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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

    时间:2023-03-26 22:20: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彭 勇 蒋玉晨

    赋役制度研究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明清田赋征收研究越来越精细化,仅征收环节的研究就成果丰富。如胡铁球认为,明代由民间自发产生的歇家,从仅为纳户提供简单服务发展为包收、代办等全方位的包揽,取代粮长职能,代替纳户向官府交纳钱粮[1];
    周健认为,清中后期普遍存在着由官府柜书、里书和粮差负责下乡征收的“书差包征田赋”现象[2]371。无论“歇家”抑或“书差”,都是明清时期官府借以管理、甚至控制社会的中间组织,是州县田赋征收流程的重要环节。实际上,在明清之际赋役征收由“歇家揽纳钱粮”到“书差包征税银”的变化中,还存在一类群体,就是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即收头与柜头。迨至嘉靖后“一条鞭法”推行,收头和柜头逐渐成为州县田赋征收中的重要参与者和实际操控者,其职能不断拓展。头役职能的逐渐复杂导致其权责渐大,其中不法之辈损公肥私,在基层州县遂成大害。那么,头役是如何佥派的,其职能有何变化,对国家和社会又有何影响?

    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与嘉、隆时期“一条鞭法”的实施关系密切。为了解决奸胥、粮里的侵欺现象,条鞭法行后各地陆续实行了“自封投柜”之法,即由粮户将该纳银钱自行封装,于纸包上书写里甲姓名银数,然后投入银柜,不再由里甲经手。民户自行输纳于官,称为“官收”。税银从民收到官收,实际上是明廷为简化征收流程、减少粮里胥吏侵欺、维持赋税定额做出的税收制度改革。作为田赋官收制度的中间环节,头役与官、民双方均有密切联系。头役的职能从简单的监督投柜、验收银两发展为拥有包征包赔①的复杂功能,其中反映的是明代州县田赋征收在官员懒政、胥吏侵欺的背景下,由代理人逐步掌控实际征收流程的变化过程。

    头役在前人的研究中屡有提及,梁方仲、唐文基在其专著中均提到了头役的功能,刘志伟认为因头役差等甚重,在“朋充”之法中正户(即头役)和贴户的矛盾到明中叶越来越普遍[3],侯鹏亦简要辨析过收头的性质[4]209,然他们均一笔带过。本文通过对明中后期赋役征收中的头役的产生及其职能进行勾稽,尝试分析“佥派头役收掌税银”的田赋征收模式在州县田赋征收中的作用与利弊关系,理清官府通过中间组织不断加强乡村控制的过渡方式与内在逻辑,进而揭示明代乃至清代赋役征收机制的沿革与流变特点。

    1.头役的身份

    “头役”是明代某项差役管领者所充之役的泛称,唐文基称头役是各类“重差”中某项差役实际上的负责人[5]。洪武年间(1368—1398年)头役之名已存在②,其涵盖范围甚广,如征收钱粮有“收头”③,解运钱粮有“解头”,收银守柜有“柜头”,催征钱粮有“催头”,驿传充役有“马头”,经管匠班有“匠头”,甚至于社头、户头、保头等,均称之为“头役”。这些种类众多的头役,原则上均应由具有一定经济力量的“大户”④充当,然而在实际派役时却并非如此。到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主要是指收头和柜头,收头是田赋收掌者,柜头是守柜收银者,二者功能时相混淆,即常以收头行柜头之事。赵南星记:“条鞭者,总订各项之数而征收之”,“而乃改大户曰柜头、曰收头,投柜于州县大门之内,使民自纳银而柜头主之”[6]。这类头役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关于“收头”的性质,胡铁球据光绪《嘉兴县志》之记载,认为收头是一种“空役”⑤。侯鹏则认为“收头”和“解户”类似,是随着丁田银之征而出现的一类负责收解的人役[4]209。收头是各类赋税物料征收中的实际收掌者,明中后期州县征收田赋时佥派收头相当普遍,如崇祯五年(1632年)巡按河南监察御史李日宣称河南“各属征收钱粮,从未有不用收头者”[7]527。

    头役与粮长、歇家颇有渊源。头役是在大户粮长中拣选佥派“有力者”,与粮长既联系密切又大不相同。首先,粮长和头役都是田赋征收环节的“中间人”,但粮长是“民收民解”中的重要环节,头役则在“官收官解”中发挥作用。其次,头役是从粮长中选人充当,在征收环节中要比粮长高一层级,“粮长收人户折银,收头又总收粮长折银”[8]309,此时的田赋交纳流程为“纳户→里甲或粮长→收头”。最后,头役之役等要重于粮长,其劳役亦苦于粮长,如万历时苏州府嘉定县收头津贴役米18石,粮长则为10石[9]765。

