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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反倾销会计问题研究】 经济全球化是什么

    时间:2018-12-23 12:46:2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从经济全球化背景出发,针对面临的“反倾销”问题,从理论层面上论述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与欧盟、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与沟通,为加快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步伐进行了探讨。同时针对我国“反倾销”环境及“反倾销”在会计领域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对策,为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成功机率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体系 会计准则 反倾销 信息系统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已经成为国际上遭受反倾销投诉最多的国家。在对外反倾销方面,我国存在应诉率低,胜诉率低。在应诉不利的诸多因素里,很重要是缺乏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支持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的活动。反倾销会计其实就是用来保护自己的一种会计手段,是确保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安全阀。因此,有必要研究、探讨我国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一、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及危害
      
      (一)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企业会计核算基础不健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规定,反倾销确定成本时的会计要求是“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1998年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修正案明确提出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国际上将提供完整和规范的会计资料作为反倾销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这些会计资料,是维护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依据。其次,成本核算体系不够细化,忽略了与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相关成本。应诉反倾销,打“洋官司”可以说是对我国企业内部管理的挑战。以原材料成本为例,国内细分为耗料、耗工、耗费三项,而在2000年欧盟对宁波新海公司的打火机做实地核查时,要求列到了20多项,提供的数据多达3226个。而且我们往往忽略了如产品销售、管理成本及质量保证成本等。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这些成本不能被资本化或分配计入存货成本中。但国际反倾销法中所认可的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两部分。也就是说,国际惯例是摊入成本的费用除了生产成本外,还需要算出每个产品所包含的包装费、研发费、运费、保险费和广告等。如美国有关方面在对慈兴集团出口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时,连包装所用材料的材质、产地、厚薄、售价,甚至连出口包装需要用铁钉的成本都计算出来,而这恰恰是我国企业容易忽视的。第三,会计信息的非市场因素存在。我国出口产品的企业多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由于这些企业产权大部分归国家所有,贷款从国有银行取得,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多由政府任命,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难免不同程度的受到非市场经济制度的影响,这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揭露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例得以证实。此外,国有企业在成本计算方面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是,产品成本中的土地价值按很低的政府划拨价格核算或者根本不计算土地成本,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按照目前市场价值计算。第四,对“软环境”要素的投入过低。即在工人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注重不够。如企业在职工住房、退休养老、医疗、交通、津贴、奖励等方面的支出,有相当部分未正式进入人工成本,这些企业的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低廉,给进口国以低价倾销的口实;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个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新产品,一旦投放到市场,马上就有大量仿制品在市场上出现,这些仿制品由于其成本中不含知识成本,可以降低售价,对产品研制开发企业构成极大威胁,得利的反而是不重视科技投入热衷于抄袭模仿的企业。这就使得企业对科技投入兴趣不高,产品科技含量不高,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有些企业为取得高额利润,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环境成本,或是一些高污染企业,以其较低的环境成本,反而成为一个地区的利税大户,受到地方政府的重点保护,从而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产品的出口价格很低,这样就极易引起国外的反倾销。最后,企业不规范定价行为。我国企业素有“薄利多销”的传统,甚至有些企业为换取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无利也要销,或者同行业恶性竞争,以低价招揽客户,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准则,为国外提出反倾销提供了口实。
      (二)反倾销的危害我国已经是世界上兴起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的发展,我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大幅度增加,主要反映在一些国家针对“中国制造”的歧视性反倾销。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截止2002年底,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已有511起,平均每年20多起。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涉案产品达4500多种。中国出口产品在西方国家市场上遭遇反倾销阻击的同时,外国产品又在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的低价倾销,对我国市场所造成的危害性日益显露。长此下去,我国不仅将丢掉众多的国外市场,而且国内市场也将遭受严重冲击,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
      
