教育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领导组负责对XX县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协调、总体安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组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处理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领导组织,保障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成立XX县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考核小组,负责乡村医生的考核。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卫生局疾控股、法监股、规财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在县卫生局疾控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疾控股长兼任。

    四、完善机制,全面推行从业人员聘用制、补助工资浮动制

    (一)推行从业人员聘用制

    1.人员配备比例。人员配备应以精干、适量为原则,以行政村居住人口数量按1:1000的比例设定人员编制,特殊情况经县卫生局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人员数量;
    每村卫生室至少应配备2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为女乡医)。

    2.从业人员聘用。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聘用。具体聘用程序为:由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审查合格后,由乡镇卫生院颁发聘书进行聘任。对乡村医生实行“德、技、能”全面考核,择优聘用,聘期2年,与考核同步。对不服从管理或出现重大医疗及公共卫生责任事故的,给予解聘或不予续聘处理。聘书及聘任表由县卫生局统一制作,由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专柜,聘任表等材料作为乡村医生的个人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管理。

    3.从业人员考核。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按《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规定考核。

    4.从业人员资质准入。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根据各乡镇实际,可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确有技术专长者可放宽至40周岁,申请执业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普棚镇、鹿鸣乡、东山乡及祥城镇象鼻片区在配备乡村医生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所配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医学教育或培训并掌握一定的医疗技术及技能,并持有培训单位证明,能够胜任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工作;
    配备的人员也必须按照乡村医生招聘程序进行招聘,特殊情况由XX县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领导组或XX县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5.从业人员招聘。乡村医生的招聘,严格按照人员配备比例,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递交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比例及辖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状况,向县卫生局推荐,县卫生局根据全县的状况组织考核招聘。考核分三步进行,首先由县卫生局组织笔试,笔试合格后进入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调查,听取各方意见,最后由县卫生局正式确定为乡村医生,再由乡镇卫生院聘用上岗。

    6.从业人员离岗。为保证村卫生室的技术力量及服务能力,从而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健康服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退出村卫生室。退出人员在办理退出手续后,乡镇卫生院根据该村卫生室提取的由卫生院管理的事业发展金情况,给予一次性离岗补助2000元-3000元,作为退出卫生室的离岗补助(未纳入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的卫生室人员不得享受此补助),事业发展金不足2000元-3000元的村卫生室可实行预支。到年龄不办理离岗手续,也未退出村卫生室的人员,视为自动退出村卫生室,卫生院不得进行聘任、考核、注册,不得办理养老保险、发放工资及其它待遇,同时取消离岗补助,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视为非法行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退出程序为:本人写出退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审批确认,乡镇卫生院根据批件发放补助。

    为保障村卫生室的健康发展,办理离岗手续后的乡村医生,确有技术专长,在本地有较高威望,身体较健康且有工作能力的,经县卫生局考核同意,乡镇卫生院可作为特殊情况进行临时回聘,工资待遇由乡镇卫生院自定。如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而死亡者(从发病开始起至24小时内死亡)给予补助1000元人民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者同时给予离岗补助(回聘的乡村医生除外)。

    7.从业人员流动。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卫生技术交流,建立乡村医生流动机制,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在乡镇范围内对乡村医生进行调配和使用,特殊情况可跨乡镇交流。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调配入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资及其它待遇仍按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和发放,卫生院在职人员也可到村卫生室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及卫生管理工作。

    (二)实施乡村医生补助及工资浮动制

    1.财政补助浮动制。财政定额给予乡村医生的补助主要用于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向山区乡镇、山区村(组)倾斜,在同一乡镇内财政补助实行补助与工作任务挂钩。

    2.工资收入浮动制。乡村医生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情况,统一核算和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个人收入与任务考核、单位效益挂钩的绩效工资制。业务收入在公共费用提取后扣除药品成本、材料消耗、正常办公费、养老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可分配收入进行工资分配。

    工资分配要遵循以下原则:(1)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2)根据乡村医生出勤天数,将可分配收入的50%平均发放,作为保底工资;
    (3)根据乡村医生的处方量、医疗质量、服务态度、防妇保工作完成的质量确定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将可分配收入的50%作为绩效工资再分配,各村卫生室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卫生院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4)村卫生室主任享受岗位补贴,在绩效工资中列支,金额为每月50元-100元,收入特别少的村卫生室主任不享受此补助。

    五、强化管理,规范服务

    村卫生室是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首诊机构和场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是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农民群众基本卫生保健的基础。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做到“四有”:

    (一)看病有登记。村卫生室应使用统一的门诊登记本,乡村医生必须认真填写病人患病情况,尤其要认真填报传染病的情况,及时掌握疾病流行动态。

    (二)用药有处方。村卫生室应使用统一的处方,乡村医生对群众看病就医时必须开具处方,留观病人时必须使用留观病人输液卡。

    (三)收费有收据。村卫生室收取医药费用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

    (四)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台帐,作为检查考核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兑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依据。