    粮长制度衰落后,歇家以一种包揽钱粮的中间者身份出现,参与到州县钱粮征收中来,因此头役与歇家既有关联,又不能混为一谈。胡铁球指出歇家通过直接包当粮长或充当粮长的保户两种方式来取代粮长收兑漕粮的职能[1]287,如苏州府吴县有“三十七区粮长歇家”[10]288的记载,即歇家冒充粮长之役来实现包揽。但这里的歇家仍在粮长收纳粮银的环节,未到田赋征收中“自封投柜”时头役收掌税银的环节。虽时有歇家冒充头役包揽钱粮之事,如“两浙钱粮最多,饭家积蠹包揽,其弊有二:一曰包里长,一曰包柜头”[11],但歇家和头役的性质有明显区别,二者一主动,一被动,一出于私,一源于官。歇家主动冒充头役,是为了包揽钱粮而谋私,而头役佥派则是正项差役,官府不仅佥派大户,亦佥派贫民小户充之,并不全为歇家所包揽。易言之,歇家是包揽田赋的中介模式[1]3,头役则是民众被动充当的差役。

    2.头役的佥派

    收头、柜头的功能相近,常以同一差役形式出现,是钱粮官收时纳户“自封投柜”过程中负责监督投柜、验收银两者,“收头一役止名守柜,在旁司登记而已”[7]528。因其收掌称之“收头”,又因其守柜收银而称之“柜头”。侯鹏亦认为在州县柜收粮银时,收头有时又以“柜头”“看柜”“柜长”等名目出现[4]210。头役一般是粮长“佥有力之家充之”[12],如苏州府嘉定县“所谓收头者,简税长之有力者充之”[9]733,绍兴府余姚县“于该年内择其田、粮俱多,家道殷富者”[13]621佥为柜头,在山东是“柜头易名,犹大户也”[14]414。当然,也有不是以粮长充任的,如四川洪雅县的收头是“令里长排年呈报”,后又改为“十甲粮户轮当”[15]。这是因明代的粮长设置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并非普遍设立。大致人口赋税众多的繁剧之邑,非设粮长不可;
    而人口稀薄、赋税寡少的地方,则无设立的必要[16]318。因洪雅县并无粮长,故以里长和粮户佥充头役。

    头役佥派的具体标准,一般由粮长大户的田粮数额决定,“田多者当大差,如柜头之类”[17]194。随着粮长制度的衰落,头役佥派所依据的田亩数额标准也越来越低。万历年间(1573—1620年),南直隶应天府民户“有田百亩者佥点收头”[18]234,到崇祯年间(1628—1644年),太仓州收头开始佥派小户,“民田十亩以上者皆不免”[19]174。头役佥派由大户到小户的变化,导致官府勒令头役包赔,便出现了“头役之累”现象。

    各县佥派头役的数量,由该县征收粮银多寡、征收任务轻重决定。如万历时,松江府青浦县、绍兴府余姚县均佥派柜头4人⑥,苏州府吴县、淮安府宿迁县有柜头6人⑦,山西部分州县各设置收头房8间⑧,应天府句容县原有收头17名,后改为8名⑨。在田赋征收中,头役如不能按时完成额定征银数,则有包赔之责,所以州县官员胥吏若想贪墨苛敛,则会多佥派收头,“收头数多,便于科敛”[20]。像余姚县虽额定柜头4人,实际并非如此,“凡遇比并钱粮,必有收头数十人”[13]615,北直隶开州、满城等县“岁用收银柜头,历分四季,人用三四百名”[21]511。吕坤称州县佥派大户为头役时“听民攀禀,多坐收头”,以至“大户几于半县”[22]334。明后期的佥派头役现象相当普遍,毕自严就说:“自来征收,未有无见年、无收头者。”[7]528因此头役的队伍是相当庞大的。

    3.头役的工食

    头役因是佥派的正项差役,按规定可获得官方贴补的工食银,“于吏农中择其至诚者,日轮一人承直,或量给工食”[7]528。头役的工食,有支米和支银两种,如万历时苏州府嘉定县收头“津米一十八石”[9]765,青州府安丘县则“新添收头六名,每名银十二两”[23],应天府佥派收头每名每年“其费六七金”[18]234。无论支米或支银,头役的工食贴补均十分微薄,吕坤称“收头之工食颇少,人人称累”[24]。明代凡较重差役均议帮贴,头役亦不例外,山东户役编佥时,“各佥上八则人一户,谓之头役,而以九则花户贴之”[25]36,“审有力一人佥充头役,而以花户贴之”[14]393。吴县“守柜六名,官给工食不敷,另议私贴”[8]300。头役虽工食短少,却可谋取帮贴,又能以权谋私,因此谋充者亦不在少数。隆庆元年(1567年),余姚县“佥审收头,则人人窥伺,有利者百计谋收,有害者千方规避,公庭之请托无休,吏胥之贿赂杂进”[13]615。这为收头、柜头队伍的无赖化和肆意侵吞埋下了祸根。

