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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落实医疗处置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时间:2020-02-20 10:40:5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医疗处置;
    医疗制度;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01—02
    患者门(急)诊就诊医疗处置完毕并不意味着医
    院医疗服务结束.医师医疗处置后后作出的随诊复查
    医嘱.对于指导患者康复治疗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
    用.是医疗处置过程的延续.可以弥补医疗处置中的
    缺陷,并可以根据病情、伤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如果
    临床医师不注重在患者离院前告知其随诊复查.原有
    医疗处置失败或不到位,使患者不得不住院治疗,给
    患者及其亲属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甚至严重后
    果。对此,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
    患者,女。16岁。在校学生。2002年8月20 13凌
    晨摔伤右腿。由同学陪同前往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诊
    断:右内外前髁骨折。转住院部由骨科值班医师对其
    实施专科手法复位和“短腿石膏固定”处置,但未在门
    诊病历巾填写处置意见。仅口头嘱咐其第二天来院摄
    片复查,以了解复位和固定情况,决定进一步治疗方
    案。患者未按院方要求办理,直至同年10月7 13才来
    院复查,摄片发现骨折处畸形愈合,拟行手术复位。为
    此.该病员及其亲属否认有口头医嘱.并向医院提出
    减免医疗费,院方只承诺安排专家手术,尽量减轻患
    方经济负担。遂于2002年11月18 13行“右髁关节骨
    折切开复位矫形螺丝钉内固定术”.术后复查摄片报
    告骨折复位内固定良好,住院28天出院。出院医嘱:
    两周后来院拆石膏摄片复查.术后1年来院取除内固
    定螺丝钉。患方对手术效果和可能遗留的伤残后遗症
    提出质疑,鉴于此情况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市医
    学会(书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患方于2003年4
    月30 13将该医院直接诉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
    同时,于2003年l2月l1日在当地医科大学附院行
    “内固定取出术”。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医院急诊医疗
    处置不当.未交代摄片复查事项,错过了最佳治疗时
    机,致使原告伤病不能完全治愈,延长治疗时间,增加
    痛苦,耽误了学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
    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补课费、交通费
    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1 8l2.06元。
    鉴定

    、法医鉴定
    (一)第一次鉴定
    2002年12月12 13患者出院后,并未按医患双方
    协商,共同委托市医学会(书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而是于2003年3月12 13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
    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二)第二次鉴定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
    构进行伤残复核鉴定,鉴定结论仍为儿级伤残。
    二、医疗事故鉴定
    医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被告也于2003年7
    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敝技术鉴
    定办公室鉴定,鉴定专家组采信了患方的陈述,分析
    认为:
    1.医院门诊病历未记载你院医嘱,未告知石膏固
    定须知,违反医疗首诊负责制原则等,违法、违规事实
    存在。
    2.因果关系:由于未能及时治疗,而失去最佳治
    疗时机。
    3.责任程度:由于患者自身损伤严重,医院负有
    次要责任。
    4.事故等级:四级医疗事故。
    5.医疗护理建议:积极功能锻炼,必要时可行关
    节融合术或关节置换术。
    判决
    法院经审理及根据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意见认为:原告凶摔伤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应严
    格按照操作程序和技术手段实施诊治,但被告对原告
    手法复位并石膏固定后,未摄片复查,亦未告知石膏
    固定须知.违反医疗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导致原告骨
    [作者简介】张五宏(1970一),男,汉族,陕两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医务部医疗科科长。Tel:+86-991-4992023
    · 2 ·
    折对位不佳,造成“右髁关节陈旧性骨折”的损害后
    果.被告对这一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原告两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均相同,法
    院依法确认。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被告在此起
    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发
    生,原告并无过错。故做出判决如下:(1)被告赔偿原
    告法医学鉴定费142元(含放射费)、医疗费5 090.16
    元、住院伙食费720元、陪护费1 614,9元、残疾生活
    补助费30 360元、交通费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 180元,共计53 917.06元;
    (2)案件受理费2 364.36
    元,原告负担302.64元,被告负担2 061.72元。原被告
    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
    清赔款。
    讨论
    目前临床上在判断骨折愈合能力、骨折愈合程度
    以及预测骨折愈合时间上,除了x线片能够提供有限
    的信息外,无更准确、更有效的方法,临床医师对于急
    诊骨折病人只能通过随诊复查来确定医疗处置是否
    得当或有效。
    急诊骨折患者医疗处置随诊复查制度.除了对骨
    折恢复情况和医疗处置是否得当进行观察以外,另一
    项重要的任务是提高诊治质量,杜绝漏诊和医疗缺
    陷,防范医疗纠纷。目前大多数医院的急诊骨折患者
    均由急诊或住院部专科医师处置.复查时往往因急诊
    科首诊医师倒班或轮休而由在班医师接诊或由门诊
    · 医疗纠纷与诉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1期)
    医师接诊.不能够得到患者的首诊医师接诊,造成对
    患者的伤情不甚了解.加之首诊医师没有填写门诊病
    历,或门诊病历制定随诊计划粗疏,仅写“门诊复查”
    等含糊不清字句,给患者的系统诊治带来一定的困
    难,易发生医疗处置不当
    本案被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举证不能
    所致。被告急诊医疗处置虽有口头医嘱,但门诊病历
    无任何记载,失去了获取“书证”的时机,在诉讼中无
    法举证。从医疗侵权的构成来看,首先被告的医疗行
    为造成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失去了二次手术的最佳
    时机,给患者带来了痛苦和经济损失;
    其次,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医疗行为有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有侵犯患者权利的情形;
    最后,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确定被告在医疗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但法院认为
    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
    原则,判决被告承担完全责任。医疗机构从本例中能
    够吸取的教训是,面对“举证责任倒置”,重视急诊患
    者医疗处置随诊复查制度,树立“证据意识”是全体医
    务人员的责任,也是医疗水平不断提高的一个重要环
    节。
    参考文献
    [11 马兰,张来康,张坤.因末重视骨折患者术后随诊引发医疗纠纷I
    例分析[J1_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10(2):73~74
    [2】 张常明,伍鼎义.左肱骨骨折二次手术赔偿1例f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3,10(3):133~134
    (收稿:2005—03—24:修回:2o05一l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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