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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关税【从WTO中若干规则看待碳关税的实施】

    时间:2019-05-13 03:23:2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气候问题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气候有关的国家措施也正在酝酿之中。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了碳关税这一名词,试图用碳关税的措施来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从而保护大气环境。碳关税究竟是何物,它的提出又会对国家产生怎样的影响,尤其是在当今国家经济日益联系密切的时代,碳关税的实施在WTO中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符合WTO的规则。文章从WTO中的一些规则来看待碳关税的实施,分析碳关税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碳关税;WTO;GATT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06-03
      一、引言
      气候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在2009年底落幕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把环境气候这一特点推向了高潮,大会虽然没有在气候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各国已经高度重视气候问题,这将在各国今后推行的政策中渐渐体现出来。
      究竟什么是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豍
      碳关税的提出,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开征碳关税强烈反对。碳关税不仅是一种关税,是一国的国内措施,它还牵涉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在当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世界里,一旦开始征收,必将在许多方面引起广泛的波动,本文仅从WTO的角度上来分析碳关税的征收以及可能引起的争议。
      二、与碳关税有关的GATT条款
      建立在贸易与关税总协定(GATT)之上的全球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对其成员国的关税措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碳关税是关税中的一种,它的开征,不可避免的要与GATT发生联系,而且多数情况下将会与GATT产生摩擦与冲突。直接影响碳关税的条款主要涉及GATT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
      GATT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GATT 第3条即“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具体含义是指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律、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补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要求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应该一视同仁,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待遇。GATT包含了一共9款内容,其中第2款有可能成为阻碍碳关税政策实施的潜在阻力。
      GATT第3条第2款主要适用于国内税收上面,“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 1 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从此句的结构上看,如果判断碳关税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就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被征税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为“同类”(like)产品;(2)对进口产品适用税率是否超过(in excess of)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税率;(3)是否遵守了GATT第3条第1款。
      1.“同类”(like)产品
      碳关税要想进行征收,就得证明进口的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不一样,所以不能适用同种税率。在WTO过去实践中,判断是否为“同类”(like)产品一向是有争议的,而且在每个案例中表现的都有差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检验标准:(1)边境税调整检验标准;(2)目标和效果检验标准。
      边境税调整检验标准相对来说更为客观一些,包括的因素有:(1)产品的最终用途是否相同;(2)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3)产品的价值、特性和质量;(4)一国的关税税目表的分类情况。在“日本酒水案”(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中,上诉机构就采用的是这个标准。目标和效果检验标准主要是通过审查税收措施的立法背景来决定是否为同类产品。如果碳关税的征收目含有对外国产品的歧视,那么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就会视为同类产品,从而成员国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在“美国汽车案”(US-Autos)中,专家组就适用了该标准,从而认定没有证据表明美国这项税收中含有保护的意图。随着时间的推移,在1999年的“智力酒水”案(Chile-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中,上诉机构采用的是以边境税调整标准为主,兼考虑税收措施的目的这一标准。�豎可以预见,在将来的争议中,WTO将根据每个案例的不同情况,适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使同类产品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从表面上看,碳关税的征收可能符合目和效果这个标准(如果这一措施平等的适用于国内国外产品),因为进行申诉的国家很难举证征收国在立法时是出于保护本国产品这一目的,但是,客观标准的考察就会否定碳关税征收的合理性。因为碳关税的征收针对的是生产产品的过程与方式,过程与方式中的差异一般不会反映在最终产品上。也正因为碳关税的特殊性,这就给判断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这一过程增加了困难,那么,基于生产过程与生产方式不同的产品能否被认为是“同类”(like)产品。
      环境标准按其功能可分为产品本身的标准和生产过程、生产方法标准,后者即PPMs (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 ,简称PPMs) 。PPMs 标准是指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比如,在生产中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量符合一定的标准、采用先进的清洁技术、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林地、以无害于其它生物的方式猎捕动物等。③在GATT中,并没有规定一国是否可以对在最终产品中发现不了的物质进行征税。1970年边境税调整工作组试图阐述与过程有关的税收,但是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豐
      在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Tuna-Dolphin Ⅰ)案中,专家组认定生产过程或是生产方式中的差异与决定“同类”(like)产品这一问题无关,从而否定了不同PPMs产出的产品属于不同类产品的说法。在巴西、委内瑞拉与美国的“汽油标准”(US-Gasoline)案中,专家组也做出了同样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PPMs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乌拉圭回合中达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都含有PPMs的规定。根据是否与产品性能有关这一标准,又可把PPMs分为与产品性能有关的PPMs (product - related PPMs ,简称PR - PPMs)和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s(non - product - related PPMs ,简称NPR - PPMs)。《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的仅仅是PR – PPMs,对于NPR – PPMs,无论是TBT还是SPS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碳关税正好属于NPR – PPMs一类,因为在一种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是“产品的消费者最终无法探查的”。�豑涉及NPR – PPMs案例是1998年的“海虾-海龟”案(Shrimp-Turtle)。在该案中,产生争议的是美国《濒危物种法》第609 条,该条规定对于凡未能在捕虾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该国的海虾向美进口。由于是否放生海龟在最终的产品——海虾中并不能体现出来,所以这条规定属于NPR – PPMs。在此案中,上诉机构采用了新的观点,即“它并不禁止使用PPMs 标准作为限制贸易的手段,只是它的实行过程不应该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这是WTO 首次对NPR - PPM规则的认可,虽然这一认可是相当微弱且暗含的,而不是明确地申明这一规则。”�豒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WTO案例所建立起来的“同类”(like)产品认定的标准是不完备的,虽然WTO有遵从先例的习惯,即对因碳关税引起的争端可能以参照“海龟—海虾”案(Shrimp-Turtle)中上诉机构的判决,但是,毕竟碳关税是一个比美国《濒危物种法》第609 条更为复杂的措施,因为它的涉及面更广,技术性也更强,所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很可能仍然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用客观与主观标准相结合方式来考察碳关税针对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为“同类”(like)产品,从而决定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是否违反国民待遇义务。