    明中后期国家正赋由“民收民解”向“官收官解”的转变,是一条鞭法改革中的重要变化,头役几乎参与了税银“官收官解”的全过程,从监督投柜、秤收银两、登记簿籍、倾熔成锭、税银解运等各个环节,均有头役的身影。明代州县正堂官员多不谙钱粮之事,而由精熟此道的书吏和头役把持包揽,“钱粮出入皆吏书、收头之手,官无红簿,民无徭帖,不知派纳几何”[7]711,他们成为州县田赋征收的实际操控者。国家要保证“惟正之供”按原额收纳,就必须倚靠头役,头役的重要地位便不言而喻。头役职能也随之不断扩张,其由最初仅具有监督投柜、验收银两的基本职能,到多方负责、包征包赔的附加职能,这样的变化,既加重了头役的权责,也为“头役之害”埋下了伏笔。

    1.看柜收银

    头役在官收官解、自封投柜的过程中负责收掌田赋,具体而言,其职能是监督投柜和验收银两。据《国朝献征录》载,“自封投柜”之法自嘉靖中期即已在部分州县实行,各地税粮征解中有“总立柜头,各户自投纳者”[26],即是此法。梁方仲指出,“自封投柜”之法设立是为了减轻胥吏或里甲人等的需索挪移、多加火耗及换封抵假之弊[16]54,“自封投柜”之法是明代官收税银的具体方式之一。条鞭法行后,民间税粮“本色照旧上仓收贮,折色投柜上纳”[27]4343。具体流程是由纳户将该纳的折色税银自行封装在纸袋内,于纳税之日将纸袋亲手投入用于收银的“银柜”中,不许胥吏和粮长经手,以杜绝其侵欺。以绍兴府余姚县“自封投柜”的具体流程为例:

    收纳之法,预先查照由帖,造收纳文册一本,用印钤盖。置立大木柜一个,上开一孔,可入而不可出者。仍酌量县分大小、都图多寡,县小者止一簿一柜,大者作二簿二柜,或三四随宜曲处。每柜即选择实历吏中之勤慎者一名,粮长中之殷实者一名,相兼经收。每次印给收票一百张,私记小木印一个。本柜立于县堂上,听令各该里递带领纳户亲赴交纳。先是吏与粮长公同查对簿内及由帖纳户本名下,丁粮及折银数目实该若干,相同无差。随即验银足色,兑银足数,眼同包封,上写某里某甲纳户某人银若干。仍着纳户将簿内本名丁填写某月某日交纳足数讫,下注花字为照。吏同粮长将纳完银数填入收票内,某月某日吏某人粮长某人公同验纳讫,亦注花字为照。银令纳户自行投入柜中,并不许吏与粮长经手。如有加收重称、刁难勒索者,许实时禀告究治。每十日掌印官同管粮官及经收吏役、粮长开柜清查一次,照簿对封,照封验银。如果无差,总算该银若干,拆放一处。每百两权作一封,暂寄官库,以待临解倾锭,另贮一匣。另置印簿一扇,登记每次清查银数。又行另选吏一名、粮长一名,如前经收,十日清查。[13]616-617

    梁方仲先生指出,余姚等县关于征收及解运税粮的规定,可以作为一般州县收解手续的说明[16]57。在此过程中收头或柜头负责“看柜”,即监督纳户投银入柜。

    “银柜”是一种收纳银两的大木柜,其样式大略如下:

    一柜底钉铁圈一个,牢系长细索一根,将索头从柜面眼口度出柜面,眼口又将一小木梆横安塞住,可翻可滚,翻梆肚在上则银纳肚中,一翻一滚银封即翻在梆下,不复能取出,封渐多自然挤到底矣。柜面眼口大约横二寸长三寸,夜间用铁转皮盖锁,仍固封至柜侧开口处,常常固封,拆封方启。[28]566

    可见,银柜的设计原则是要使银封“可入而不可出”,只要坚固结实即可。纳户自封投柜时,为防止混乱,常在银柜之上系一长绳,将银封依次穿在绳上,纳户便根据银封顺序依次投柜。如河南州县“花户自行投柜,柜内引一绳出口,各户穿封鱼贯以入,有低短则查出重惩,人无敢犯”[7]528。银柜的编号,多用一些吉祥简朴、通俗易懂的词字,如松江府青浦县有“丰、亨、豫、大”四银柜[29]1023,华亭县则用“仁、义、礼、智、信”五字命名五号银柜[14]741。

