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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科研院所改企转制研究|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利好

    时间:2018-12-23 12:41: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自1999年科研院所转制改革以来,科研院所在研发及其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和积累了核心竞争优势。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科研院所在其自身定位、企业化与科研产品的外部性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上仍未走出困境。本文在大量调研和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析了科研院所的现状,提出了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并对政府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制 科研院所 科学发展
      
      十多年来,国有科研院所的转制改企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如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在科技产业规模和效益方面,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都迈出了成功的步伐,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尽管转制改企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却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如科研活动的外部性、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弱化、创新模式的不适应、产业化的瓶颈等问题,由此制约了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迫切需要在政策上、发展模式上进行进一步改革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成效
      (一)科研院所科研及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1)科研能力得到有力提升。转制科研院所不但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科技计划和行业重点研发任务,攻克了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取得了行业发展所需的战略性技术成果,而且还积极进行技术扩散,对行业科技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批地方科研院所已成为区域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具体表现在研发活动重要性继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应用性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优势突出。据科技部统计,2007年247家中央级转制科研院所共转让技术成果1800余项,受益企业1.5万余家。如(图1)所示,2004年至2008年期间,中央级转制科研机构完成科研项目数由2004年的4835项增加至2008年的7497项,总体呈快速增长态势,虽然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数明显减少,由2004年的144项减少至48项,但获行业科技奖励数近三年却逐年递增。不难发现,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转制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质量总体有所下降,但为竭力保证在行业内的科技领先地位,转制后科研院所更加注重科研的行业针对性,而专利申报数的增长则说明转制后科研院所对技术的市场价值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2)科研投入持续增加,科技创新能力稳步增强。据科技部对247家中央级转制科研院所的调查,2007年科技经费投入约150亿元,其中,来自政府部委的纵向经费26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2倍多;来自企业的横向科研收入127亿元,是2000年的4倍;院所自身从市场竞争取得的效益中自筹科研经费约20亿元。近几年转制科研院所取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及发明专利。仅2008年,以上科研院所共完成科技成果7497项,获得国家级奖励48项,申报专利5779项。
      (二)形成了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科技企业 转制改企以来,科研院所将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产业规模和效益大幅提高,资产运行质量明显改善。根据科技部组织的“转制院所改革跟踪调查课题组”对两批转制的国务院部门所属的开发类科研机构共376家进行的连续跟踪调查数据显示,两批转制转制院所2008年资产总额达1811亿元,比2000年的514亿元增长了252%;净资产为795亿元,比2000年的236亿元增长了237%;年收入总额1152亿元,约为2000年的5倍;利润总额82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501%;上缴税金73亿元,比2000年增长803%;2000年有约16%的转制科研院所处于亏损状态,2008年下降到8.5%,且亏损额明显减少。 从2000年至2008年转制科研院所主要经济指标变动情况如(图2)所示,2004年以后的四年,转制科研院所无论是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水平,还是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都明显高于2004年之前(即转制后第一个四年),增幅也明显提高。这表明2000年至2008年期间,转制后科研院所不仅产业规模在不断壮大,资产投入在大幅增加,而且盈利能力也在稳步增强,对国家的税收贡献日益增多。虽然受转制过渡期影响,短期内转制科研院所总体资产周转效率还不理想,资产运行质量还不够乐观,但纵观转制后的九年数据,基本呈现逐渐好转的趋势,尤其是2004年以后。从数据中可以看出,2004年是个转折年,而该年也正是国家“十五”计划结束和“十一五”计划的开始,这也验证了目前对科研院所转制的阶段划分。从主要收入构成看见(表1),2000年至2008年间转制科研院所在保持总体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逐年上升,即从2000年的59%上升到2008年的74%,产品销售收入成为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收入来源。这表明转制科研院所已经逐步适应了市场经济,在改革中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科技产业化在院所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带动作用,企业化对科研院所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从各项收入增幅的比较分析可见,产品销售收入增长明显快于其他收入,横向科技收入增幅大于纵向科技收入增幅,转制科研院所面向市场、服务经济的能力稳步增强,同时对行业的科技贡献日益加大,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转制科研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产生的效益既有经济效益,更有社会效益。由技术推广所产生的降低成本、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行业经济效益、配套带动效益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等间接经济效益更是无法估量。因而,转制科研院所在国民经济发展、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的作用,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其带动作用和涵盖面是对“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最好诠释。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包括人们观念上的改变,是全社会变革前进的内在动力。
