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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社会理论的三大流变及核心议题:市民社会名词解释

    时间:2019-05-13 03:23:3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市民社会研究是西方政治学研究者的重点话题之一,并逐渐形成一种话语,向纵深方向拓展。检视西方社会研究,可以总结发现它的发展有三大流变过程:从“与野蛮社会的分离”到“与政治社会的同义”,从“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到“多种属性的赋予”,从与“经济社会的分离”到“文化与公共交往领域及第三领域的拓展”。在三大流变中,其核心议题一直在围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展开,形成了合二为一、二元分立和胶合互动三种模式。
       [关键词]市民社会研究;三大流变;国家;社会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3000000
      
       任何一种理论都产生于一定的客观现实之基础上。对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的背景,邓正来作了比较中肯的总结。在他看来,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主要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它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进行渗透或侵吞。作为对此种状态的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之间极度紧张的关系作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之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的更为直接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1](P3)。正是基于这一假设,市民社会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2](P246)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理论逐渐形成一种话语,向纵深方向拓展。检视西方社会研究,可以总结发现它的发展有三大流变过程,在三大流变中,其核心议题一直在围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展开。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三大流变
       客观而言,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念并非铁板一块。庞金友等人研究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实际上经历了三次流变历程。
       (一)第一次流变:从“与野蛮社会的分离”到“与政治社会的同义”
       “Civil Society”虽然由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提出来,但其渊源依可追寻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关于“公民”和城邦生活的政治学说。亚氏在其名著《政治学》中首提“Politike Koinnia”的概念。此时,它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论理-政治共同体”[3](P84)。
       这一概念后经西塞罗予以继承。但它意指“已发达到出现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有一定程度礼仪和都市特性,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4](P125)。很明显,这一时期的“Civil Society”虽然难以称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可以看作是文明社会,它重在道德判断,坚持文明对野蛮的胜利。在研究者看来,市民社会的概念具有三大特征:首先被当作一种文明进步,道德的社会生活状态;其次是一个政治社会-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文明要素;最后乃是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政治伦理社会[5]。
       市民社会与野蛮社会的分离,进而走向文明社会,并不意味着它与政治国家开始发生分离。此时,在一定意义上讲,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还是复合的,公民把“对自己私事的关心同参与公共事务结合起来了”[6](P46)。这种状况“竟使得大多数希腊思想家不知区分国家和社会,亦不能想象不同于城邦生活的其他生活样式”[7](P46)。对于他们来讲,要想区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那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历史的变迁带领人们进入了罗马帝国时代。“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国家或自治国家一分子的人已经与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作为一个个人的人则同山历山大一道开始”[8](P48)。然而,此时市民社会还处于萌芽状态,它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并不十分明朗。17、18世纪的洛克、卢梭等思想家虽论及过市民社会思想,但都没有涉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进一步指明的是,洛克等人虽然毫不含糊地指出了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并决定国家的观念,但却未明确区分二者的概念分殊。其市民社会的概念不区分经济和政治领域,而是意涵广义的政治社会。也就是说,洛克仍然是在传统意义上,即“政治社会”的同义语来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但是,他当时恰是在为一个世纪之后出现的更新的与“政治社会”相对的市民社会含义做铺垫[1](P15)。
       (二)第二次流变:从“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到“多种属性的赋予”
       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市民社会相对应的不是政治国家而是自然状态,这种状况直到近代自由主义时代才有所改变。近代政治自由主义(强调社会的前国家或非国家身份从而认为社会与国家相区别)与近代经济自由主义(强调论价自律而不受国家干预进而认为社会拥有区别政治经济内容),透过对国家权力无所不及的政治专制思想,为使人获得政治上的解放提供了学理性指导[1](P86)。
       这一时期,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的是恩格尔和马克思。恩格斯被看作是“第一个真正将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的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思想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在恩格斯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概念”[9]这种判断并非毫无道理,但实际上,恩格斯在论述有关问题时,亚当·福格森、亚当·斯密、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为其主要参照系。
