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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辨析]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区别

    时间:2019-03-30 03:19:4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那么不当得利能否构成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呢?本文就这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不当得利;非法侵占;民刑关系
      民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都有其各自的调整范围,二者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楚,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刑事法律关系转化。因此对这类问题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当得利与非法侵占属于这类问题的一个方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侵占罪是指将自己占有的他人之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为第三人所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1]
      一、不当得利与非法侵占交叉的表现形式
      1、 基于非受益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与侵占罪
      该原因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受损者自己的事实行为造成收益者不当得利。例如在李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李某的妻子将两万元藏在家里一堆废品中。某天,王某上门收购废品,李某的妻子刚好不在家,李某将藏有两万万元现金的废品卖给了王某。王某回家后发现了现金,顿生占有之念。后李某与妻子找到王某要求其返还现金,王某对现金之事予以否认。此时,受益人就是由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取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利益,但并无保有利益的根据,系不当得利,负有返还义务。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的,即构成侵占罪。
      第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指第三人以损害一方利益的方式使另一方获得不当之利。从民法上来看, 受益人与实际的受损人之间是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 但是行为人即第三人可视为"受损人", 因为其对实际受损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该情况可以简化为由于"受损人( 即第三人) "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可依第一情况认定。[2]
      第三,基于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某地因连续阴雨, 致张某养鱼池内的鱼由于池水漫溢而流入与其相邻的王某的养鱼池内。[3]此种情况下不当得利的发生虽然与受益人的意志无关, 但并不代表其因自然事件而能合法获得不当利益的所有权, 若受益人所得的不当之利数额较大, 且其拒不退还, 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根据上述几种情况,在正常情况下不当得利会在受损者和受益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者若拒不返还不当利益,就与其它财产犯罪一样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对情节严重者应定罪处罚。
      2、基于受益人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与侵占罪
      该原因一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受益人自己的错误行为取得了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 受损人与受益人之间就会形成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种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把别人的财物误当成自己的财物而拿走。如果行为人发现自己的错误后, 立刻将财物归还受损人或马上声明, 那么这种不当得利也就没有向犯罪发展的余地。
      第二,如果受益人取得利益后已经进行了处分,受益人的法律行为则表现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利人用自己的名义将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利人订立合同过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则其处分行为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在民法上,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也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如果受让时出于善意,就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无权处分可以分为有偿的无权处分和无偿的无权处分。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无偿的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予返还。而有偿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取得的价款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的问题经常出现。譬如以下这个案例:2002年,某乡甲乙两村集资2.6万元,其中甲村村民吴某个人出资6000元,其余100户每户出资200元,乡镇扶持1.5万元,修建了一个小型自用水利发电站,只有集资户才能享受用电。电站竣工后,该乡以吴某个人名义办理了取水证,并经村委会研究、所有集资户同意后由吴某负责管理水电站,水电站日常的维护以及支付吴某管理电站的工资从收取的电费开支。2008年10月,因管理电站产生纠纷,吴某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电站转让给李某,李某即善意取得电站的所有权。后吴某将转让费10万元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在有偿的无权处分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不能要求其返还。无权利人取得利益为不当得利,若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在这个案例中发电站是由甲乙两村村民共同集资所建,因此其对电站拥有共同的所有权。吴某岁受村民委托管理发电站,但这仅仅是一种代管行为,只表明其对电站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吴某不得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吴某私自有偿将电站转让于李某,李某善意取得所有权,吴某所得利益则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全体集资户,此时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上述10万元转让费,则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无权处分的另一种情况,无偿的无权处分,无权利人在无偿处分后没有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没有返还义务。无偿的善意受让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可要求其返还原物,如果无偿的善意受让人取得数额较大的不当利益后拒不退还的,则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二、以侵占罪提起自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的比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不当得利之债的民事责任与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存时,受害人既可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亦可以侵占罪提起自诉。受害人若以侵占罪提起自诉,行为人将被依法定罪量刑,其获得的不当利益会被法院追缴或责令退赔;若受害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的,行为人只须负不当得利之债的民事责任。那么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而言,二者区别在哪里呢?构成侵占罪,必然会构成民事侵权。如果只从民法的角度看,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交叉问题,就是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与侵权行为的交叉问题,从法律效果上看,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有区别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平衡财产流转为目的,会剥夺受益人所获利益,因此其返还范围以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故以受害人所受损害为标准。[4]因此,受害人若以侵占罪提起自诉,行为人返还不当得利后,受害人所受损失仍然不能完全弥补的,受害人还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受害人仅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行为人只须返还不当得利即可,而恶意不当得利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事立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侵占罪专题研究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43
      [2]张晶,刘焱著.不当得利行为能否构成侵占罪[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5):65-67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37
      [4]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一种系统的结构、功能理路[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327
      作者简介:钱晓晶(1987-),女,浙江绍兴人,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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