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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意义是什么意思 [探讨从国外实践看住房保障的现实意义]

    时间:2020-02-11 11:57: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在任何国家,不论其经济如何发达,社会总有一部分人群无法靠自身能力解决住房问题。一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发展,不可能完全靠市场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这些“无房人群”的住房问题,最终要靠政府解决,而政府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国务院不久前刚刚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又迈出了大的一步。毕竟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起步太晚,离“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本文试从世界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实践和我国近20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实践两个方面,就加强住房保障建设的现实意义作些初步探讨。
    一、国外住房保障的实践探索
        (一)享受基本住房服务属于基本人权,是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责任。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享受基本住房服务属基本人权,是任何签约国政府都必须承担的责任,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可以完全推托掉这方面的职责。就是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政府也保留着约占住房资产总量11.5%的廉价出租公屋,以解决居民最基本的住房消费问题。20世纪30—50年代,美国政府推行的是公共住房政策。1949年修订通过的《国家住房法》明确在今后6年要建造80万套公共住房,以比私人住房最低租金更低的房租出租给低收入者。1968年颁布了《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明确提出“让每一个美国家庭应该能够承受得起一套环境适宜的体面住宅”。美国1965年修订的《国家住宅法》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的住宅补助。此后,住宅补助在许多法案或计划中涉及,其中至今影响最大的,也是最有名的是1974年8月“住宅与社区发展”法案第8条款租金资助计划,其核心内容是任何家庭用于住宅的支出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0%;
    我国香港地区于1973年成立房屋委员会及其实施机构房屋署,负责全港“公共住房”的建设与管理。房委会的资金投入主要是政府的土地投入和政府免息贷款。全港49%的人居住在政府建造的住房中。
        (二)住房问题属于公共事务。在英国,1919年颁布的《住房和城镇规划法》明确规定:住房问题属于公共事务,政府应对公共住房建房提供支持。在1946-1951年间,英国政府负责建造的房屋总量高达全国建房总量的78%;
    在荷兰,1901年颁布的《住房法》明确规定:政府应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补贴和制定建筑规范,政府在住房市场中扮演决定性角色。其宪法中更是强调,“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责任。1974年,荷兰又颁布《租房与补贴白皮书》,强调“住房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合适的住房”;
    在美国,1937年出台《住房法案》,明确政府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建设,居住者只需支付较低房租。此后相继出台《住房和城市发展法》、《住房和社区发展法》,住房的公共特性得到保证。
        (三)通过建造公共住宅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新加坡的住房政策是建造公共住宅,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1960年2月设立住宅发展局,专门负责对住宅的规划、设计、组织建造和管理配套。1964年提出居者有其屋的计划,政府兴建廉价房出售给中低收入的家庭。1993年,新加坡政府一共建成住房66万套,就是所谓的公共租房,占全部人口87.6%的居民住进了政府提供的住房;
    1915年英国制定了首部《租金法》开始限制私人住房租金,以此来降低私房租金率。20世纪80年代起,英国相继颁布了《住宅法》、《住宅与建筑法》、《住宅与规划法》等重要的住宅法案,作为住房私有化政策的法律依据。英国设立了直属政府部门的住房公司,负责中央政府住房投资的分配。住房资金主要在中央政府的公共开支中列支,每年政府投资占住房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为22%-35%左右。到1986年,英国政府已向居民出售的大约100万套公房外,政府尚拥有600万套公房,占住房总量的26.7%。
        上述几个国家的住房保障实践都有以下共同特征:(1)住房问题是公共事务,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公共责任;
    (2)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要做到法制化;
    (3)政府既是保障性公共住房的供给主体,又对市场化住房供给主体实施监管;
    (4)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必须由政府而不能完全由市场解决,政府有责任让穷人体面地拥有住房。
    二、国内住房保障政策演变及实践
        (一)当前我国的住房供给来源主要依赖于商品房市场。目前围绕对商品房开发、商品房价格、商品房成本、开发商暴利等进行的争论只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整个住房供给体系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住房建设宏观调控的根本目的是如何促进整个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是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必须要保障全民有房住,这才是住房建设的最终目的。宏观调控住房产品市场的目标是既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又确保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使住房供给主体逐步由单一的商品房供给转化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并存的多元化供给主体。
        (二)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稳定房价的政策,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总体趋缓,住房供应结构有所改善,投机性购房需求初步得到抑制。与此相应,部分大城市房屋价格上涨仍然过快,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仍然不足,调控机制还不完善;