      (三)转制科研院所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截止到2009年,仅国资委所属的转制科研院所就投资成立了约20家规范化股份公司,其中有15家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多数业绩良好、初步实现了科技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释放出了巨大的潜能。其他直属、控股公司180多个,生产基地20多个,已建和在建的生产线50多条,分院和分所30多个。科研院所创办产业是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新型院所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也为今后吸引战略投资者、联合兼并等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转制科研院所的所办企业一般具有明显的高新技术特征、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技术壁垒,对于发挥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加大转制科研院所对上下游相关领域的渗透,增强科研院所的经济实力,从而为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科研院所的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转制科研院所人才建设得到较大改善,科研人员待遇明显提高,人才外流现象得以根本遏制,保持了人才队伍的稳定,如(图3)、(图4)。同时,引入大批高层次技术人才,形成了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转制后科研院所人员流动虽然比较频繁,但人才流失现象逐渐好转。在流入人员中,高素质人才占主体,其流入大于流出;而流出人员中,低学历人才居多,且流出多于流入。可见,高素质人才队伍正在形成,并逐步趋于稳定,如(图5)所示。随着转制后各院所更加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研究生培养人数会逐年增加,人才队伍建设将进一步加强,人才流动必将更好地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五)科研院所竞争力有所提升 转制科研院所的核心竞争优势显著,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突出的科技领先优势;雄厚的人才优势;特有的专业、技术系统配套优势;无形资产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逐渐加强的科技产业优势。
      二、科研院所转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迟缓,制约了科研院所的发展国有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在取得成绩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关键原因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缓慢。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因此,可以从这以下方面来分别考察国有科研院所在企业化改革过程中的进展情况。(1)产权清晰方面。国有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革虽然历经了十余年的历史,但其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却十分缓慢。大多数国有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革采取的是整建制划转,只是在二级公司层面上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在科研院所的母体上仍然存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变动的现实,有关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归属仍然比较模糊,因而产权结构并没有实现根本性的转变。(2)权责明确方面。权责明确要求转制改企的国有科研院所应该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转制改企的国有科研院所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差强人意。第一,转制改企的国有科研院所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不明确。第二,转制改企的国有科研院所仍然是国有独资企业,因而保留着传统国有企业的运作模式,内部管理制度也缺乏活力。第三,由于转制改企后的国有科研院所仍然带有相当大程度的国有企业性质,企业的凝聚力和管理水平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3)政企分开方面。仿效国有企业改革的抓大放小战略,在转制改企时政府对大型国有科研院所的控制力有所增强,政府在转制改企中没有实质性地撤出国有科研院所的经营管理。(4)管理科学方面。转制改企后,国有科研院所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其他科研机构或组织的竞争。然而,纵观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缺乏有效率的激励机制的不在少数,依赖政府直接指定科研课题、确定行政级别、划拨科研经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同时,包括人力资源招聘、分配制度改革、研究与开发活动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没有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现代经营管理模式。
      (二)科研活动外部性与企业盈利目的之间的矛盾受行业特征和业务惯性的影响,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仍然需要从事大量公益性的科研活动,以便向全行业、全社会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科研活动带有正外部性、基础性、集成性、公益性,但转制改企后的国有科研院所毕竟需要满足企业活动的某些特征,特别是需要满足其盈利目的。由于转制改企后,政府对科研院所的资助力度十分有限,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的经费大部分需要靠自己来筹措,科研管理及技术人员疲于到市场上争取各种资助,从而弱化了科研院所既定的研究方向和职能定位,这不利于共性技术的开发和公益服务的提供。
      (三)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弱化转制改企后国家的支持力度明显减少,由于行业共性技术的外部性,其投入大、风险大、见效慢、收益小,因而企业化运作的科研院所在提供这些技术的研发方面存在供给不足的倾向,这就使得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或企业中使用的前沿共性技术慢慢地进入缺位状态,行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不容易发挥出来。长此以往,多数行业或产业领域的发展必然会遇到技术瓶颈,最终达到发展停滞。在转制改企过程中,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任务不明确,企业化的科研院所在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方面相互推诿、互不合作等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行业共性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工作十分缓慢,技术扩散的效果不理想,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减少了企业化的科研院所从事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动力。
