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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审计师选择】 国内内部审计师和内部控制师证

    时间:2018-12-23 12:40:3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采用国内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代表高质量审计,以2008年的142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结果发现:内部控制总体信息披露越全面的上市公司,越偏向于选择前十大事务所;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的上市公司,偏好选择前十大事务所;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非十大事务所。外部监管是影响审计师选择的又一重要因素。
      关键词: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 审计师选择 外部监管
      
      一、引言
      审计师选择作为审计需求的直接表现形式,以及审计市场上审计需求各方博弈的结果,从不同角度传递着审计市场的供需状况。国内外对审计师选择影响因素研究已有丰硕的成果,初期研究集中于公司具体特征与审计师选择关系,随着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审计师选择研究逐步延伸到公司治理机制甚至于公共治理机制层面。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相伴而生,有什么样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有相应的审计模式相对应。继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后,虽然各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尽相同,但通过比较相关准则不难发现,在国际趋势上对内部控制建立、披露和审计将会越来越规范并逐步趋于一致。内部控制所具有的立法地位使内部控制成为了强有力的信号传递机制,在审计师选择的过程中,许多会计公司都会将其客户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是否接受审查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审查的依据(张洁,2007)。也就是说在审计市场上,审计客体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审计主体会计公司的双向选择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将是决定最终选择结果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会因为自身内部控制状况的差异选择不同的事务所,而事务所本身也会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状况以及所显现出审计风险的高低,来决定是否接受审计业务,或是否继续承接前任客户的审计业务。过去的研究表明,我国审计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师的需求,审计市场极度分散(李树华等,2000 ;余苗,2000 ;刘峰等,2002 ;朱红军、夏立军、陈信元,2004),以及审计差异化处理比较明显(陈宋声,2009)。也就是说,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对大规模事务所的需求并不强烈,多数上市公司不愿意主动选择大所进行审计。
      二、文献综述
      (一)审计师选择问题 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师选择的经验研究始于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相关学者就通过审计师选择的研究,对审计需求的各种理论进行经验检验(Chow,1982;Titman、Truman,1986等),初期研究表现为对自愿性审计选择的研究,后来为对高质量审计师选择的研究。国内对审计的经验研究起步较晚,除了制度差异外,基本沿用了国外的研究思路以及直接引用国外的研究成果。在对审计师选择研究文献进行回顾时发现,最初的研究视角集中在公司具体特征和审计师选择关系上,并且都是围绕着对审计需求的代理理论、审计需求的信号理论的经验检验展开,公司具体特征作为代理成本的替代变量表现为:公司规模、管理层持股比例、成长性、资产负债率、资产报酬率、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随着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后来的审计师选择研究逐步延伸至微观公司治理机制以至于公共治理机制层面。微观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公司治理特征等,下面回顾这些公司治理机制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
      (二)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Princas and wong(1989)的研究指出当公司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时,他们更有可能聘请国际“八大”进行审计。Abbott and Parker(2000)也考察了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他们发现审计委员会若完全由外部董事组成并且每年招开两次会议的公司更有可能聘请高质量审计师。翟华云(2007)研究结论: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加可能选择大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越独立和活跃,聘请大所的可能性越大。吴水澎、庄莹(2008)在研究审计师选择的同时控制了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自选择问题,得出了与上面不太一致的结论: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可能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毛丽娟(2007)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能够提高了董事会选择审计师的有效性,但是由于市场及制度背景差异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并未明显发挥此作用。车呈宣(2007)研究了独立董事比例、监事比例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的关系,结果表明,在“十大”与非“十大”所区分的审计师选择模型中,独立董事比例与审计师选择不具有相关性,但在以“四大”与国内事务所区分的审计师选择模型中,独立董事比例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在聘请“四大”的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更加明显。李明辉、刘笑霞(2008)利用我国2002年至2003年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了董事会的规模、独立性(独立董事比重、两职分离)、勤勉性以及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等特征与审计师选择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董事会开会频率与选择大事务所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而与选择“四大”的可能性之间呈倒U形关系;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与选择大事务所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与是否选择“四大”之间则没有显著关系,但文中没有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规模与审计师选择之间存在显著关系的证据。
      (三)公共治理机制与审计师选择的研究 张奇峰、张鸣(2009)以2002年至2003 年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公司控制权安排对盈利质量及其市场价值的影响,研究发现,非经营性国有控股、股权集中度低、股权制衡度低的公司更不愿意聘请“国际四大”进行审计。陈英莲(2009)认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为金字塔结构,金字塔顶层的最终控制人对公司的审计师选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表现为:在国有控股企业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及管理费用率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在非国有企业里却不存在这种关系。公共治理机制与审计师选择的研究主要包括法律制度、政府干预等公共治理机制与审计师选择关系的研究。(1)法律制度与审计师选择。不同法律起源的国家,其会计和审计的需求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法律环境对审计市场具有不同的影响。Francisetal(2003)研究结果表明,普通法国家对审计的需求更强,证明了一个国家的审计如何受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影响。同时发现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保护的影响是第一位的,会计及审计的作用是第二位的。与Franeisetal(2003)的研究不同,Choi and wong(2005)利用来自39个国家的数据检验国际法律环境对审计市场的影响,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与一般的情况相同,即在强的法律环境下,公司更可能聘请高质量审计师。然而,在大公司的样本里,尤其是那些拥有国际投资者的公司,他们的研究结果支持替代性假设:弱的法律环境下,公司更加可能聘请高质量审计师,因为在弱的法律环境下,外部审计师可能作为法律保护的一个替代角色,以减轻代理成本。