    城镇居民对于住房问题满意度较低。这些状况的存在,不但影响了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称23号文),明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按照23号文制定的住房供应体系,城市80%以上的家庭由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为高收入者建造的商品房只占约10%。23号文强调了住房的公共性,也强调了政府责任。但是,各地对经济适用房的本质属性认识并不统一,初期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从户型、品质、购买对象等各方面也没有多大差异,但价格较低,出现了经济适用房被高收入人群购买、户型过大等现象,于是一些地区又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既然差别不大,不如取消,因而大量压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大多城市则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实行一定条件的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也较多,在经济适用房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出现了难买、排队、炒号等现象,引发了社会不公问题。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把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换成“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把房地产业定性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的“支柱产业”。从此,中国的住房供应在很大程度上被追求暴利的房地产商所影响。18号文下发以后,我国住房的公共性渐渐失去,房价飞速上涨。从经济学角度看,开发商是批量生产,所建房屋成本应远低于个人和单位建房成本。然而,开发商建造的住房在同品质下房价却高出后者一半左右,问题在于住房供应过分集中于开发商手中,形成行业垄断,市场竞争作用失灵。我国虽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两次大调控,但都未触及开发商的垄断地位。
        (四)从“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变成 “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的“支柱产业”。这是近年来我国住房建设宏观调控政策的嬗变,然后是2005年的“国八条”和后来 的“国六条”,以及作为其执行措施的2005年的七部委意见和九部委意见。这几年出台的政策,则有重点地开始了调整。
        (五)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主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一政策的出台,是政府转变职能、政府公共责任归位的重要体现。之后,国内一些城市如武汉、济南、青岛、北京等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住房管理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措施,已初见成效。
    综上所述,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现状表明,一是住房的公共性特征毋庸置疑,二是政府在住房供给中的公共责任无可推卸。近二十年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表明,政府对自身所承载的住房责任,一是提供一个供求基本平衡的住房市场体系,二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建立一个“居者有其屋”的保障体系。
    三、住房保障建设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除了商品属性更具有保障性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启动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198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来,居民住房消费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城镇住宅建设不断加快,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居民住房面积不断扩大,居住质量不断提高,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在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提出了新的任务。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住房供应和消费中还普遍存在着住房供给结构单一、普通住房价格偏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市场监管相对薄弱等问题。特别是住房保障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廉租房离“应保尽保”的目标相距甚远,经济适用房供应严重不足等等。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情况看,“让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公共责任,特别让那些最需要住房的人群有房住,是一个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总之,政府有责任保证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居住权。
        (一)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体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的迫切需要。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享受基本住房服务属于基本人权,住房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在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住房已成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住房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备受社会的关注,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政府关注的难点。作为民生基本问题之一,住房问题已成为一个兼具社会政治属性的全局性问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它又成为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责任政府的迫切需要。在过去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过多地强调了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产业功能,忽视了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公共服务功能;
    过多地强调了住房供给的市场机制,弱化了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政府责任。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完全靠市场方式不可能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靠公共住房来解决。住房这一商品在生产、销售和分配等环节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完全任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必须对此有所作为。
        (三)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整个社会已经从温饱向全面小康社会转型,在住房问题上,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住房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住房问题上,就是重点改善低端人群的住房条件,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住房条件。让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共同形成对全社会住房需求的全面覆盖,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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