    纳户交纳税银时,头役负责监督投柜、验收银两。粮户自封投柜时,先由官府发给头役印信流水簿一本、完纳票据若干、银封若干,票据和银封一一对应编号,以免混乱。收银时,纳户自行交兑足色足数的银两,头役按照每名纳户应交纳银数,不拘多寡,收验完毕后,亲眼看纳户将银两装入官方付给的银封内,然后令纳户依照银封之上的号数依次亲笔登记在印信流水簿上。如银封上编号是“天”字几号,即令纳户在登记簿上书写“天字几号,某都某里某人纳银若干,足色足数”的字样。头役即发给纳户已经钤印的“官票”收执以为存照。每晚头役均要查验印信流水簿,与银封的号数一一对应,总计若干封,共银若干两,亲笔填注。然后将零散银封合并作一大封,并亲手于其上画押,贮于官库内[13]621。这就是收银头役的具体职责。

    头役在“自封投柜”过程中的主要职能是验收银两是否足色、足数。在检验“足数”方面,江南部分州县“柜头之役,止令之秤收粮银”[10]407,即头役仅有银两称重之责。我们注意到,也有一些州县不许头役把持秤收,以防作弊。如山东州县“粮银上柜征收,但佥一柜头守之,止知投入,不晓锱两,无从侵牟,亦免贴补”[25]36;
    应天府句容县的收银柜头“止登数目,事完即听回家”[30];
    河南州县“收头一役止名守柜,在旁司登记而已”,“守柜任登注不任秤兑”[7]528-530。在检验“足色”方面,头役负责“简验银色,登记赤历;
    其秤兑包封,听花户自投柜内”[31]247。万历年间,吕坤鉴于山东州县征收税银时银匠趁辨验银色之机偷掺作弊,于是令“今后止凭收头认识,不许另添银匠”[22]337,说明头役大多具备检验银色的本领。河南、山东等处征收田赋时,“每柜止头役一二人,第令看验银钱,听花户自纳”[21]512;
    河南州县“催粮收头只管见色注数”[7]528。头役监督投柜、验看银两,一定程度上减缓胥吏粮里的侵渔,保证国家正赋的足额征收。

    然而各州县虽有种种规定,却无法有效防止头役侵欺作弊,其原因在于田赋征收时事务繁多,官员懒于管理,胥吏疲于应付,于是将一些事务交给头役负责,于是头役有了收掌税银之外的其他附加职能。

    2.附加职能

    明中后期赋役繁重,逋赋数额巨大,保障钱粮足额征收成为州县官员的第一要务。此时粮里制度渐衰,胥吏差役肆意欺侵,二者皆不堪用。而头役则凭借对钱粮征收流程和账簿细目的熟悉,逐渐成为税银官收官解中的主要执行人和实际操控者。在看柜收银之外,头役还参与到催科比限、包征包赔、倾销银锭、兼任库役、解运粮银、科派公费等众多州县事务。这些职能原本并非头役所有,但田赋征收事务繁多,科举出身的州县正堂又大多不谙钱粮之事,为求方便而赋予头役诸多权责,致其职能渐趋扩大。因此而形成的包揽局面也成为“头役之害”的渊薮。

    其一,催科包赔。串乡催征田赋本是胥吏、粮里的职责,但由于头役掌管钱粮册籍,熟悉其辖区内各粮户是否完欠钱粮的具体情况,所以时常被派以催科之责。陕西陇州“每里原设收头,与皮鞭一条下乡打粮,民畏威完纳”[32]。隆庆时,绍兴府余姚县“凡遇比并钱粮,必有收头数十人各执一簿,虎视于邑堂,而每里长一人,皆俯伏于下,一一登答,竟数十人而后已”[13]615。为了维持田赋的足额征收,当纳户拖欠、钱粮紧急、官吏贪墨时,官府常令头役赔垫所欠银额。顾炎武称,四乡纳户“人数众多,住居窎远”,而其所纳银数“又或不满锱铢”,以至于头役“不能遍讨,甘于包赔者有之”[14]393。万历年间,吕坤称“值钱粮紧急,令各里催头先赔,或令坐柜收头预支。催头、收头未必家有钱银,畏法典卖揭借,及事完之日历开欠户,又不肯追,往往催头、收头坐此倾家”[22]335。天启末年,河南鄢陵县连绵阴雨导致税粮浥烂,头役包赔“每人派至九十余两,合二十六保计之,共派九千余金矣”[33]。汝宁府光州息县书吏拆封盗银,知县杨同春不能觉察,“反累收头刘崇让等虚赔”[18]290。四川丹稜县知县叶日新“到任取库银五百两填还京债,锁拿收头王中秉等,无端夹打,逼令代赔”[34]113。成都府郫县在征收税银时,知县林必成纵容其子“临柜抽去数封,或三五两,或十余两”[34]62,众收头忍气赔偿。夔州府通判李心得“署达州征收钱粮,每两加二,拆封时每百两先兑去羡银二十两,方才会封,如少,收头赔补”[34]277。潼川州盐亭县知县区缙“征收大粮,条银重取火耗,每银一两外加一钱,折封之时先取几锭入拜厢内,方才秤兑,正数短少不管,责令收头赔补”[34]398。这些官员或强取,或巧索,百计贪贿,却逼令头役代为赔补。头役因熟谙钱粮簿册之故,同时具备催科之威和包赔之苦,逐渐取代胥吏粮里的部分职能,成为州县田赋征收中的主要执行人。