       苏格兰的亚当·福格森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芽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它是一种私人的社会生产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社会领域相对,从而与政治国家分为两极。亚当·斯密明确并发展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认为个人主义是“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在他看来,既然个人是他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断者,那么明智的做法当然是让每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选择自己的道路,在这种一切听其自由放任的社会,其规律性力量便是“看不见的手”[1](P86)。
       对于市民社会理论,人们似乎很少想到孟德斯鸠。只是在论及“三权分立”时,人们或许才想起这位理论大师。孟氏确实以不同于洛克的手法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另外一种反对专制主义的理念。作为同样是对自由的崇拜者,孟德斯鸠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外构设出第三种标准。这就是他的社会图景,即社会是根据其政治组织来界定,但这种界定依照国家架构是多种多样的,因此需要在各个独立力量之间分配权力。在其图景中,不是为政治目的而设立的独立社团,其重要性不在于它们构成了一个非政治性的社会领域,而在于他们构成了政治体系中权力分立及多样化的基础[1](P27)。
       研究者认为,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不再是只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准确地说,它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9]。应该说,黑格尔在论述市民社会理论时,其逻辑思路是非常清晰的。他首先明确了市民社会是现代的产物,这种现代的产物源于社会成员的主体性,即“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10](P195)。在他看来,个体构成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个体的利益和需要成为市民社会的根本出发点。显然,在这里,黑格尔没有剔除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印痕,不再是把市民社会框定在政治结构中,而是明晰它与政治国家的分殊。
       然而,黑格尔忧虑的判断,市民社会虽然有其独立性,但却缺乏内部的必然性的一致和谐。相反,“市民社会是个私利的战场,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物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发生冲突的舞台”[10](P309)。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意味着,它是独立的却不是自足的,而且难以克服自身的“硬伤”。那么怎样才能维持其“市民性”呢?对此,黑格尔给出了答案:为克服市民社会的这种弊端,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国家。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念的创新判断直接影响了马克思。然而,研究者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多重属性。
       特性一:“物质交往关系”。如泰勒认为,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化约为经济领域。正如此,“市民社会”一直被人们从纯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1](P19),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当然,这种观点也遭到人们的质疑,如有人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相对应的,它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分化,因此不能被“经济基础”所取消[11]。
       特性二:资产阶级社会。根据戈登·怀特的说法,马克思依据“市民社会”的兴起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相伴随,而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12](P62)。但是,也有人认为,虽然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同时出现,但并不能无视其区别而把它们混淆起来。
       特性三:具有双重形象的市民社会。双重形象,即经济关系和一定的政治、法律关系,紧密相连的具体形象,以及被疑缩为资产阶级社会的资产关系,交往关系的抽象形象。
       三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一是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它是“全部历史的这正发源地和舞台”,“在一定的时代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它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3](P88131)。二是指以私人所有为基础,市民通过商品和货币结合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三是资产阶级社会。
       从多角度理解市民社会,本身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的一个方向,他们也不想将市民社会的多重属性狭窄化的理解。但是,客观而言,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作出界分后,再尽可能地从经济的角度,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人们展开经济交往的领域,恐怕更符合马克思的研究主旨。
       (三)第三次流变:从与“经济社会的分离”到“文化与公共交往领域及第三领域的拓展”
       第三次流变是在当代市民社会理念复兴的过程中实现的。期间,葛兰西文化领域、哈贝马斯的公共交往领域和黄宗智的“第三领域”是较有影响的三大概念。
       葛兰西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代表性人物之一。从总体上看,葛兰西是从文化领域的层面来理解市民社会。为此,他首先明确指出,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14](P218)。换句话说,在葛兰西看来,现代国家不仅仅包含政府机构,而且还可以被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机构。在其“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简洁公式中,政治社会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市民社会则是指民间的社会组织机构,代表社会舆论,并向人们传播价值观,以夺取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功能在于形成社会的文化价值与道德形态,因而市民社会是全部文化关系和意识形态,是全部精神与理智生活。这点明确有别于马克思。所以,博比奥指出,“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所包含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而是思想文化关系,不是整个商业、工业关系,而是整个知识精神生活”[15](P49)。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同其所处的历史社会生态环境相适应。当时,资产阶级的政权已经得到巩固,暴力不再是其政权巩固的力量之基,相反,文化渗透是资产阶级政权巩固的有效途径。因此,葛兰西从文化领域争夺话语权是合乎时宜的。
