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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构建

    时间:2020-11-09 08:06: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理想状态,是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根本基石和重要动力。从以人为本的维度来审视和谐社会,公平正义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公平、制度公正。应通过加强民主和善治以达到基本权利平等,通过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完善以达到机会公平,通过完善社会分配机制以达到结果公平。
     
        关键词:和谐社会;
    权利平等;
    机会公平;
    制度公正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内涵解读
     
        (一)权利平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为社会的缔结者,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收入状况、宗教信仰等,都平等地享有维持生存、获得发展以及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所在。具体而言,权利平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治权利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是指人们平等地享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以及表达自己政治见解的权利,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2、经济权利的平等。经济权利的平等,主要是指人们平等地拥有劳动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享有获得生活资料的权利,这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最为基本的权利。
     
        3、文化教育权利的平等。文化教育权利的平等,是指人们平等地享有社会的基础文化资源、基础教育资源,提高自身文化素质,适应社会竞争的权利。这是个体在社会中谋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机会均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同的个体、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阶层以及代与代之间都平等地拥有竞争社会所提供的资源的机会,这是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的前提。就目前我国社会现实而言,机会均等应主要实现以下方面:
     
        1、个体之间机会均等。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社会中的各种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如岗位、地位和职务等),然而一个社会中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于是问题就在于谁有权力利用这些资源,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这种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有效配置资源的根本途径,人们通过竞争获得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权力,在竞争中获胜的人自然成为资源的实际利用者。这一原则要得到公正性的辩护,必须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竞争资源的机会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使所有人在有机会去竞争资源这一点上是平等的,此即机会均等。个体之间的机会均等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之基石。
     
        2、地区之间机会均等。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生活于不同的地区,享受着不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此,个体间的机会均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区之间发展的均衡,因而个体间的机会均等首先就要求地区之间有均等的发展机会。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由于政策的倾斜使得我国东部和中西部之间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在发展机遇上存在着严重不公。如果说,这种不公在当初是出于我国社会整体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并且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地区发展机遇的严重不公,已经造成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它不仅降低了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人民的劳动积极性,而且成为目前制约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瓶颈之一。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就要致力于消除这种不公平。
     
        3、阶层之间机会均等。个体之间的机会均等也要通过阶层之间的机会均等表现出来。阶层之间的机会均等首先需要我们承认各阶层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同等地位,使社会资源向各阶层开放,其次需要我们保证各阶层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关于第一方面,我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就肯定地指出,这些新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关于第二方面,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他们占有、掌握的社会资源也存在着巨大差距,因此在实际的竞争中,机会是不均等的,这种不均等增强了人们的不公平感,极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
     
        4、代际之间机会均等。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人的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依赖一定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生活资源)和社会资源,此代如此,子孙后代亦是如此。但是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的资源甚至是不可再生的。因此机会均等不仅存在于同代人之间,而且存在于代际之间。代际之间机会均等就是要使此代与后代之间拥有大体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三)制度公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利益应当如何分配才能令大家感觉公平,应当制定和遵从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这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制度公正问题。具体而言,在利益的分配问题上,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德行原则。所谓利益分配上的德行原则,是指在分配利益时,应该坚持赏善罚恶,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即保证行善者获益,作恶者遭殃。这是实现利益分配公平的前,“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性安排,应当使社会成员感到做出正当、善的行为不仅是应当的,而且也是明智的”。
     
        2、贡献原则。在利益的量的分配方面,我们应该坚持“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即个体所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成正比,对社会贡献多,则多分;
    对社会贡献少,则少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全面发展的程度,人们之间在智力、体力以及其他能力上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有差距,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肯定会有不同,于是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社会分配给个体的利益就只能以他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多劳到得,少劳少得。可见,按贡献分配,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规则,它是在机会均等这一“起点公平”之下所运行的“规则公平”。
     
        3、补偿原则。按贡献分配虽然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使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社会产品实现了最大化,但是从个体角度而言,利益的分配并未达到真正的公正。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以个体利益的差别为驱动力,它必然导致个体之间利益的悬殊差距。一部分人在首轮竞争中取胜,于是获得了第二轮竞争的有利地位;
    一部分人在首轮竞争中失利,从而在第二轮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的甚至被排挤出竞争的行列,成为失业者,他们与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缺乏劳动能力者一样,都难以通过为社会做贡献获得利益,从而被置于贫困的境地。可见,仅仅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公平,还不足以实现利益分配的真正公平。恰恰相反,它势必造成分配结果的不公。为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按贡献分配原则之外,我们还必须引入“补偿原则”,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在人们所获利益间进行一定的调剂,使受益较多者对受益较少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4、共富原则。西方不同派别的思想家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有的强调应当完全根据市场竞争进行,政府不应有所干预,如诺齐克;
    有的则认为在市场之外,必须引入政府的干预功能,对个体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调剂,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人们的平等权利,如罗尔斯。然而,这都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因为即使是在贡献原则之外再辅之以补偿原则,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个体之间的利益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现象。如果我们的公平正义也仅仅停留于此、局限于此,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西方国家的公平正义就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以实现利益分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共同富裕以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为基础,因此我们摒弃了以往的平均主义,实行按贡献分配,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这仍然是我们今后所要坚持的分配原则。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途径
     
        (一)加强民主和善治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平等
     
        从底线意义上保证每个公民最起码的基本权利,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唯有对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享有基本权利的机会,唯有对他们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社会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使社会成员产生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认同感。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政治权利平等,即全体公民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的自由和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决定国家政治命运的自由。政治权利平等原则是民主政治的依据,只有充分的民主和政府的充分善治使民众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才能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平等。
     
        罗尔斯说:“社会是一种为了互相利益的合作冒险,同时具有利益的冲突和一致双重的结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治权利平等表达了一种以互惠性理论为基础以达到和谐的思想。因此,达到政治权利平等要做到:首先,实现公民权利平等。这一维度要求公民享有一系列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广泛的政治自由,如参与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等。其次,实现民主对话。这一维度要求每个公民作为道德主体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对话,将政治视为是个人道德生活的合理延伸,对政治共同体担负同等的政治道德责任。再次,不断提高政治透明度,建设廉洁政府。这一维度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获得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法制完善以达到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机会为人人开放。但另一方面,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形成人与人占有资源的不平等,因此机会均等还意味着通过国家干预为每个人提供资源,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让他们享受同等的机会。由于人的能力有差别,这是后天无法弥补的,因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就是在承认个人先天差异的基础上,保证后天的竞争环境和规则尽可能的一致,保证每个人都有最大的实质性自由,从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能。
     
        同时,法制是保证机会均等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法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的效率,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市场的公平,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竞争中公平的最有力保障,司法是构筑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法制的完善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机会均等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社会分配机制以达到结果公平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它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分配在参与生产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形成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利润、利息、租金等收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占有要素的状况是不同的,有人占有资本、技术和管理这些要素多,有人占有少;
    有人劳动能力强,有人劳动能力弱,按要素在生产中贡献参与分配,人们收入必然有些差距,不承认这种差距,搞平均主义,必然损害效率。既然收入初次分配中必须充分体现差别,按要素贡献来分配,而各人占有要素状况事实上是不一样的,因此,收入分配中的高低悬殊问题无法在初次分配中得到解决,只能靠再分配来解决。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国家财政收支的途径实现的,它强调“注重公平”,国家以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形式,在收入较高和收入较低的人群之间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肥补瘦的调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结果公平。结果公平通常是指人们最终消费上的平等,因而我国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从而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高兆明.制度公正论[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3、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上海三联书店,200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规划基金项目《宪政经济规范的基础研究》(项目编号:07JA820042)。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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