    其二,倾锭解运。州县征收的散碎银两需倾销成锭方能解运。因头役负责验看银色,从而衍生出倾销银锭之责,而实际操作中一般由其雇佣银匠完成。吕坤称州县各柜收银有至500两以上者,“收头禀官,自唤银匠倾销”,每锭银必须达到重50.2两的标准,不许零星添搭,银锭白面细纹,不许焦心黑色,银锭上要“凿造收头银匠姓名两数”,便于日后查验[22]338。可见,收头和银匠是倾销银锭的第一责任人。万历时山西各州县“二门外俱设有收头房八间,昼则收银,夜则收柜,次日即令自倾成锭”[27]10891;
    江南州县税银“俱柜头自收、自倾、自解”[10]288;
    苏州府嘉定县收头“有煎销炭银之费”[9]765,均说明头役负有倾销银锭之责。征收之外,税银的“官解”有时亦责于头役。杭州府于嘉靖以后“岁简里长之殷饶者主征解,名丁田收头”[35];
    温州府永嘉县“见役里长丁田居上者己佥收头,征收各色料银起解”[36]。明人张栋称浙江、南直隶等处“如派定各区每名收银千两,则收完其责亦完,宜也,何故必责之以管解所收之银,未经解尽,收头之责终于未完”[37],即说明头役征收田赋后其职责并未完成,还要负责解运粮银。祁彪佳亦称江南等处“柜头既管收,而复管放、管解,于是在柜之银一日不完,则在官之役一日不已”[10]408。头役兼管收、解两大环节,职责范围基本覆盖“官收官解”全过程,成为州县赋税收解的实际控制力量。

    其三,供应公费。在明代州县衙门的日常运转中,收头和柜头还须供应部分地方公费,“粮长废则官府缓急难以措手,势不得不挪借各柜头”[38]。如万历时开封府考城县借“违点之罪”科罚收头“共计一百余金”[18]289;
    松江府柜头“上司之供应,乡官之交际,郡县之百费,皆取足焉”[39]28。青浦县官员“挪移借支,动以千计”[29]1023,均要头役供应。吕坤亦称州县“指称下程酒席,科派收头”[22]340。头役逐渐承担起原本粮长、大户所负供应地方公费之责,这是头役取代粮里部分职能的表现。

    随着粮里制度渐衰,头役参与州县钱粮事务愈多,权责愈重,“江南诸役,莫重于柜头”[39]27,其中利弊亦相伴而生。催科包赔、倾锭解运的职能,使收头和柜头成为税银官收官解过程中的主要执行人和实际控制者,供应衙门公费则说明头役与胥吏、粮里一般,已经成为基层社会难以忽视的一股力量,以至于“民之畏之反出于县官之上”[40]。然而头役职责之繁重并非仅止于此,“凡摆柜、标封、印簿、领串,事事皆柜头应供之役”[10]408,更有甚者,一名收头兼收数区税银[8]318。头役职权渐增,也为其包揽侵渔创造了条件。头役由权责简单的“监督人”发展为职能多样的“管理者”,又演变为包揽税银、操纵收解的“包税人”。在此过程中头役作为官、民之间的“中间人”,在减轻粮里书吏克扣侵害、简化赋税收缴流程、保障国家正赋足额征收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不法者亦损公肥私,对国家财政和基层社会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谚云:“衙门奸弊,八分粮地。”[22]418明代基层社会的许多矛盾,与州县赋役征派不无关系。随着头役职权的不断扩大,制度行之日久,伴随而生的是在田赋征解各个环节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如在头役佥点环节有棍徒包揽、放富差贫之弊;
    秤收登记银两环节有墨帖私收、重秤多收之弊;
    簿籍登记环节有捏多写少、篡改账目之弊;
    熔铸倾锭环节有剪边换锭之弊等。头役的影响包含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其侵吞银两,致使国家正额财赋不足,加额征收,在攫取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

