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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及其拓展】 法治舆论监督网

    时间:2019-02-11 03:27: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从控制论的观点来看,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反馈机制,它描绘了社会系统自身在从前某一时间的运行偏离情况,并促成社会系统的自我矫正。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由于其内容的涉法性,对社会系统的矫正更为有力;因此保障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不受限制可有效避免社会系统滑向无序。目前我国法制舆论监督报道伸向各个方向的触角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社会系统无法得到完备的反馈信息。一旦社会系统缺乏有效反馈,其能量会逐渐耗尽,是熵(entropic)的。也就是说,由于得到的反馈信息残缺,社会系统自我矫正的力度不够,它将以更快的速度滑向无序状态。
      关键词: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活动空间;舆论监督素养;言论越轨模式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6.15
      
      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控制论假定,一个系统的控制主要在于这个系统内部。一个系统自身的行为结果提供了新的信息,系统就凭借这个新的信息修正它自己随后的行为。社会系统的运行依赖于各种控制机制,舆论监督是其中之一,并“在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维系社会团结的价值观念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控制论的观点来看,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反馈机制,它描绘了社会系统自身在从前某一时间的运行偏离情况,并促成社会系统的自我矫正。
      
      一、法制舆论监督报道及其活动空间的界定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属于法制新闻报道。从广义上讲,是指运用法制新闻报道的方式,对社会一切不良现象进行的舆论监督;从狭义来讲,意指法制新闻报道所蕴含的舆论力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公、检、法、司等部门,主要表现在“批评和揭露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上,其中包括对一些重案、要案的披露。”相较于法律监督的“硬控制”,法制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控制”,它的力量在于舆论的影响力,即舆论造成的一种在精神上、道义上无形的道德压力。
      在中国,舆论监督被窄化为传媒监督。在传媒监督中,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无疑最为引人注目,也最能拨动受众的心弦,这也是各大电视台法治节目最受公众欢迎的原因之一。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揭示的问题通过“传媒间议程设置”,多家媒体联动跟进报道,极易转变成公众舆论风潮并形成很大的影响力,社会控制功能极强,因此成了舆论监督最常用的一件武器。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所能发挥的深度和广度是该种报道的活动空间。深度是纵向的,指报道的尖锐程度;广度是横向的,指报道所能触及的范围。一般而言,法治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通过社会(尤其是政府)对该种报道中各种建议和批评的宽容度来衡量。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相对狭窄。在西方发达国家,传媒对权力拥有者的监督,即使失当(如报道和批评不准确甚至失实),也很难被追究责任。美国判例法规定,“报纸除非煽动以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政府,它的一切批评政府的言论都不受法律的制裁。”反观我国,曾经一度,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不但要服从1954年就已形成的‘报纸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金科玉律,而且实际上,也不能批评下一级党委,除非党委做出决定要在报纸上公开批评某下级组织。”
      
