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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乡土审判:乡土

    时间:2019-04-09 03:19:2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但国内广大乡土社会与城镇的日新月异相比仍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在于乡土秩序抗衡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乡土审判模式。通过分析“送法下乡”现象出现的各方面原因,为调整和变革这一局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乡土中国 民事审判制度 法治化
      “乡土社会”这一概念出自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其内涵主要是指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以村落或宗亲为基本单位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我国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国家政策推动下,新农村建设一时被媒体炒得火热。当代中国农村已不是几十年前世外桃源的状态,但由于交通或地理因素的限制仍经常性处于“山高皇帝远”的处境。较之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及全覆盖、迅速的媒体社会,乡土社会往往表现出极大的滞后性。
      一、我国乡土审判现状
      相比城市比邻而居相遇不相识的冰冷环境而言,乡村社会带有一股内发的亲近感,这或许与其滞后性有关。由于乡土社会的特性,村民们习惯于生活在一个固定的环境之中。每日打交道的是从小便熟知甲乙丙,有着既成习惯的生活方式。居住在有限空间的村民很少会考虑走出乡村,产生纠纷若选择打官司双方扯破脸终究是件尴尬的事情。
      在这样一个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国度里,无论国家的法律多么高明、现代、进步,对乡村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外来力量的介入,都可能对村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加之地域、地理以及国家人力、财力等方面限制,要将法律这把正义之剑按扎在乡土社会受到不小阻力。在与乡土秩序的抗衡的过程中,国内出现了独具特色的乡土审判。
      以里心审判方式为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审判过程中,法官和法律适应了当事人的需要,而不是当事人适应国家正式法律的需要。在这种情形下,司法与审判的目标已不在于严格地遵循国家法律,或是严格把法律关系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运用于案件的处理过程,甚至也不在于张扬法律文本所规定的正义,而在于“止纷息争”。
      乡土社会中村民畏讼与社会个体骨子里的历史积淀有关。古代中国“民刑不分,以刑为主”,专制国家依靠层层官僚体系维持社会秩序,治乱用重刑,这样发展极不平衡的法律结构导致了传统乡村普遍的畏讼心理。国家重刑轻民,长期私法的缺位使得乡土社会的固有的习惯、宗族制度、伦理等秩序取代国家私法成为乡土社会的民间法。
      由于种种原因,在乡民们的感知中,没有国家“法律”这一依靠国家强制力支撑并保证实施的规范生活并不会出现多少不便。在她们看来,乡土秩序或许才是解决个体间纠纷的最便捷有效的途径。
      二、灵魂与躯壳剥离的“送法下乡”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发展,“送法下乡”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现象逐渐出现在中国乡村。喻中教授在《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中介绍了大量审判人员不辞辛苦送“法”上门的例子,只是这法并非国家正统法律所规定的原本的样子,个别案件中甚至与之相背离。究其原因可以从制度、观念意识和物质保障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第一,从诉讼的制度层面看,国家的“制定法”与乡村的“民间法”之间存在明显脱节,即“字面法”与“行动法”不一致。经济全球化带动了全球一体化发展,东西方文化碰撞,国家在制定现代化法律的时候深受国外先进制度影响,却忽视潜藏在国内辽阔土地上带有乡土气息的地方性知识。设计层面的主观能动性与社会个体需求相脱节,乡民自然不懂也不需要这样的法律。
      第二,从诉讼的物质保障层面看,与乡村法律救济的渠道不畅、设施和人员严重欠缺。诉讼的成本是昂贵的,较之廉价便捷的乡土秩序,当前法律的诉讼往往要求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在乡民普遍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的诉讼并不能得到很好的遵行。即便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实现“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制度,更多情况下,大多法官选择沿着“法官——庭长——院长”这样的路线发展,价值追求的定位错误反映在职业生活中便是普遍缺乏职业自尊心。西方国家法官只对法律和上帝负责,而乡土社会的法官是生活在乡土社会这个大网中的人,其固有的地缘和血缘使得他们的判决不可能背离于乡土社会。
      第三,从诉讼的观念和意识层面看,传统乡村注重教化、伦理和习惯,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道德问题,道德律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宗族势力的复兴、乡村财政混乱、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干群关系紧张等直接影响到了乡村法治化进程。法律工具主义的心理定势更是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理念品性和人文精神。里心审判方式中,由于调解使法官和当事人都较多地摆脱了国家法律的“硬约束”,仅仅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软约束”,这就使调节方式受到了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欢迎。当法庭取代了以前的乡土社区权威,依照乡土社会的习惯规则,以社区民众愿意接受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
      三、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调整与变革
      规范和秩序的地方性会引起不同地区规范与秩序之间的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好的解决将会影响到跨地区的交流。中国社会中每个小的乡土社区就像是一个小城邦,各自有其不同的秩序。面对乡土社会中诉讼文化缺失与扭变的现象,我们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变革:
      首先,对传统乡村诉讼文化进行批判性的传承和创新。乡土社会的秩序及其维持必然存在着缺陷,会有诸多在城里人看来粗暴甚至是野蛮的行为。但是传统诉讼文化已在乡土社会蔓延数千年,传统并未封建落后,细细考察可发现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在提倡现代法治的今天,传统法治精神仍根深蒂固在中国社会的每个个体中,不懂乡土社会便无法处理好现实生活中的个案。当今乡村市场的开拓和城市化的结构变迁,必然需要传统诉讼文化的作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本土论”与“现代化”并不是完全对立而应是求同存异的。“本土化”旨在保留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精要,重在传承。“现代化”旨在使法律的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重在创新或转化。
      其次,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经验双项全能。现代法治发展要求法官应当是专业化甚至是专家型的,国内法学院校每年培养出大量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才,但这些人才素质参差不齐,因此经常会出现一些同案截然不同判的案例贻笑大方。其实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中,专家与非专家的界限并不那么明显。法律的生命在某种程度上更体现为一种经验而非逻辑,法官审案,尤其在乡土社会,审判经验的缺失将对法官队伍造成致命伤害。地方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心里常态都是法官应该了解的知识。这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应产生一定的影响。既然我们有了中国特色的“乡土社会”,也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学教育。
      民间习惯和调解在乡村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得天独厚地位,在我看来,无异于向人们展示了当今中国乡村真实而生动的诉讼文化断句一幕。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对法律规定和一般道德认识的艺术化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严格的制度法”观念向民间“习惯法”的妥协。
      反观我国农村,虽经历过几次大型普法教育,但收效甚微,法律并未真正走进农民的生活中,未在农村获得现实的生命力。现代立法理念应更多关注社会需要,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势关怀,这是我们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立法尊重乡土秩序并不意味着倒退,在现代法律还无法植入乡土社会的情况下,吸纳一些乡土秩序也许是加快乡土社会法治进程的一条捷径。若法律能吸纳一些乡土秩序的因素,或在执法中能考虑当事人的特殊需求,在乡民眼中法律调整的合理性会有所增加,当事人也不至于再次求助乡土秩序,法律的权威也更容易确立。
      作者简介:林洁(1990-),女,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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