    1.对国家赋役征收的影响

    一是棍徒包揽。州县征收田赋时头役常借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明末有“佥解皆苦役,而佥收则有时而甘”[7]527之说。佥收之“甘”,在于贪墨国家赋额而中饱私囊,因此有不法之徒会千方百计谋充收头包揽钱粮。若乡民小户一旦被佥点头役,则“骇胆惊心,手忙足乱,且也秤收不谙,数目难稽,不得不多用银钱包之积棍”[10]409,使得棍徒包揽更为普遍。时人称“中伤收头之弊,最毒于包纳之人”。“其弊有匿名呈、有乘荒混报、有与柜书串同,纳时以十为一,入数时以一为十”[8]299-300。万历年间,两浙各州县每遇派征钱粮之际,“积年棍徒多方谋为包揽,一得收受,百计侵渔,趱前挪后,移新补旧,其弊有不可胜言者”。如绍兴府会稽县“分派钱粮各项零星,奸民谋充收头恣意受侵”;
    诸暨县“诸暨之害收头为最,钱粮之征名色极多,有等奸徒谋充收头侵用拖延,害贻百姓”[41]。苏州府吴县棍徒“包揽代收,盗银花费,临拆脱逃”[8]300。头役“尅纳户以自润”[19]192,以至于侵取官收税银成为惯常之事,“恣为侵隐,惯得其利,但说本府仓粮,便作肥家之想”[42]。州县佥派头役看柜收银,本为保障田赋的足额征收,但其侵吞反而阻碍税银按时完纳,造成严重的逋赋积欠,“钱粮向取盈于收头而逋欠弥多”[19]192。如崇祯三年(1630年),顺天府柜头拖欠银“一百一十九两七钱四分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亦孰非正供之金钱?”[7]360类似棍徒谋充头役而致拖欠税银,影响国家正赋足额完纳的例子不胜枚举。

    二是墨帖私收。州县征收粮银的登记簿称为“赤历”“官簿”或“红簿”,而不法头役私收粮银的簿册因无官方加盖印信而被称为“墨帖”。头役以“墨帖私收”[28]562代替红簿官收,以致中饱肥己而正额税银难以完纳。头役还常用“私流水”替代“官流水”欺瞒纳户进而侵吞税银,“收头多有私流水”,“纳户得票,但见其上私流水即回,不知其未上官流水也”[28]571。万历六年(1578年),南直隶宿迁县“印信赤历藏匿不给,花户由票惟凭柜头及管收条鞭书手标写私单”,“致累贫户包赔”[43]。官吏收受贿赂后,常对头役私收之事不闻不问,如浙江建德县知县何应明“向听库吏徐士恕串同柜头私收花户银两”[44]。此类头役以“墨帖”私收税银,又以“私流水”欺瞒纳户,最终将所欠逋赋的负担再次转嫁于民。而州县官员与之上下串通,最终导致国家正赋短缺且粮户深受赔累之害。

    三是篡改账目、剪边换锭。头役在州县田赋征收中负责填注簿籍、勾销赤历,其借此机会收多写少、收少写多,在账簿上大做文章。隆庆元年(1567年),绍兴府征收税银时“收头与吏胥交通,双印号簿,两填收数,及至吊查,即抽换影射”[13]615。万历时,苏州府嘉定县头役有折白收头、均徭收头等名目,“其名多端,则多置册籍,可以藏匿,可以长奸”[9]744。崇祯年间,湖广辰州府民户纳银“每两外有多纳一钱者,或七八分者,收头如数登簿,及临折抹去零数”[45]239,并将此据为己有。陕西泾阳县头役收银“有原收数少者,却于流水簿并封袋捏写数多者”[46]。收头、柜头因熟悉税银收纳流程并负责登记册籍,于是趁机篡改账目以损公肥私。

    税银倾锭多由头役招募银匠为之,其中舞弊之法有掺入杂质使银色不足,或银锭锤边暗自夹去毛边等。时称头役“巧弄手脚,剪边换锭,官未得十分二,此辈先得其十分八也”[45]239。粮户缴纳银两散碎,需倾铸成锭方能解运。因模具之故,倾销后的银锭必有毛边,头役背地里将毛边“私地夹去,又锤边使不见迹”[28]566,此种手段既掩人耳目,又得获私利,却致使国家正赋亏损,纳户牵连受害。

    2.对基层社会的影响

    一是放富差贫。州县佥派头役的原则是先佥大户富民,然而赋役负担沉重,头役时有包赔之累,“嘉靖间赋役横出,门户稍上,破产相寻”[14]414,富户因此多方贿赂,逃避差役,官府遂常有“放富差贫”之举。如苏州府富户曾在山,本应佥点崇祯五年收银柜头,但其惧柜头役重,不愿应役,于是托胥吏方一龙、姚世义送给县官“银二百两,二吏得银一百两,竟行批免,另点顾其邦顶认”[10]289。四川大邑县“官收粮不用柜头”,“及查盘官将至,方唤乡民暂顶收头听查”[34]277。富家勾结官吏,谋头役之利,避头役之害,赋役多由贫民小户承担,因此家破人亡者比比皆是。时人葛麟称州县佥点头役时,“奸胥作弊,放富差贫,有数十亩田而点一差者,又不依排次,任意飞点,有一年而数差者,中人之产一差即破,卖儿鬻女,困毙道途”[17]194。嘉靖时南直隶太仓州“支应里长、收银柜头两役,当者辄破家”[19]174,万历时嘉定县“长赋者例有收头,费颇不訾,一充是役者无不破家”[9]24,江南之柜头“当之者皆不过数十亩之家,彼仅仅温饱小民,所蓄有几?故数十金之费与他役之千百者,其苦则同”[10]407-408。可见,官府佥派头役时放富差贫,加剧了明中后期的社会矛盾。