    六、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

    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的关键,是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县卫生局赋予的管理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职责,对村卫生室进行垂直管理,在具体内容上全面推行“八统一”管理措施。

    (一)统一机构建制

    对村卫生室统一规划、统一配置资源。坚持集体办医的原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设置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人群较为集中的村组,在由于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自然村分散等原因增设的医疗点要纳入各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

    (二)统一行政管理

    1.村卫生室主任的任命

    (1)村卫生室主任的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卫生室工作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现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2)村卫生室主任的确定程序

    宣传:各乡镇在辖区内张贴推选村卫生室主任工作通知,以各种形式告知各村委会及全体乡村医生。

    报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在规定时间内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报名,原则上只能报本行政村村卫生室主任岗位。

    考试:每一行政村卫生室主任岗位报名人数超过2名时,由各乡镇统一组织考试,分村择优确定考核对象。

    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对拟上报人进行考核。

    公示:各乡镇对本地拟任人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批准:公示无异议,由乡镇卫生院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任命。

    2.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各乡镇合管办组织考核。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管办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

    3.乡村医生未向卫生院请假且未递交请假条或假满未归,一年内连续不在岗15个工作日或累计不在岗30个工作日(从第一次不在岗之日始计算,可跨年计算),视为自动退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资格自动取消。

    4.事业发展金的使用,由村卫生室写出申请报乡镇卫生院审批同意。一次使用事业发展金(以村为单位)超过5000元时必须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5.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同时在家中或其它地点非法设立行医摊点或从事诊疗工作,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同时取消村卫生室工作岗位。

    6.未经注册、聘任及未经县卫生局允许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统一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半年或1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局。村卫生室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统一监督管理。

    (四)统一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监管,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每月上缴乡镇卫生院银行专户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和收支明细账,对村卫生室的药品、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建立专账,定期清产核资。

    在业务总收入中,每月按6%-10%的比例提取公共费用及养老补助(包括事业发展金、养老保险金、再教育培训费、医疗风险互助金、养老补助),其中事业发展金3%-5%,养老保险金1%-2%,再教育培训费1%-2%,医疗风险互助金1%-2%,具体提取比例由各乡镇卫生院自行制定并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养老补助从公共费用提取后,除去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办公费等的纯收入中按每人每月50元-100元标准提取,用于在未进行申报养老保险之前或由于现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因素未加入养老保险因年龄限制而离岗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每人每月50元-100元标准发放养老补助(仅限于已进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的村卫生室),收入特别少的村卫生室及离岗后回聘回村卫生室工作虽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享受此补助,如该村卫生室无该类人员或该类人员身故后则不得提取。事业发展金中20%作为购置器械、设备费实行全县统筹统一使用,资金由乡镇卫生院代管,80%作为房屋建设、修缮等费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养老保险金专项用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不足部分由乡村医生自筹解决。再教育培训费中20%作为县级组织乡村医生进行教育培训费用,实行全县统筹使用,资金由各乡镇卫生院代管,80%作为乡镇卫生院组织培训乡村医生费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统筹管理,在乡镇范围内统一使用,体现互助精神,用于村卫生室抵抗医疗风险的部分补偿。发生医疗纠纷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村卫生室在总收入中加提1%作为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补充。

    各乡镇卫生院应于每季度末次月15日以前向县卫生局报送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财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各村卫生室会计期间的业务收入支出和提取的事业发展金、养老保险金、再教育培训费、医疗风险互助金、养老补助、人员及业务用房变动等情况。各乡镇卫生院应指导村卫生室人员记账。各村卫生室应建立收支账务,乡镇卫生院与卫生室应定期不定期核对账目,并定期公布卫生室的财务状况。各乡镇卫生院每年对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行盘点,盘点结果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统一药械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服务管理药械库,向统一竞价的药品、器械经营企业统一采购药品、器械。药械库采用管账不管“物”的管理模式,即由村卫生室提供购进计划,乡镇卫生院审批后,供货公司直接将所购药械直接送往村卫生室,并向乡镇卫生院提供进购药械明细单计入会计账。乡村医生要规范用药,严格执行《云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有关规定。

    (六)统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离岗后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和老有所养的问题。乡村医生养老金由乡村医生本人在受聘期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统一由乡镇卫生院向有关部门缴纳。乡村医生离岗后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障目前主要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以后国家有相关政策出台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七)统一收费标准

    各村卫生室收费一律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实行统一处方、同一标准并同步实施,不得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

    (八)统一机构及负责人名称

    村卫生室名称统一称为“××乡(镇)××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标牌要统一制作。村卫生室印章字样为“××乡(镇)××村卫生室”,目前使用的印章字样与上述不同的要按印章刊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换。村卫生室负责人职务统一称为“××村卫生室主任”。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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