(2)政治关联、地域因素与审计师选择。政治关联、地域因素是影响我国审计师选择的重要因素,Wong and Xia(2005)利用我国的数据研究发现,与非国有企业相比,由省、市和县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更加可能聘请本地小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制度更加落后的地区,中央控股企业也有这趋势。然而,地方和中央政府聘请小事务所的趋势随着制度的发展而变弱。雷光勇、李书锋等(2009)在政府干预多、法治水平低的地区,有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低质量审计师;无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则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传递自身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信号。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 国内外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标准和格式的发展历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分析等这几个方面。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参差不齐,披露的标准和格式虽然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得到了规范,但其披露总体存在重形式、轻内容、过于模式化的问题,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由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并不都能体现内部控制的本质,所以本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的对象选取2008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外部审计对此发表的鉴证报告,在此基础上,信息披露选取的指标是那些能够体现内部控制本质,也即为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信息披露,探讨这些信息披露如何影响审计师选择。李馨弘(2007)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下,公司规模、行业类型、审计意见类型、地区特征、上市地点显著影响年度报告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金斐、朱永华(2009)外部审计对内控制度的独立鉴证意见是影响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直接因素。还有研究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详细,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以企业为纽带的博弈各方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能够释放出企业内部控制有效的信息(杨红有、陈凌云,2009)。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下,根据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来衡量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成为一项可获得并且量化的指标。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本文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要素作为一级指标,再把控制活动划分为六个二级指标,通过查询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的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一旦上市公司建立或从事了与某一指标相关的制度或行为,即赋予1分,最后对分值进行加总,即可得该评价指标。由于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种制度或行为,因此该评价指标越高,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全面,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基于此,提出假设:
      H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详细,该指标评分值越高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偏向选择前十大事务所进行审计
      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使得审计委员会成为审计师选择的直接影响因素。根据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国内对审计委员会在内控监管方面与国外具有同样的要求。从有关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及其特征与审计师选择研究的文献综述中看出,审计委员会是选择大规模事务所的直接驱动力。虽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机构,但由于本文的样本数据取自2008年,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披露分别依据深市和沪市不同的指引和通知,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部门,基于此,提出假设:
      H2: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的上市公司偏好于选择前十大事务所进行审计
      国内外在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问题上差异较大,根据美国审计准则第二条,要求审计人员评估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实质性漏洞和重大缺陷,并要求审计人员将所有实质性漏洞和重大缺陷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公司的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协商后确定的实质性漏洞和重大缺陷,将以书面的形式与其他定期报告一起向证监会报告。美国审计准则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较为规范,在美国有关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中,都是以缺陷披露状况来衡量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且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应计利润质量、审计延期以及审计费用的影响三个方面(Jeffrey T. Doyle,2007;Hollis Ashbaugh-Skaife,2008;Ashbaugh-Skaife, DW Collins, WR Kinney,2009)。国内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不太规范,即便是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其所披露的问题也仅表现为一些较为抽象的和无关痛痒的问题,如内部控制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需要加强管理层的风险控制意识、如何更好地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等,此类披露并不能体现内部控制的本质。然而,根据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法规要求上,其思路与萨班斯法案基本是一致,基于此,提出假设:
      H3: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非十大所进行审计
      萨班斯法案404节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属于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目前国内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只有信息的自愿性披露才符合信号传递原理信息有效性的前提,所以国内通过研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从而传递出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信息是有效的。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自愿性披露源于2006年和2007年上交所和深交所提出的《内部控制指引》。从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其内控较好,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较高,基于此,提出假设:
      H4: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更加可能选择大规模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选取了2008年度我国证券市场上A股所有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剔除IPO样本、内部控制数据不全的样本、2008年进行重组和整改的样本,得到总样本1425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量的92.35%。所涉及的公司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巨潮资讯网。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选取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09年中国总收入及综合排名前百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涉及内部控制信息的数据由笔者手工整理。
