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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检察院量刑建议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10 08:01: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根据上级院关于量刑建议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的具体要求,现就我院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以来的具体情况检查调研如下:      1、我院开展量刑建议以来工作实效性的评价调研。
          自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以来,松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向法院提起公诉 19 件 24 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议16件21人,提建率87.5 %,法院判决采纳量刑建议17人,采纳率80.9 %。这说明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已在我院全面推行。详细情况见下表:
          提起公诉   提出量刑建议    提建率     采纳量刑建议    采纳率
         19件∕24人     16 件∕21人      87.5 %       17 人      80.9%   
          此外,我们还通过与法院座谈、走访等形式向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以及比较有社会影响的律师事等征求了解各方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态度和建议,基本情况是:多数法官对量刑建议都有明显的抵触和异议,而律师基本上都持有支持态度。从上述的情况看,我院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我院能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思想上明确认识量刑建议是通过判前矫正的方式依法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是对判决结果监督职能的前移。
          (2)量刑建议的提起率较高,说明我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积极性较高,确已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3)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较高。反映出我院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4)有效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升。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引入,不仅仅只是约束和规范乃至监督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更是有效促进公诉办案水平的有力措施。此项工作的开展使我们公诉人的执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如在审查案件时不仅注重关乎定性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更加注重详细审查关乎量刑的诸多法定和酌定情节要素。
          (5)出庭公诉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往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更多的是分析证据的关联性、排他性,事实的充分性、确凿性,罪名的准确性、公正性,而对出席法庭的终极目标即判决结果却缺乏关注,因此支持公诉的整个过程缺少完整性。而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引入,直接把旁听群众尤其是诉讼参与人最关心的量刑问题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交法庭,不但增强了法庭的焦点效应,而且还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使得对案件的分析论证更加客观公正。同时,还可以从一个案件提出的量刑幅度和判决结果相比较,衡量出个案公诉出庭质量的高低。      (6)对判决结果的抗诉在准确性上得到增强。由于量刑建议是在庭审中提出,因此公诉人从一开始审查公诉案件时就必须将影响量刑的各个事实情节予以综合分析考虑。可以说,量刑建议提出的过程也就是公诉人对判决结果的充分考量和预测的过程。当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出现时,由于公诉人对案件量刑要素的熟知,就可以及时发现影响判决公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所在,那么提出抗诉的准确性也随之增强。可以说量刑建议工作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具体化。
          2、在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制约量刑建议工作深入推进的主要内在因素之一,是部分干警对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思想认识模糊。
          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公正的量刑程序是量刑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量刑建议就是对判决结果是否公正的监督前移和矫正,以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判决衡平。但调研中发现,部分干警不同程度存在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思想认识仅仅停留在完成一项附加性的工作和执行上级院决定的层面上,甚至在实际执行中有畏难情绪、消极应付等情况。一是由于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量刑被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也认为量刑属于法院的权力,对量刑建议的排斥、不重视,甚至出现当庭制止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的情形,使得一些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产生畏难心理。还有的公诉人认为量刑建议,既增加了工作负担,又会引起法院不满,故而消极应付式地执行上级院的决定;
    二是有的干警认为,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定性关,在法庭上可以就事实证据充分展开论证,因刑诉法赋予了检察官这项权力。而量刑建议则于法无据,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量刑建议权纳入法律规范,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涉。且量刑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故有的公诉人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觉着说了也白说,缺少“底气”;
    三是有的公诉人认为,判决结果若与量刑建议相符固然是好,但若不符则意味着不是法官错了就是公诉人错了,若提出抗诉既担心能否抗诉成功又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抗诉则是承认自己错了,与其冒承受此两难境地的危险,不如不提量刑建议。
          (2)影响量刑建议工作深入推进的内在因素之二,是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和提出建仪灵活性问题,量刑建议的提出随意、不严肃,量刑建议的幅度过于机械,都是导致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3)影响和制约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内因之三,是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幅度及灵活性与原则性把握上缺乏规范,参差不齐。
    如:提出量刑建仪程序不统一、幅度宽窄不一、刑种过于单一等。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的刑种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附加刑和缓刑执行方式的建仪较少。对部分在事实证据认定和定性上有争议的案件,在不做影响量刑诸情节的深入思考论证的基础上盲目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是对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时(如检举立功、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等),不能及时灵活地调整或变通原有量刑建议而导致判决采纳率低,灵活性与原则性把握不够。
          (4)公诉人在量刑建议准确度把握上的欠缺、法官对量刑建议的抵触和异议、辩护人及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限程度,是影响判决采纳率的最直接原因,也是阻碍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最主要的外在因素。
           3、几点体会。      (1)量刑建议是百姓对审判公正的渴望,避免量刑成为法官手中的专属权,由于行政化色彩浓厚,控辩双方很少参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受到制约较少,从而导致同罪异罚,罪责不相适应,造成实践中对于同一类型、同一犯罪情节的案件,判决失衡的现象。
          (2)量刑建议使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判公开、透明有可预测性,约束和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和实现量刑公正、阳光司法,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严肃与公正,是对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缺陷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3)量刑建议是立足于检察职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能之一,也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结性和实际处罚性。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具体量刑意见,无论是定罪请求权还是量刑建议权,都只具有程序性意义,并不等同于量刑裁判,对被告人确认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决定权仍在法官的手中。所以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并不是对法官量刑裁判权的侵犯。
          “公开、公正、公平”是我国当代的司法理念。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有助于普通民众对于法官裁判的侧面知情权,更是寻找公诉权与裁量权连接点的有益探索。深入推行量刑建议机制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它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机,对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理顺检法关系,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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