       哈贝马斯是对当代市民社会理念作出重要阐释和重大贡献的大师。他对市民社会理念的贡献不仅在于将“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的概念引入市民社会的讨论中,而且还在新意义上讨论市民社会的内涵、作用。目前的一致看法是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先后经历了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历史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后果。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领域,它包含两大部分,市场体系和社会文化体系。其中,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主体,它“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控制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功能”[16](P60)。第二阶段是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的角度来规约市民社会。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交往行为理论》(1981),《事实与有效性》(1962)等著作中。这一时期,哈贝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已经转移到文化层面,其表现就是政治经济体制的工具理论对公共生活的交往理论产生了侵扰,从而导致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为此,重建生活世界的公共交往理论性成为必须。那么,如何达至这个目的呢?其结论依然在于市民社会之中。不过,此时的市民社会不同于他在第一阶段的分析了,而仅仅指称为既独立于政治体系有独立于经济体系的纯粹文化体系,即一个理性领域以及由话语交往构筑起来的空间。
       客观而言,哈贝马斯的市民理论是他基于所处的历史时代背景而对社会现实作出的反思。尤其是他十分敏锐地发现了在这种张力场域中发展起来的、并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公共领域。他揭示了公共领域的两个基本特性:一是以国家与社会分离为基础;二是以私人领域为属性。当然,他还对西方国家的现代性病症提出了自身比较推崇的药方——恢复交往理性在生活世界中的应有地位,建立一个“既忠实于人类解放,又避免传统社会主义革命乌托邦”的民主理念[17](P293)。在他看来,重建市民社会是民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其间的分散多元和流动的辩论和协商是民主发展的潜能,以此可以阻止生活世界的被吞蚀。
       然而,哈贝马斯的论述也存在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倘若如他所言,市民社会可以完全自主和独立,那么它的功能发挥也就不会受约束于国家。然而,事实上,客观的情形多是“国家机关的政策对于市民社会的能力与范围有着特定的影响。东亚的民主化实践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尤其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18](P284)。
      
      
      二、讨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在一定意义上讲,西方学者复兴市民社会理论的根本任务就是调整被人认为不太合适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格局。这样也就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框架[9]。确实如此,西方学者在论述市民社会理论的有关问题时,讨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成为核心话题。因论者所处的时代,所在的国家的历史传统及发展阶段的差异,又因论者关注问题的视角不同,他们往往形成了侧重点各不相同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学理架构”[9]。
       (一)合二为一模式
       这种模式被称作市民社会与国家高度复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市民社会包容国家和国家吞没市民社会。
       1.市民社会包融国家
       在古希腊,人是城邦的动物,也就意味着“人是政治的动物”。因为,城邦既是一种社会组织又是一种政治体制。在这里,社会事务与公共事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国家存在于社会中。在亚氏看来,国家与社会本身就是同构的,城邦国家是一种高级而又完备的社会,是一个人们生活在一起以实现可能达到的最美好的生活共同体,城邦的目的在于提高公民道德,使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19](P33)。
       为了进一步论证社会包融国家的观点,亚氏还从城邦的空间规模和民主体制上进行了分析,城邦疆域狭小便于居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直接民主制也因之易于推行,而且还会强化居民对城邦的认同,促使居民把“对自己私事的关心同参与公共事务结合起来”,从而推动“国家直接等同于社会”[20](P96)。所以说,当时想要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明确的分界将是难以理解的。
       2.国家吞没市民社会
       利益的分化导致国家与社会开始发生分离。“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国家或自治国家一份子的人已经于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作为一个个人的人则同亚历山大一道开始”[8](P48)。
       在短暂的罗马共和国时代,市民社会开始在国家的支持下取得发展。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西方历史开始进入了中世纪的专制时代。在这一时期,封建专制国家开始走出城邦时代的无奈困局,从社会中脱离出来并在公共社会中日益占主导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使得“没有一个城市、乡镇、村庄、小村、学院能在各自事务中拥有独立意志,能够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21](P91)。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在中世纪的封建采邑制度下,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实际上是模糊不清的,封建领主既是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又是最大的私人利益实现者,公共权力不过是实现私人利益的手段罢了[16](P26)。由此可以判断出,中世纪是不存在市民社会,国家吞并了市民社会,政治权力无孔不入,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政治国家的直接操纵下。可以说,“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22](P334)。