      2.“超过”(in excess of)
      其次,在认定是否对进口产品的征税超过国内同类产品中的“超过”(in excess of)这一问题时,相对“同类”(like)产品来说,要简单的多,因为只要判断为“同类”(like)产品,那么,微小的税率差别都会被认为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第一句话。
      3.GATT第3条第1款
      根据第3条第2款的第2句话,碳关税的实施不能违反第3条第1款,即“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对是否符合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机构也给出了三步判断标准:(1)有关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直接的具有竞争性或者是可替代性;(2)有关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未被同样的征税;(3)税率的差异是否意味着对国内产品的保护。
      在进行第一步时调查时,WTO争端解决机构要考虑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需求与可替代方面的灵活性以及产品的价值、特性、最终用途等因素。�豓尤其是需求与可替代方面的灵活性的考察,将意味着认定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为“具有竞争性或者是可替代性”比认定为“同类产品”更为容易。例如,如果碳关税的征收将导致消费者放弃进口产品转而购买国内产品的话,那么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就是“具有竞争性或是可替代性”。而在“同类产品”认定过程中,是不考虑“需求与可替代方面的灵活性”这一因素。在“日本酒水”案(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中,可被认定为“直接的具有竞争性与替代性”的产品范围要广于被认定为“同类产品”的范围。�豔所以,在考察成员国所实施的碳关税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3条第1款时,第一步对申诉方是十分有利的,可以充分利用“需求与可替代方面的灵活性”这一因素,使出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具有竞争性或者是可替代性”。
      第二步着重考虑的地方是“未被同样的征税”。这里与第3条第2款第1句的措辞是不一样,在第1句中,使用的是“超过”一词。虽然都是要求适用平等的税率,但是“未被同样的征税”明显要比“超过”所要求的低。因为在判断“超过”时只要是进口产品税率高于国内产品,无论高多少,都属于“超过”的范围。而“为被同样的征税”中的“同样的”就给了成员国解释的空间,所以,第二步是对被申诉方有利的。
      第三步考察的是成员国征税措施的立法目的。WTO争端解决机制通常考虑关税措施的立法背景以及该措施的内容是否与违反了这一步。�豖总的来看,这一步对被申诉方也是有利的。
      通过以上对GATT第3条第2款的分析,可以看出,碳关税要想不违反国民待遇条款,就得跨越其中的几个障碍。第一个就是在认定“同类”(like上)产品,PR – PPMs究竟在碳关税中能否成立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使是PR – PPMs在碳关税上能够成立,还得符合第3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说争端解决机构认定碳关税针对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为不具有竞争性或者是可替代性产品。除了这两点,碳关税的立法目的以及其它主观方面必须不能具有保护国内产品的意图。只有每一步检测标准都符合了,被申诉方方能认定没有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就目前的案例以及WTO争端机构在对环境案例上所持有的谨慎态度来说,碳关税的措施不容易达到所有标准,很有可能就违背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结论
      碳关税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牵涉广泛的国际问题,可能涉及的WTO中的条款远不至本文所列举的这些条款。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实际上实行了碳关税的政策,也就没有实际的争议提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我们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有碳关税的争议的出现,如何圆满的解决该问题也是一件棘手的事情。相信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以后的案例能够更好的界定、明确一些现在还具有争议的问题,为以后能够顺利解决碳关税的争议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释:
      �豍张君.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形势[J].中国经贸,2009(8):40.
      �豎Mark Liang, Green Taxes and the WTO: Creating Certainty for the Future,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 Chi.J.Int"1 L.359(cited in note 10).
      �豏⑥那力,李英海.WTO框架中的PPMs问题[J].法学论坛,第17卷第4期第40页;第44页.
      �豐Daniel McNamee, Climate Change,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allenge and Conflicts, Sustainable and Development Law & Policy, 6 Sustainable Dev. L. & Pol"y 41(cited in note 5).
      �豑Anna Henriksen,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and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ith Christian Friis Bach at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openhagen University ,1998. 10.
      �豓Horn and Mavroidis, 15 Eur J Intl L at 52 (cited in note 13).
      �豔Mark Liang, Green Taxes and the WTO: Creating Certainty for the Future,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 Chi.J.Int"1 L.359 (cited in note 9).
      参考文献:
      [1]杨向东.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D.苏州大学2006年优秀博士论文.
      [2]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J].法学论坛,2001(4).
      [3]张晨曦.WTO体制下国民待遇制度的法律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优秀硕士论文.
      [4] Cinnamon Carlarne,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WTO: Reconciling Tensions Between Free Trade and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17 COLO. J. INT"L ENVTL. L. & POL"Y 45.
      [5] Dominic A. Gentil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WHAT IS THE ROLE OF THE WTO, Fordham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 Fordham Envtl. Law Rev. 197.
      [6] Julia Ya Qin, DEFINING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3 B.U. Int’1 L.J. 215.
      [7] US--Shrimp,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8] U.S.-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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