      二、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活动空间受限的主要表现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活动空间的边界是该种报道的框限,框限的存在导致该种报道伸向各个方向的触角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社会系统因此缺乏有效反馈。这种缺乏有效反馈的系统是封闭的系统,其能量会逐渐耗尽,是熵(entropic)的。也就是说,由于得到的反馈信息残缺,社会系统自我矫正的力度不够,它将以更快的速度滑向无序状态。框限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依附之路一监督主体受限
      理论上讲,法制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是公众,但公众不能满足构成主体的3个要素:(1)公众过于抽象,在没有结成群体的情况下,他们不是一个实体,即便是结成群体也很不稳定;(2)在现代社会,离开了大众传媒的公众很难实施舆论监督的行为;(3)实施了舆论监督行为的公众无法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所有新闻纠纷的被告都是新闻媒体,到法院应诉的是媒体,败诉了承担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等责任的也是媒体”。因此,法制舆论监督的主体由公众窄化成了刊载或播出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各家媒体。
      根据我国现行的传媒体制,由于各种原因,法制舆论监督由本来的“公众监督权力”演化为“上级权力监督下级权力”,监督特征由“自下而上”变成了“自上而下”。媒体表面上拥有了更大的权力,实际上这种权力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背后所依靠的有关部门。有时法制舆论监督报道也不再是媒体自觉的行为,而变成了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授意和组织的结果。依附于权力的法制舆论监督报道。表面上监督更有力量,代价却是自主监督空间的严重萎缩。
      (二)鸡蛋碰石头――监督客体受限
      法制舆论监督的客体是指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所揭露或监督的对象,包括某方面有错误的人、事和社会现象。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监督权力的侧重点在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上。当这些机构所拥有的“硬力量”反制甚至打压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软力量”时,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显示出其天然劣势。即它只能发挥“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而不具备“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能量。这种道义上的压力到底能起多大作用,最终还得取决于有关权力机关的态度和作为。在我国,执法或司法部门打压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情况不是没有。近年来较为突出的有:(1)兰州警方致函媒体拒绝记者采访事件;(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禁止6名记者旁听采访事件。从此类事件可以看出我国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活动空间的受限状况。理论上,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矛头既可以对上,也可以对下,但实际上它在两方面都存在问题:一方面对上监督不力,反馈不足;另一方面对下侵犯公民权益,反馈过度。其活动空间存在扭曲。
      (三)零和博弈――监督渠道受限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公开批评。但我国长期奉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正面报道覆盖了媒体的大部分空间。要拓展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极有可能会切割正面报道所拥有的“蛋糕”份额。在媒体总版面或时段没有增加的前提下,二者属于“零和博弈”。正面报道和法制舆论监督报道争夺“渠道”这个稀缺资源,结果自然是法制舆论监督报道败下阵来,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受到挤压。
      (四)法律禁区――监督内容受限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由于内容的涉法性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与禁止。这些“禁区”大多来自公权和私权两个领域。公权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 保密法律的规定;私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1)对在特殊场所采访的限定:其一,对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采访,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其二,严禁记者到刑场采访、拍暇、录像。其三,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务必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2)对报道特殊群体的限定:对未成年人要进行保护,即使犯了严重错误,也不宜公开披露,尤其是不能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足以辨认或推定其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进行公开报道。(3)对采访方式的限定:其一,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进行采访,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其二,不能以法律禁止性的方法进行采访,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
      (五)鞭长莫及――监督效果受限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披露真相只是向社会系统反馈信息,惟有解决问题才能矫正系统此前的无序状态,问题的解决与否是检验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效果是否良好的惟一标准。但解决问题并不在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能量范围之内,法制舆论监督报道能做到的只是尽量把问题披露出来,顶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解决问题主要依靠被监督单位和相关的主管部门或具有监督、执法权力的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揭露的问题大多会触到被监督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痛处,他们往往采取3种态度:(1)抵制采访,甚至诬陷诽谤、打击报复相关记者和新闻源。此种态度导致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畏首畏尾,侧重法制故事和法制案例,题材平庸且时过境迁,达不到监督效果。(2)以“不具备解决问题的条件”为借口,满不在乎。此种态度导致法制舆论监督报道形同虚设、自说白话,也达不到监督效果。(3)危机公关,送礼说情,摆平媒体。此种态度导致媒体腐败、有偿不闻,法制舆论监督报道“雷声大、雨点小”,成了“太监式”报道,更达不到监督效果。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监督主体、客体、渠道、内容和效果都受到限定,犹如被人缚住了手脚,空有一身功夫,却无法施展拳脚。活动空间看似很大,其实受到各种限制。
      
      三、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空间受限的原因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挤压,其中政治上、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堪称压在法制舆论监督报道头上的“三大阻力”。
      (一)政治原因――权势高压、地方保护
      政治上对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挤压表现在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权力介入是“自己监督自己”,权力干预是“不让别人监督自己”。“自己监督自己”是我国传媒体制的痼疾。
      一些有权力的部门直接干预媒体。一位《焦点访谈》的记者的深刻体会是:“那些嚣张的违法者背后,往往都有权力部门的影子。不用说采访贪污受贿等直接威胁领导自身官位的问题,就是采访沙漠化、采访企业违规排污、采访湿地被破坏之类‘就事不对人’的事情,也因为会影响当地权力部门的‘形象’和‘政绩’,而遭到重重的围追堵截。”
      (二)经济原因――糖衣炮弹、危机公关
      经济上对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挤压主要来自经济势力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诱惑。传媒业的利润主要来自广告,媒体与广告客户利益攸关,因此媒体在进行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时首先要保证莫要“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识自家人”。当监督客体是其广告客户时,媒体往往避而不谈,甚至逆流而动,帮其度过难关。同时,来自被监督对象的“糖衣炮弹”也常令媒体“把关人”放弃原则,将法制舆论监督报道阻挡在传媒渠道之外。最震撼的案例是: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发生金矿爆炸事故后,“金元宝”令包括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集体失语。
      危机公关是经济势力变相挤压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活动空间的最新手段,各种政治与经济实体已经学会或正在学习危机公关策略,并熟练地运用此种策略来应对媒体。比如此次“婴幼儿配方奶粉含毒事件”中涉及到的奶粉企业,“蒙牛”、“伊利”、“光明”,乃至“三鹿”,无一不是危机公关的高手,他们经常把危机变成转机。“三年前,三鹿已经在‘大头娃娃’事件中出尽风头,当时媒体披露了45家问题奶粉名单,三鹿榜上有名。但是仅仅过了17天,三鹿就咸鱼翻生,把自己从问题奶粉名单中拿了下来。”媒体成了这些无良企业开展危机公关的帮凶,如今看来,危机公关更像是“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新马甲。
      (三)法律原因――媒体审判、新闻官司
      “媒体审判”是一个并不科学的概念,但却成了一个流传甚广的谬种。将法治舆论监督报道中的倾向性叙述和评论扣上“媒体审判”的帽子本身就带有对媒体的成见甚至歧视。因为“一个合格的、成熟的法官在判案中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遵从法律,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屈从于领导的错误指示或舆论的影响做出违心的甚至是违法的判决,只能是说明法官没有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坚持住原则,没有秉公执法。”此类真知灼见可谓凤毛麟角,大多数研究者对“媒体审判”惟有口诛笔伐,如有学者认为:“新闻审判”的危害不容低估。“新闻审判”的首要危害是破坏法治原则。其次,“新闻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再次,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新闻审判”付出代价。最后,“新闻审判”蕴含着新闻媒介直接同审判机关发生冲突的危险。
      另外,越来越多的“新闻官司”对法制舆论监督报道产生了阻吓效果。在我国,媒体作为被告在新闻官司中败多胜少。败诉自然打击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即便是胜诉,媒体方面也捞不到什么好处。
      