       不过,东西方不同的政治景观使得国家吞没社会的情形有着不同的表现。在西方,“一直有着保护个人与私有财产不受政府侵害的力量”[23](P325),再加上长期存在的多元价值、契约精神、自治传统,使得西方的封建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牵制并不是非常有力,而多是软弱的。在东方,情形则大不相同。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是非常全面和彻底的。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如果说某种情况下曾出下过脆弱的市民社会,那也仅仅是“山高皇帝远”或“皇帝一时的疏忽没有注意而已”。
       (二)二元分立模式
       市民社会理论的流变,逐渐使人们认识到市民社会不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于国家的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P3)。
       1.市民社会先于国家
       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均属于此类。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理论取向始于他的“自然状态”说。在洛克看来,人类最初生活的自然状态确实是一种比较完美的自由状态,其间人是理性的,具有与生俱来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大权利。然而,它依然旧具有一些不可排除的不便:缺少确实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先的裁判者;缺少权利来自支持正确的裁判如何克服这些不便呢?办法只有一个:人们彼此签订契约,将一部分权利交赋国家,由国家来替人们守护财产、自由等权利。换言之,由人民契约同意而形成的国家,只是按照转让其部分权利的人们的意志行事,真正的主权者依旧是人民。“当立法者图谋夺权,破坏人民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利下的奴役状态时……人民无需再服从”[24](P149)。同样对于国家是否违背契约而侵蚀社会的判断作出,也是由人民来予与裁决。由此可见,国家的存在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已,其目标指向在于维护个人权利。至此,可以勾画出洛克的基本思维逻辑市民。社会的个人权利具有无赋的不可侵犯性:防止国家渗透市民社会,侵犯个人权利则成为必须:个人权利先于国家。一句话,市民社会是先于或者说优于国家的。
       洛克的逻辑推理确实严谨,理论确实精湛。但是,其“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理论范式同样内含着一种不可忽略的隐私,其一,因强调捍卫个人权利而对国家的“反政治”倾向,容易使人粗略的觉得它“首先是一个反抗的理论”;其二,透过市民社会外在的规范框架而显示出来的社会完全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自己、管理自己的“非政治”导向,往往会趋于导致无政府主义。这种导向倘若推向极端,会根本上抹杀政治这一维度对于人类的意义[25](P6)。
       2.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黑格尔是这一模型的推崇者。在黑格尔看来,从家庭进入社会无疑是巨大进步。既可以弥补家庭的不足,又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但是,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础。在这块基地上,一切癖好。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汹涌澎湃[10](P197)。由此,市民社会实际上进入了一个由私人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紊乱状态之中。它在彰显其自主的同时,又表现出强烈的不自足性。对于市民社会的这种无赖局面,唯一的出路即在于诉诸“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国家,国家因此以普遍为目的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
       公允的评析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范式,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在看到国家对社会之积极作用的同时,却否定了市民社会之于国家建构的应该作用,不知不觉之中将国家戴上了不可挑战的神圣光环。因此,其理论多被市民社会论者所诟病。荒谬恶毒的神化国家学说,实为反抗19世纪唯理的民主的人道主义最强烈的基础理论[26](P419)。当然,人们讨伐黑格尔这一理论范式的理论支点还在于,它实际上隐含了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包,社会可以完全政治化的逻辑,以至于经常为极权主义者所用。
       (三)胶合互动模式
       目前,还没有论者专门提及这种说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日益模糊而产生的这种胶合互动模式确实已经出现。在这种模式里,公与私的界限和差别虽然存在,但它并不是阻碍国家与社会实现胶合互动的不可克服的沟迈。
       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社会成员已经逐渐养成了自己处理公共事务的习惯。结果,社会空间逐渐生长起来。另一方面,社会空间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某些情况下的事务处理,难以单靠社会成员的自治而完成,相反还不开对国家的企盼和依靠,这既是源于对人性之阴暗面的客观审视,也是出于对国家权力特性之正面意义的倚重。基于这两个方面,国家与社会在不同领域趋于胶合互动。
       从当前的实际情形来看,国家与社会的胶合互动,是实然与应然状态的有机统一。其积极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既可以推动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成长发展的空间,又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以提升国家管理的品格。
      
      
      三、小 结
       相对于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而言,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虽然要成熟、精湛,但是也可见其主线和核心议题。从其主线可以看出,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经历了三次流变,这三大流变中,其焦点日渐成熟。但是不管是在讨论何种焦点话题,它都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发展对理论研究的影响。在这个程度上讲,市民社会理论的三大流变,实则是社会发展在理论层面的投影。
       作为市民社会的核心主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成为研究者的关注重点,因此总体上看,形成了三大分析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寻求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是理想的,也是现实的。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当前寻求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也成为客观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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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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