      (四)创新模式与创新要求不相适应 首先,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一般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出于技术安全的考虑,其内部的人力和设备资源仅供本单位使用,这既不便于与其他的科研院所形成合力攻关、相互取长补短的合作关系,又不能联合起来共同承接和攻克国际性重大科研项目,即便各科研院所有小规模的合作,也是由政府主导而非根据知识和技术创新条件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技术联盟。这种靠行政命令形成的技术联盟不一定符合知识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在推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其次,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与各类生产性企业展开合作与交流的行动不够踊跃,共创适销对路的科研产品的主动性不强。再次,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中人才流动与重组机制不够顺畅,这既有国家现行人才体制的原因,又根源于科研院所专用技术人才流动性不足的痼疾。只靠转制改企科研院的资源不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就难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知识和技术创新将难以达到理想的境地。最后,企业制度创新缓慢也是制约知识和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因。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事知识和技术创新的科研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
      (五)科研院所的科研绩效考核缺失 虽然转制改企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时间,但对大多数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而言,其绩效考核仍然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甚至与一般性企业的绩效考核在同一层次上,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科研院所绩效考核机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由于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从而主动或被动地忽视了对公益性、公用性或基础性科研产品的重视,在现行企业绩效考核机制中这方面是不尽人意的。其次,科研投入的特殊性没有在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的绩效考核机制中体现出来。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在科研投入上也与一般性企业有很大的差别,同时,科研人才的社会效益也很难用比较准确的数字来衡量,因而单纯重视经济绩效的考核办法在评价科研人才资本的大小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转制科研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滞后,阻碍了适合转制改企科研院所长远发展的科研成果绩效考核机制的形成。一味地依靠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科研成果的优劣,或仅仅重视科研论文发表数量和科研成果为本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没有将科研产出的绩效考核与科研人员的收入结合起来,岗位管理与科研绩效评价出现严重的脱节,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很难落实到位。最后,转制改企科研院所成果评价的现行机制不能适应科研院所业务发展的需要。国资委考察的往往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否及其可能性,特别是科研院所的收入增幅和利润水平,而对科研的投入产出关系、基础性技术比重、技术外溢效应、社会效益等指标的考核实际上是缺位的,特别是没有能够把创新能力、人才资源、科研成果等列入考察的范畴之内,这就违背了科研活动的基本规律,对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出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六)科技中介机构的缺失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在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上采取了重点扶持和加强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但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总体上看,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的数量与质量同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需求不相匹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科研院所生产组织方面。由于各级行为主体的认识不充分,软硬政策投入不到位,科技中介机构管理体制机制不规范,目前能够满足现实需要的科技中介机构仍然规模小、功能单一、服务能力偏低,它们服务于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能力还有大量需要改进和提高的空间。(2)科研成果转化方面。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它们一般按照企业化模式运行,其逐利本性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弊端,诸如运作不规范、缺乏信用、短期行为倾向严重;另一种是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它们是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经由政府或行业授权而成立,但大多数只是一个空壳的牌子,并没有发挥多少作用。正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的缺陷使得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3)共性技术扩散方面。现有的科技中介机构也囿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为共性技术的扩散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沟通渠道,从而让共性科技资源的共享和利用大打折扣,这对本行业、学科或领域的科技发展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七)科技产业化的困难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在科技产业化方面存在不足,这些不足既有科研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滞后所导致的资金、人才短缺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科技中介机构缺失的原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转制改企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的资金瓶颈。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在科技产业化方面的资金缺口很难通过商业银行的贷款而筹措,同时,科技产业化从整体上缺乏政府和其他企业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科技成果因缺乏转化资金而未得到应用的比例高达25%,因此,必须尽快解决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的投融资渠道不畅问题。(2)转制改企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的人才瓶颈。科研院所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上存在后劲不足的隐患,这就造成了科技成果的研发一方面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率也不高。(3)转制改企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的规模化问题。由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滞后,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在处理科技、经济、市场之间的关系上仍未取得成功的经验,从而对科技产业化的规模化运作形成障碍。(4)科技适应市场的程度也是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经常需要遇到的问题。市场导向的科技产品生产对于科技产业化也是非常重要的,而脱离市场需求的科技产品必然在科技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供需不对接的问题。