      (三)变量定义 本文的主要变量定义见(表1)。(1)被解释变量。经验研究中经常采用事务所规模来衡量审计师质量,大规模事务所代表了高质量审计师,虽然四大与国内十大在控制公司应计利润的报告上存在差异,但目前四大、十大还是被认为了高质量审计师的代表。本文沿用了这个思路,用国内十大与非十大代表审计质量师的高低。根据中注协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本文选取的前十大为: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华明、中瑞岳华、立信、万隆亚洲、浙江天健、大信、信永中和。如果上市公司选择任意一家上述十家大事务作为国内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则AUDITOR取值1,否则,AUDITOR取值0。(2)解释变量。VD: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详细程度,分值在0-10分之间;SUPERVISE: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取值1,否则取0;ICDs: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为1,否则为0;CAO: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为1,否则为0。(3)控制变量。第一,公司规模。在相关的实证研究中,多数是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公司规模,为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状况,本文采用营业收入的自然对数表示公司规模,并且已有的研究表明,公司规模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之间正相关。第二,财务杠杆。过去对代理理论经验研究表明,财务杠杆作为代理成本的替代变量,其值越高,公司就越有动力聘请高质量审计师。第三,独董比例。独立董事的经验研究表明:随着独董比例增加,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就会更加有效,从而提高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质量的监控力度,使其成为聘请高质量审计师的一个动力。第四,资产报酬率。用以评价企业运用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总资产报酬率越高,表明资产利用效率越高。资产报酬率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之间正相关。第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当代理冲突集中为管理层与第一大股东之间时,已有文献证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质量审计师显著负相关;随着代理冲突核心的转移,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转向了第一大股东也就是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已有学者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代理成本进行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四大”呈倒“U”型关系。第六,成长性。根据以往研究对代理理论的检验,公司成长性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负相关。第七,政治关联。最近研究表明:在政府干预多、法制化水平低的地区,有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低质量审计师;无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则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传递自身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信号。
      (四)模型建立 本文的解释变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详细程度,是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五要素来评分的,与变量是否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有一定的重叠,但考虑到是否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体现内部控制的本质有直接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研究其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所以将其作为单独的解释变量列出来,与整体评分值放在两个模型里,从而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1和2 来分别检验H1和H2、H3、H4。
      模型1:AC=β0+β1VD+β2LnSALES+β3LEV+β4INDE+β5ROA+β6CRI+β7GROTH+β8PC+ξ
      模型2:AC=β0+β1SUPERVISE+β2ICDs+β3CAO+β4LnSALES+β5LEV+β6INDE+β7ROA+β8CRI+β9GROTH+β10PC+ξ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对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第一,在全样本中,选择国内十大所作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一共有439家,占全样本的30.81%,说明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不愿意主动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此统计性结果支持我国目前的审计需求市场状况,国内对大规模事务所的需求不强烈;第二,内部控制披露状况的平均值为7,最小值为0,还有一部分在5以下,表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参差不齐,差异性较大;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的上市公司为634家,说明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较不规范,其监督检查部门有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审计监察部等不一;第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有303家,国内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现象相对较为普遍;第四,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有267家,占总样本量的19%左右,这说明只有极少数的上市公司自愿性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内控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在笔者整理相关数据时还发现,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深市的中小企业板块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聘请十大作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而沪市的上市公司却不具有这一特征。对十大与非十大的样本特征比较如下:在十大样本中,其内部控制的披露状况优于非十大样本;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的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大于非十大样本;披露缺陷的上市公司的数量显著低于非十大样本;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状况十大与非十大样本差异不大。总体上,十大样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监督、披露情况明显优于非十大样本公司。从公司的成长性和资产报酬率来看,十大样本也显著高于非十大样本。