    二是贻误营生。头役一旦佥点,则须长期看柜收银,不但花费繁多,而且贻误本身营生。明中后期赋税繁重,贫民小户难以一次性交足税银,因此州县一般会在一年中分数次、数处进行催科交纳。如吕坤称田赋征收时“钱粮分为四季”“赋税分几处收柜者,头绪多端,差役繁拥”[28]557。头役整年守柜征收,不能擅离,“收粮之时,不可使收头寸步擅离,以致百姓等候”[28]566-408。明中后期赋税繁重,贫民小户难以一次性交足税银,因此州县一般会在一年中分数次进行催科。如吕坤称田赋征收时“钱粮分为四季”,这导致了“官府整年追呼,百姓整年凑办,收头整年守柜,里老整年串乡,误了多少营生,添了多少扰乱”,严重干扰民户正常生产生活。由于放富差贫现象普遍,佥派的收头、柜头多为中产或小户,长期守柜收银,使其无暇顾及本身生计。吕坤曾提出将催科限制在每年的“六、七、九、十”四个月之内,“其余八个月尽放归农,民免挂八个月心,官省受八个月劳,收头省坐八个月柜,里老十排户头省八个月奔走之劳”[22]332-333。头役长期看柜收银,不得不雇佣人手帮忙,“收头之工食颇少,而一人常雇二人,本身终年坐柜,及查盘问罪之费,吏书打点之费”[47],加重了充役者的经济负担。此外,头役解运粮银常有守候之苦,“库吏因而为奸,受贿多者首先发解,否则有候至十年而不得完者,此收头之所以称累也”[37]4795,苏州府“收头一役,在廉明之日每千两仅费三十两而有余,在混昧之时甚至费百金而不足,尚有罗织丧身之病”[8]289。影响到大批头役家庭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三是重秤多收。头役在征收税银时,有秤收银两之责,因此常被官吏指使重秤多收。万历十四年,孙惟城称收头征收各项粮银时常有“偏累之害”,“南京侯伯禄粮一两重压二钱,内官监白米三两重压二两,解京金花一两重压五钱,甚至不才有司借岀公费,而折色之收头累矣;
    南粮监兑需索于官旗,河南席米把持于请托,临清等仓米麦积猾,常例不下数十余种,加以碾晒、浪戾、亏折,而本色之收头累矣”[48]。江西九江府巡盐通判申如埙,“每分正银四钱一分,令收头蔡文举、李应科加收银一钱二分,共得银四百三十余两”[49]。开封府许州襄城县知县陈震,“条银额派二万余两,乃令收头李云梯等两为秤收加二,而染指可耻”[18]289。重庆府江津县知县周礼嘉,额征万历四十七年税银三万五千两,“纵收头私用大等科收,每两外加二钱,折剩银五千余两入库,本官旋即收入”[34]63。胥吏与头役的工作关系更为密切,如松江府的柜头皆“昔日之库役”[39]28,因此佘自强称“收头重秤,皆库吏主之也”[28]525。纳户无权无势,纳银时“总听里役柜头以为多寡,又何敢问焉”[31]246。明末征收税银时惯有“秤头银”之名,“虽曰禁革,而加二加三犹在,去其名而存其实”[31]246,如湖广辰州府“收头每两浮秤四五分,名为明加;
    所秤条银等较天平每两重至四五分,名为暗加”。“纳户纳银,每两外有多纳一钱者,或七八分者,收头如数登簿,及临折抹去零数”[45]239。万历时冯琦称“官取之收头,收头取之花户,加三加五贻累贫民”[50]246。重秤多收现象直接激化了官吏、头役与纳户之间的矛盾,小民难以完纳钱粮而破产相寻。

    此外,收头、柜头并非总是单向地侵害纳户,双方的矛盾还表现在“纳户之嚣凌”[10]409。大户富民于城乡之间颇具权势,他们包揽小户税银,又将自身成色不足的银两与之调换,收银头役“若执法不收必至争斗,收头一身不能离柜,势不得上堂禀官,势又不敌,只得含忍收之”。大户又倚仗权势,在纳银时缺斤短两,“纳四五钱以上者,以九分为一钱,纳二三钱以下者,以八分为一钱”,种种此类,均要头役包赔[8]300。因完纳赋税之故,纳户常与收银头役争讼甚至斗殴。万历末年,洛阳县民邓举因积逋税银而被挂名催科,其“反怨柜头之开欠,而敢为诳词过诬之”[51]。樊玉冲为昆山县令时,“一收头裂襟流血,呼号而进,称为顽户所殴”[52],头役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可见一斑。

