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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纠纷调处情况汇报材料

    时间:2020-11-04 09:17:5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林权纠纷调处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主任及各位领导: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借此机会,我就林权纠纷调处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以上。土地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也是支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土总面积218988.0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17203.8公顷,非林业用地面积101784.2公顷。在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82701.8公顷,疏林地316.5公顷,灌木林地18015.0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141.3公顷,无林地13983.9公顷,苗圃地45.3公顷。

     随着林业两类林分类经营机制不断成熟,各种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在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大原则下,我县林业产业培植得到了很大发展,林业产业化发展明显增速。人工商品林发展非常活跃,林农自发组织育苗、造林的积极性比较高,杉木、桤木、喜树等速生树种种植面积达14万亩;林下经济开发进入高锋期,草果、药材种植全面发展,全县共种植草果8万亩;“十一五”期间全县年森林采伐量29400立方米,极大地满足了林农对人工商品林采伐需求。全县林业产值达9153.65万元。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林地产出率的提高,林农收入不断增加,林地资源越来越珍贵,林木林地纠纷出现上升趋势。自XX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县共排查林地纠纷1260起,调处1206起。

     在林木林地纠纷调处中,主要是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调处的机构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司法机关。

     调处的程序是:当事人向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调处申请,同时提供双方当事人及争议地块情况,并提供双方各自持有的证据;林权争议处理机构通过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处;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处的原则是: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当地林业发展的原则;有利于安定团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的原则;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

     调处的依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计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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