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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重述的动因\问题及对策研究 企业财务困境公司重组的动因

    时间:2019-05-19 03:28: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企业发生财务重述意味着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不实信息,所以财务重述往往会产生不朗的经济后果。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现象和动因,提出了完善财务重述的对策和建议,目的是规范财务重述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重述;会计差错;信息披露
      财务重述是指上市公司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后,纠正并重新表述前期财务报告的行为。财务重述意味着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不实信息,而且财务重述涉及到上市公司对以前会计期间损益的追溯调整和重新表述。所以财务重述往往会引起资本市场不良反应,财务重述常常会导致股票价格下降,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例如,2001年11月,安然公司公开宣布,由于公司多年虚增利润和隐藏债务,准备重新表述1997至2000等5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其结果导致了安然公司最终破产清算。鉴于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象及其动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抑制上市公司滥用财务重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对财务重述概念的剖析
      (1)会计差错。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第20号意见书《会计变更》(APB20)中要求企业在发现并纠正前期财务报告的差错时,应当重新表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告。APB20将“会计差错”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计算错误,第二是对会计原则的应用错误,第三是对财务报告公布日已经存在的事实的忽视或误用。2005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第154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54),该准则公告对“会计差错”重新进行了定义:会计差错是指财务报告在确认、计量、披露、呈报等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它主要是由于计算错误、会计原则应用错误,以及对财务报告日已经存在事实的疏忽或误判而引起的错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12月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规定,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欺诈产生的影响。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直接提出了“前期差错”的概念,并将“前期差错”定义为“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这一定义方法与FASB的定义基本一致。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2)财务重述。SFAS154将“财务重述”定义为:“修正前期发布的财务报告以反映这些财务报告中存在差错被更正的过程”。CAS28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3)信息披露。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所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都必须通过SEC建立的电子化数据系统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报送和公开披露。如果公司合理预见重大差错的发现及更正事件将会对投资者决策或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就应该及时进行披露,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重新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修改后的年度报告,以替代已经发布的以前年度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规定,当发现前期差错时,公司应在发现差错后的当期会计报表中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比较金额,同时,还需披露对每一个受影响的会计报表单列项目的调整金额或更正金额。2003年12月1日,我国证监会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第三条规定:“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更正”,以及“已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此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差错更正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二、对财务重述的动因分析
      (1)纠正会计差错,树立市场信心。财务重述起因于会计差错,是对会计差错的更正。由于发生会计差错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所以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财务重述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补救措施。
      (2)进行盈余管理,操纵业绩指标。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案例起来越多,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政策直接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配股、特别处理和退市均与利润指标相联系,诱发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动机。我国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准则要求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采取追溯调整法,不允许将会计差错更正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目的是避免会计差错更正额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是,正是“追溯调整法”不影响当期损益,而且财务重述具有不影响本期利润、没有后续“包袱”的这一特点,可以被上市公司所利用,成为了调节利润在不同会计期间“分配”的工具。因而,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是近几年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出于达到市场监管指标的要求考虑,一些上市公司滥用财务重述,在当前的会计期故意出现会计差错,虚增利润,然后再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利用财务重述政策,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回原来留下的利润“窟窿”。例如,预期本年度会出现会计亏损,上市公司可以少提折旧,并使少计折旧的金额达到应计折旧总额的10%以上,从而使折旧差错达到财务重述所要求的重大会计差错的标准;同时,再少计收入,并将少计的收入控制在应计收入总额的10%以下,使收入差错达不到财务重述所要求的重大会计差错的标准。此时,如果少计的折旧小于少计的收入,即可以转亏为盈。等到下一会计年度,利用财务重述政策,合法地再将少计的折旧确认为重大会计差错,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减本年初未分配利润,再将少计的收入确认为一般会计差错,并直接并入本年度财务报表,又可以使本年转亏为盈。可见,通过对会计差错及其财务重述的精心安排,可以将两个会计年度的亏损调节为盈利,从而满足证券市场监管的要求。
      三、对财务重述规范的思考和建议
      (1)强化信息披露,增强财务重述的透明度。财务重述既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揭露财务舞弊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揭露财务舞弊,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风险防范能力的管理权限手段。为此,如果上市公司因舞弊出现前期重大会计差错,那么就应当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重新编制和公布纠正后的前期财务报表,并详细披露各种舞弊手法或重大差错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2)强化注册会计师责任,充分关注财务重述。鉴于财务重述具有不良会计后果,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对上市公司出现的会计差错及棒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和信息披露予以适当的关注,并就财务重述的审计结果发表适当的出审计意见。(3)加强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的财务监督职能。如果需要进行财务重述,上市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材料,以详细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财务重述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做出专门的决议。(4)加大民事责任,提高财务重述的违规成本。财务重述只是揭露财务舞弊的手段,如果“虚假财务陈述”受不到法律的制裁,公司自然不会轻易放弃这一调整利润的工具。因此,只有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虚假财务陈述”的惩治力度,引入民事赔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滥用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S].2006
      [2]张为国,王霞.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差错的动因分析”[J].会计研究.2004(4)
      [3]张云来,王艳红.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与盈余管理问题探析[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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