      四、如何拓展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活动空间
      
      新闻学者们强调通过掌握批评报道的分寸和艺术来拓宽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方法包括:与人为善的报道态度、采取客观主义的报道手法和公正平衡的评论方式、注意收集和保存可能成为证据的采访资料以应付“新闻官司”等。这实际上只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方式,笔者下面将要探讨的则是两种主动出击式的拓展。
      (一)提升公众舆论监督素养――观念拓展
      从根源上讲,民众的“官本位”意识为权力滥用提供了最为肥沃的土壤。因此,依然处于弱启蒙状态,依然需要现代民主观念的启蒙教育。启蒙正是传媒的强项,我们知道,从短期来看,传播在改变受众态度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的,但长期来看,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传播在转变人们观念方面却大有作为。传媒如果长期坚持对“民主政治”、“新闻自由”等现代民主观念的传播,即使每次只有一点点效果,长久下来也能大幅度提升民众包括被监督者的舆论监督素养。让民众和被监督者明白:权力来自民众通过契约的授予,因此对权力展开监督是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传媒正是代表民众来行使舆论监督行为的。
      舆论监督素养的提升包括3个层次:一是提升普通民众对于舆论监督的认知和监督意识;二是提 升媒介从业人员对于舆论监督的认知和做好舆论监督报道的职业意识;三是提升权力机构成员,尤其是被监督者对于舆论监督的认知和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和胆识。在当下中国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框限较多的情况下,提升舆论监督素养较为可行的方法莫过于通过传媒的点滴努力来累积效果,笔者称之为边际空间拓展法,即传媒对于“民主政治”、“新闻自由”、“舆论监督”等民主观念和相关知识的传播虽然无法为每一则个别的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拓展空间,但累积效果比较明显,每一次有关“民主政治”、“舆论监督”等的观念探讨和知识传播都从边际上拓宽了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由于民众对于言论自由空间的需求是无限的,因此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活动空间拓展的边际效益会永远递增。如果坚持每天把“新闻自由”的空间写宽一点点,即从边际上对空间进行拓展。则10年后也许我们会惊讶地发现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活动空间已不再那么狭窄,曾经的条条框框也成了过眼云烟。
      (二)言论越轨模式――行为拓展
      法制舆论监督报道言论越轨模式的要点如下:首先,法制舆论监督的主体对言论越轨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在越轨之前,他们知道此篇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是越轨的。他们的言论越轨行为是有意识地进行试探,而不是无心之错。其次,法制舆论监督主体明知道此篇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是越轨的,还要进行冒险,是因为言论越轨行为对他们存在着诱惑。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认为:“不遵从越轨者相信规则是坏的,以至于有必要通过蓄意地和集体地违反它而向它进行道义上的挑战,……他们的目标不是个人得失而是改变规则,这类越轨是一种良知未泯的行为,而这里的良知则基于一定的社会理想”。最后,言论越轨者在初次越轨之后会及时观察被监督者以及各方面的反映,而后采取相应的对策。如果各方的反应是宽容的、积极的,则报道达到了监督效果;如果各方的反应是反对的、抵制的,则报道时机不成熟,需要调整。
      言论越轨模式要求媒体在开展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时有意触碰一下某些所谓的法制报道禁区,并观察有关各方的反应,然后根据观察的结果来调整法制舆论监督报道的方向和策略。在开展法制舆论监督报道时,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态度固然重要,但某些人为禁区并没有多少法律依据可循,仅仅是逃避舆论监督的“挡箭牌”。对于这样的禁区,传媒要敢于突破。“勇于披露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和现象,勇于披露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行为和现象,披露社会上各种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和现象。”即便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不适应社会现状,也要敢于突破,比如《南方都市报》关于“孙志刚事件”的报道就是对现行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的大胆突破。南方报业集团就经常用牺牲记者职位和饭碗的方式来换取舆论监督的锐气,这是言论越轨模式的代价,有些悲壮,但监督效果却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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