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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结论诉讼1例分析——兼论鉴定人员出庭应诉意识】司法鉴定结论分哪几种

    时间:2020-02-20 10:44:1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鉴定结论;
    偏差;
    法律责任;
    出庭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218—02
    张世崇
    (河南省公安厅法医室。450003)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其正确性、可采性由
    案件法官确定。虽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质疑的情
    况不少,但当事人以鉴定单位作为被告诉讼到法院的
    鲜见。笔者因为很偶然的机会,受领导指派,作为× ×
    省公安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宋× ×诉× × 省公
    安厅侵权”一案的出庭应诉工作。该案经过两次审判,
    4次开庭。历时8个月,× × 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认定:× × 省公安厅的鉴定科学、合法、有效。不存在
    侵权。现将应诉经过及体会报告如下,供同行参考。
    案例

    、案件缘由
    × × 市居民杨× × (丈夫)与宋× × (妻子)于
    1998年协议离婚。离婚后男孩杨× 与父亲杨× × 一
    起生活,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杨× × 发现孩子的体貌
    特征和生活习性都与自己相差甚远。怀疑不是自己的
    亲生骨肉。在怀疑日渐增多无法消除的情况下,2004
    年8月。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 ×省公安厅对杨×
    ×(父亲)与杨×(儿子)的父子关系进行了鉴定。结
    论为:杨× ×不是杨X的生物学父亲。2005年5月,×
    ×人民法院向× ×省公安厅送来传票,宋× ×(杨×
    的母亲)以该鉴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 × 省
    公安厅与× ×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 ×省公安
    厅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 ×元。
    二、应诉经过
    这是建国以来× × 省公安厅第一次因为鉴定成
    为被告,且对方扬言要通过媒体进行炒作。接到应诉
    通知后,笔者与有关技术人员对宋× ×诉称的鉴定重
    新进行了审查核对,认为程序合法,结论科学,并无过
    错.也不存在所谓的侵权。并将情况向有关领导作了
    专门汇报,同时开始做各种应诉准备工作。
    在第一次法庭公开开庭审判中。双方争论的焦点
    主要集中在鉴定的合法性、结论的有效性和是否侵权
    问题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原告提出亲子鉴
    定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且举出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内进行亲子鉴定应该征得夫妻
    双方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我方认为:鉴定是2004
    年做的,此时杨× × 与宋× × 已经离婚6年。且男孩
    杨× 随杨× ×一起生活。因此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
    案。就道德层面来讲,作为一个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单
    身父亲,有权知道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就法
    律层面来讲,杨× ×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
    人.有权代为行使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也有权提出
    本人和被监护人之间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而且该鉴
    定只是针对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并没有涉及宋× × 。
    对杨× ×与杨× 的父子关系进行鉴定不需要征得宋×
    × 的同意,当然也不会侵犯她的合法权益。另外我方
    着重指出:鉴定只是对业已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一
    个符合科学的判断,并没有对任何公民的权利、义务
    做出评判,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民事权利,也未给原告
    造成任何精神损害。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既没有事
    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提出在没有母本基因特征参照的情况下.是
    无法推定亲子关系的。我方指出:现代科学发展到今
    天,不仅在双亲同时到场时与孩子之间可以进行亲子
    鉴定,判定亲子关系,而且在只有父或母一方到场时
    与孩子之间也可以进行亲子鉴定。科学地判定亲子关
    系,这一点已经成为业内的常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 ×省公安厅的刑
    事技术部门系合法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和专业技术
    【作者简介】张世崇(1974一)。男,汉族,硕士,公安厅法医室副主任,研究方向:法医损伤,法医DNA。Tel:+86—371—6588299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对专门性的问题作出鉴定结论并未侵害原告的民事
    权益.判决× ×省公安厅胜诉,驳回了宋× × 的诉讼
    请求.我方取得了一审的胜利。
    一审结束后.原告宋× × 向× × 中级法院提出
    了上诉。二审中,原告方就鉴定资格等一系列问题进
    行攻击.指责× ×省公安厅刑科所没有在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不能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我方对此有所准
    备.准确引用了有关法律,指出× × 省公安厅刑科所
    属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需向司法行政部门
    登记.而且公安部有专门文件规定不许到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省公安厅是有资格
    的鉴定部门.上诉人宋× ×没有证据证明× × 省公安
    厅的鉴定没有科学依据.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 ×省公安厅取
    得了审判的全面、彻底胜利。
    讨论

    、应诉体会
    总结此次出庭应诉.主要有3点体会:
    一是审前充分准备,为应诉胜利奠定了坚实基
    础。审判前笔者与其他应诉人员多次碰头协商,广泛
    收集证据和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方式展开庭审训练,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精心设计出所有对方可能提出的
    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进行实战模拟演练,实践证明
    行之有效。
    二是及时履行义务.为应诉胜利做出了重要贡
    献。对方原本以为× ×省公安厅出于自大不会出庭,
    这样就可以轻松赢得缺席判决。没想到我方认真签收
    了送达通知,按时呈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出庭,及时向
    法庭提供了所需的各种证据.事实上.公安厅严格依
    法应诉的做法也大大出乎法庭的意料。
    三是坚持正确策略.为应诉胜利发挥了关键作
    用。在法庭审判中我方平等待人,尊重法官及包括原
    告在内的参与人.不使用威胁和侮辱性言词:紧紧围
    · 219 ·
    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不就无关问题琐碎争论;
    保持
    理智克制态度.不因原告的攻击性言论而情绪失控,
    做到保持风度并回答问题,没有影响公职人员的形
    象。
    二、建议
    回顾这次出庭应诉,作者意识到,随着法制进步
    和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工作将
    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因此,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应
    当树立3种意识。
    一是要树立应诉意识。随着法治进程加快和公民
    法律意识觉醒,特别是《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和实施,可以预见,起诉和应诉将
    成为一种常态,起诉作为一种权利,将被更多的公民
    和团体使用.本案属于× ×省公安厅鉴定结论被民事
    起诉的第一次.但类似这样的起诉绝不会是最后一
    次.鉴定机构应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在遭到恶意起
    诉时.要及时应诉。
    二是要树立维权意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人
    们脑海中的印象只是一个执法机关。在现代社会生活
    中,公安机关不仅是执法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
    同时也是一个民事主体.在权益遭受侵犯时必须勇于
    和善于依法维权。本案中× ×省公安厅如果不应诉.
    必将导致缺席判决,结局只能是败诉.公安厅不仅要
    为并不存在的侵权承担责任.执法机关的形象也必将
    蒙羞。
    三是要树立法律意识。法治社会要求一切行为都
    要有法律根据。考虑任何问题、开展任何工作都必须
    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此次应诉也给作者以深刻的反
    思:鉴定人员在作出鉴定时.不能再局限于仅仅考虑
    专业问题和学术问题.对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引发
    的法律问题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预见。目前鉴定
    机构既缺乏出庭的经验.这方面的培训也不多.与形
    势很不适应.今后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培训。
    (收稿:2006—03—29:修回:200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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