      二、反倾销中会计问题产生的影响因素
      
      (一)会计体系差异:两大法系反倾销制度差异的会计根源 与判例法系与的区别一样,会计制度领域也存在所谓盎格鲁一撒克逊会计制度与法典式会计制度的差异。在财务报告中,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会计的定位。而盎格鲁-撤克逊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报告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公允”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反映;法典式会计制度则要求财务报告严格遵循法律,特别是商法和税法的要求,形式合法性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弗雷德里克・D・S・乔伊等,2000)盎格鲁-撒克逊会计通常存在于适用普通法系的国家,以及那些直接融资在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资本市场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如英国、美国、荷兰等国。法典式会计制度将会计定位于遵循国家的法律,主要存在于那些属于成文法法系的国家,其企业的资金来源严重依赖于银行和政府,社会间接投融资比重比较大。此类国家具有相对稳健的计量实务,财务会计于税法会计关系紧密。由于公司必须在其帐目中按纳税申报要求记录收入与费用,税法有效地决定了财务报告中报告的金额。英国是“盎格鲁一撒克逊会计”模式的典范。在英国,“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如果在例外的情况下,遵守会计准则的要求与提供真实与公允的观点的要求不一致,那么,在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条件下,可以放弃会计准则的要求,采取理智和无偏见的判断,建立合适的替代处理方法,使之符合上述情况的经济和商业特点。经修订的《1985年公司法》第226(5)条和227(6)条也规定,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事项进行处理时,可能会发生不符合真实和公允的要求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就可以背离《公司法》的要求。(汪祥耀等,2002)美国也要求财务报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美国对“公允”的强调没有达到英国那种可以超越会计准则与法律的主观程度。德国的会计制度,表现出很强的秩序性。德国没有会计准则,但却拥有逻辑严密而又高度统一的 帐户体系。其会计规范是由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商法来调整的。其他的专业法,如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开法来对与特定规模有关的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了规范。由于德国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会计制度也定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债权人作为财务报告的中心,重视资产负债表、资产计价以及谨慎原则。德国商法规定了许多计价的选择权,奉行过度谨慎的会计原则(任永平,2001)。会计制度的差异,明显的反映于两大会计体系国家的反倾销立法与指法中。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原则上应当尊重被调查国的会计原则。只要被调查人的账簿符合该国的公认会计准则,而且合理地反映了生产商品的成本,成本方法和分配也是可以被依赖的,而且时历史上一直使用的,合理的反映了生产商品的成本,就应当使用被调查人的会计数据。但法律同时又认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公认会计准则(广泛的概念性会计原则),这些准则制定机构各异,或由会计职业团体,或由经济学家,或由商业领袖,或由政府制定。虽然保持一份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帐簿应当反映真实的成本,但情况并不事如此。可见,美国反倾销机构并未对是否遵循GAAP作为被调查人成本数据可采信的唯一标准。是否真实公允的反映了被调查人的成本,才是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人成本数据的真实标准。而欧盟反倾销法对于被调查国GAAP的态度与美国显然不同。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会计记录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的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就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欧盟也并不总是完全采用被调查人的成本数据,但其法律上的理由一般不象美国那样,是基于对GAAP的非难。WTO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痕迹。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与/AS相比,我国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信息披露广度的不足。如我国的会计准则缺乏通货膨胀下的相关规定以及职工福利及退休金方面的财务信息。当今社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如何争取到本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并充分发挥其才干,成为企业决策者所需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因而职工福利(包含退休金费用和计划)也成为企业竞争的手段之一,这些开支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都要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去,应该给予披露。而IAS第29号对恶性通货膨胀下的财务报告作了规定,IAS第19号和第26号对退休金费用和计划分别作了有关规定;二是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现阶段中国会计准实际上是准则和制度并存的规范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非上市企业在相当时期内仍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另一方面,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不同行业的企业执行各自行业的会计制度,会计口径不统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低。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随着国际金融的动荡表现得日趋增大,因此银行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银行及类似机构在会计信息的披露上会有特殊要求。IAS第30号已对该类会计主体作出规范,而我国现在只是将之放在金融企业的行业会计制度中进行规范。
      (三)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缺乏应对国际反倾销,必须知彼知己,除规范自己的财务、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以外,还要了解进口国的情况,掌握竞争对手的相关证据,需要又一个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平台。国外的公司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以权变管理思想为指导,始终贯穿“知己知彼”这一核心战略思想,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竞争对手会计一般包括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两部分。前者主要是为了掌握国内竞争对手的情况,为协调好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避免引起反倾销诉讼;后者是为了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帮助企业营销定位、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在国际反倾销领域,我们更需要的是后者,主要发挥两大作用:其一,监测公司国外竞争对手的营销情况,为规避和应对反倾销诉讼服务;其二,为应诉企业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了依据。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要用“替代国”的办法来确定倾销或损害。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我们大部分精力放在这一方面。如果我们的企业建立了境外竞争对手会计,在平时就积累了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一旦涉诉,就能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并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可我国在这方面是做得很不够的。
      
      三、反倾销会计系统构建对策
      
      (一)参与IASB会计准则制定,沟通两大会计体系 我国早在1997年就加入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应该更多的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沟通两大会计体系,同时也应该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家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让西方国家了解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差别,中国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事实做账。中国不仅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接受者,而且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推动者,使国内的会计改革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中国会计改革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从而基本实现了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二)构建境外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和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构建境外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关键是要解决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那些信息,通过那些渠道来获取信息,获取信息有那些方法。竞争对手会计信息是关于产业竞争者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意在“知彼”。一般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来搜集有关信息: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信息收集工作可由本企业的信息机构和财会人员完成,也可雇佣企业外部专职化的管理咨询机构去完成。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方法。获取竞争对手成本、销售数量等信息,可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场信号(Market Signaling),拆卸分析法(Tear-down Analysis),价值链分析(value-chain Analysis)等一些专门的方法技术。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和竞争对手会计,解决两大问题:一是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 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一旦涉诉,能迅速进入“备战状态”;二是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顺销申诉而举证,在国内产业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三)建立进出口反倾销财务认证体系 由于我国财务会计与国际财务会计以及欧美财务会计存在差别,而我国在欧美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往往要提供符合国际或欧美会计标准的财务数据,因此,建立进出口财务认证体系迫在眉睫。要赢得出口业务反倾销的胜利,必须提供证实出口产品不低于正常价值的财务数据。出口产品是否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往往有进口国的偏见因素,并不能由某一国认定。因此提供真实可信,符合本企业实质,又利于本企业抗辩的产品成本与价值指标,是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报告的核心内涵。在提供报告中,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提供出有利、有力的数据资料。特别注意:报告中不能将国家、地方的优惠作为产品价值计量的尺度,否则容易形成非市场产品价值而不利于抗辩。这一切都需要我国有较完整的财务认证体系。现在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欧美国家对其提出质疑,原因使没有经过独立审计,其可信性也就大打折扣。按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财务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应诉时进行突击的独立审计。出口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时,最好使委托有影响的、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反倾销案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唯一能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会计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张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帐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四)按市场经济规则对企业会计体系进行再造我国现有许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连原始和明细帐都没有,而这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因此,企业不仅要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好能够充分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资料,而且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这不仅有利于进行“市场经济”抗辩,也可以在被起诉时快速作出反应,及时提供对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对企业会计体系进行再造,以达到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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