      三、科研院所转制的建议
      (一)关于国有科研院所的定位 经过10年的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科研院所基本完成了第一次的改革定位,即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并且不断做强做大,取得了不俗的成绩,那么,国有科研院所改革的最终目标就算已经大体达到了呢?国有科研院所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发展目标,不能采取 “什么盈利就发展什么”的发展战略,不可以擅自改变国家赋予其必须实现的重要任务,不能任意放弃国家决定其从事的主要科技方向,尤其是国计民生和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科技目标。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必须实行即使不赚钱也要研发的原则。继续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就是要实现国有科研院所根本性质的再塑造。国有科研院所自己做强做大,具有强劲的竞争力,这只是实现了一个方面的目标。社会并不仅仅满足于国有科研院所的“独善其身”,而是要求国有科研院所必须“兼善天下”,国有科研院所的贡献不能主要表现在自身做强做大上,而主要是要表现在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上,国有科研院所的根本性质就是促进及引领国家及行业的进步与发展。在这方面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显然还做得很不够,还有许多问题还亟待解决。因此,转制国有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第二次定位目标应为以下方面:第一,有利于实现国家科研创新体系的整体有效运行和保证科技成果的有效扩散。第二,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大民生事业工程建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实现关键科技创新突破,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危机应急机制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科技依托作用。第三,在改善产业发展结构方面发挥关键的科技推动作用,实现科技产业化和产业科技化。当基本实现了国有科研院所改革的第一次定位目标后,国有科研院所必须向更高的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对国有科研院所的绩效评价采用更高层次的评价标准。国有科研院所实力的不断增强,使之有条件和有能力更好地承担起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队”的功能。现阶段,我国最重要、最迫切的问题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整个国家和各领域应对风险和危机的能力。在这些方面国有科研院所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二)基于二次定位的深化改革方案选择应根据行业特性及自身不同的特质,与政府及行业机构一道,共同商议确定进一步改革发展模式。对于国务院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集中管理的科研院所,建议采取联合做大方案。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应探讨横向联合重组,成立如“中国技术研究院集团”等机构,搭建创新平台,以充分实现国家或地方科技战略,体现科研院所“国家队”的作用及社会责任,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其特殊而重要的价值。对于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院所,尤其是还以工程研究为主的科研院所,可以探讨按照签约研究院的模式。与政府紧密捆绑合作,发挥“国家队”或“地方队”的作用,引领行业的发展,实现科研院所的真正社会价值,减少不必要的科技资源浪费。如国家住房及建设部可以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签约,国家工信部可以和电信科学研究院进行签约等,将其在公益性科研方面视为该部直属的科研院所,授权其进行有偿科研活动,而在其他方面,仍然按照国资委对其所辖国有大型企业的要求进行。对于所处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尤其是以产品研究开发为主的科研院所,建议选择战略重组方案。进入该行业大型企业,输出了技术得到了资金与支持,在大型企业中实现科技产业化以及产业科技化的目标,增强大型企业的行业地位,提升科技水平,真正成为国内第一,国际一流。同时,也促使大型企业二次定位,更进一步地发挥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国民经济强有力的支柱。对于已经转制为民营或股份制上市的科研院所,宜采取自强发展的模式,继续独立运行,通过自己的特色取得研发的优势以及市场的份额,通过融资等金融手段得到科技产业化需要的资金,使科研与市场紧密结合,做强做大。在最大限度上发挥科技促进作用,提高竞争层次,补充国有科研院所的不足,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其他科技型企业也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
      (三)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体系一是改进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发挥政府在基础和公益性方面的投资和管理作用;二是改进政策支持体系;三是推动科研院所上市融资。除了利用国家科研经费支持、政策性金融信贷等金融支持外,转制的科研院所还应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资本运营手段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四是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化。应该重点突出和加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科研投入力度、科技创新能力、科技转化能力等重要指标及其权重,采用经济增加值(EVA)评价指标,对转制科研院所建立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分类考核体系,构建一套全面反映转制科研院所特点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总之,国有转企改制科研院所十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其进一步企业化改革要紧紧围绕着二次定位目标来开展,切实履行自身的历史使命,以国家兴亡为匹夫之大任,争取在十二五发展期间取得跳跃性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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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梁恒)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公式、注解等请以PDF格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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