      (二)相关性分析从(表4)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检验结果看出:变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详细程度与是否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相对较高,其原因是内部控制的建立、监督检查包括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详细程度的因素之中,加上考虑到本文的研究视角,已将这两个变量放在不同的模型中。其余变量之间相关系数均在0.3以下,因此,在作Logisitic回归时,可以认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三)回归分析模型的多元回归结果见(表5)。第一,在回归模型1中,变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详细程度的符号与预期的一致,并在5%水平上显著,支持假设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详细,该指标评分值越高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偏向选择前十大事务所进行审计。第二,在模型2 中,是否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的符号一致,说明是否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与选择十大所之间正相关,且其在1%的水平上显著,支持假设2:披露建立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部门的上市公司偏好于选择前十大事务所进行审计。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的符号一致,说明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与选择十大所之间负相关,且其在5%水平上显著,支持假设3: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非十大所进行审计。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符号相反,但其检验结果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当时此变量选取时主要是依据已有的研究结论:规模较大、未发生过亏损的公司在信息和控制系统的投入较多,内控较好,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所以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可能性较大(林斌、饶静,2009),但在本样本中,所有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不一定都是规模大、在信息和控制系统投入较多,相反,有很多是来自于中小板块。第三,对于控制变量,公司规模、资产报酬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符号与预期一致且显著相关,这表明:资产规模、资产报酬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选择前十大所之间正相关。财务杠杆、独董比例、成长性、政治关联对高质量审计师选择影响不显著。财务杠杆一方面作为代理成本,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正相关,以另一方面,体现风险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与高质量审计师选择之间负相关,在双向作用下,财务杠杆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不显著。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此要求完善了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管,使得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差异不大,从而对审计师选择影响不显著。政治关联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还受一个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制水平等地域因素的影响,而本文并没有对相关因素进行区分,所以检验结果不显著。
      (四)稳健性检验在本文样本选取中未剔除ST样本,为了检验是否ST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进一步设计变量ST,如果是ST公司变量取值为1,非ST则取值0,然后把此变量带入模型1、模型2回归,回归结果为,ST变量在两个模型中都不显著,这表明,本文模型检验的样本可以不剔除ST公司。另外,本文又选用前10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子样本进行检验,如果选择国际四大事务所,则AUDITOR=1,选择国内六大事务所,则AUDITOR=0,然后对模型1、模型2进行回归发现,四个解释变量与是否选择大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系数都不明显,说明用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代替高质量审计师并不影响本文的结论。
      五、结论
      本文采用2008年上市公司的数据从以下不同角度检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第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第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0、1变量,是否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检验结果表明,除了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余变量都显著影响审计师选择,总体上表露出来的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全面的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前十大所进行审计。进一步,本文还把全样本区分为深市、沪市两个子样本进行检验,两个子样本的检验结果差异性较大。2008年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披露,分别依据2006年发布的两个指引和随后的两个通知,检验结果的差异性说明,政策法规也是影响审计师选择的重要因素。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本文认为,作为上市公司本身应该在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上,提高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质量,让选择高质量审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自身的需求;在外部监管方面:一方面应该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合,加快建设国内大所的步伐;另一方面,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早日向着国内大所占据百分之八十以上审计业务这样一个健康的审计市场发展。对中注协披露的相关数据整理后发现,国内十大所占全国审计业务的比例从2003年以来持续上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的数量也在增加(有的学者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的数量来衡量审计师质量),这一切表明,我国审计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逐步改善。本文研究不足之处,从2006年开始,上市公司的各个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各种监管法规,使得样本收集时不同年分的样本数据不具可比性,所以本文只选取2008年一个年度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截面样本检验,致使模型的拟合优度较低,以及深沪两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一致,对模型的解释力度造成一定影响。
      
      参考文献:
      [1]张洁:《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研究》,《兰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2]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3]吴水澎、庄莹:《审计师选择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自选择问题――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审计研究》2008年第2期。
      [4]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中天勤客户流向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02年第12期。
      [5]李馨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6]李志斌:《内部控制的规则属性及其执行机制研究――来自组织社会学规则理论的解释》,《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7]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审计研究》2008年第3期。
      [8]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上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会计研究》2009年第6期。
      [9]Hollis Ashbaugh-Skaife,Daniel W. Collins,William R. Kinney and Jr.. The Effect of SOX Internal Control Deficiencies and Their Remediation on Accrual Quality. 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8.
      [10]Michael L. Ettredge and Chan Li. The Impact of SOX Section 404 Internal Control Quality Assessment on Audit Delay in the SOX Era. 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 Theory, 2006.
      [11]Jeffrey T. Doyle and Weili Ge. Accruals Quality and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7.
      [12]Rani Hoitash.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A Comparison of Regulatory Regimes. 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9.
      (编辑虹云)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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