    在“官收官解”的投柜、秤银、登记、倾锭、解运等环节中,收头和柜头都是实际上的执行者和负责人,因其各项职权,产生了贯穿于田赋征收整个流程中的各种弊病。州县官府对此未能实施有效监管,官吏则与头役通同作弊,侵吞国课与民财,社会财富被大量攫取而饱私人囊槖,国家“惟正之供”因而难以足额征收,基层社会的安定与发展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滞。

    1.州县田赋征收领域

    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制度是赋役变革中的关键内容,是国家赋役制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适的产物。自一条鞭法施行后,州县田赋逐渐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这一变化主要是为了减少赋税征收过程中粮长、里甲的欺侵贪墨,收头与柜头逐渐取代粮里职能后,又成为州县田赋征收的实际操控者和负责人。州县官吏倚靠其熟谙册籍而能保障国课的足额征收,纳户小民依赖其包揽钱粮而免于二次受到官府剥削。因此,收头与柜头也成为了赋役领域官与民之间的代理人,其对于明中后期基层社会运行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然而正如明人赵世卿所言,“民收民解其弊在下,官收官解其弊在上”[53],一旦头役掌握了州县田赋征收的实际操控权力,其侵害之弊便随之而来。头役职权逐渐扩展,几乎覆盖税银“官收官解”的全过程,其在投柜、秤银、登记、倾锭、解运等各个环节中的弊端亦相伴而生。虽然头役收掌税银的实际进程中奸弊丛生,但对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而言,佥派头役参与州县田赋征收的制度设计不失其进步性。这是因为,其时行之已久的粮长制度逐渐衰落,州县粮银的民收民解更是腐败不堪。梁方仲先生指出,明代一条鞭法并不要求去改正一向以来的赋役不平均,而只要求从现在起赋役的状况不要更坏下去[16]。头役佥派的设计初衷亦是如此,而其施行之初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粮长、里甲对完纳钱粮的侵吞,保障了国家正赋的按时足额征收。但从长期影响来看,头役欺侵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不良作用并不比粮长贪墨更轻。然而,这也是任何制度实施都无法避免的利益惯性,也就是明人常说的“法久弊生”。当粮长制度不适合明代中后期田赋征收的现实时,佥派头役包揽收掌税银遂成为更行之有效的措施,然其法行之日久,又会产生大量奸弊,这就又需要新的措施予以更正。总之,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虽弊端不断,却仍在条鞭法改革税银“官收官解”的进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从另一方面看,从明代产生的歇家包揽钱粮,到清中后期书差包征田赋的变化过程,反映了各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当弊端出现时,其解决办法往往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即民间先出现某种解决方式,官府认可其效果后,逐渐将之推广并加以制度化。如明代州县田赋征收中,最初出现的歇家包揽钱粮,是民间自发产生的,到清代,由柜书、里书和粮差负责的书差包征[2]371,就是较为官方化的手段。而明中后期出现的收头与柜头,由看柜收银到包揽税银的变化,正处在上述发展过程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过渡意义。首先,头役是由民户佥充的,其收银过程中的包揽具有民间自发处理弊端的意义,而其又是官收官解的组成部分,差役性质类似于官方默认但又工食短少的“白役”。其次,头役佥派模式的存在,不但为歇家等代理人或中间机构提供了包揽途径,也为清代书差包征的施行做出了制度和习俗两方面的准备。制度层面,头役包揽纳户粮银逐渐为官府所认可,而更具官方性质的柜书、里书、粮差等人包征钱粮,就更容易被官府作为一项制度在清代被确定下来;
    习俗层面,民户缴纳赋税已习惯被包揽,无论歇家、头役或书差,实际都是代理人或中间组织性质,相比于官府的苛敛,由他们代纳粮银可以省去不必要的花费和麻烦,因而入清以后民众更容易接受书差的包征田赋。最后,无论歇家揽纳钱粮还是书差的包征,实际都是里甲制度衰落之后,州县政府通过代理人组织加强对乡村控制的方式,而头役收掌税银处于这一过程中,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将乡村财赋向城市集中的作用。由此我们说,明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在明清赋役制度变革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亦不为过。

    2.基层社会领域

    前文已经指出,在明代基层赋役征派环节中存在各种拥有不同功能的“头役”,除了本文讨论的收头、柜头之外,还有马头、匠头、硐头、绢头、行头、鼓乐头等,他们均是民间某项职役的管领者或带头人。据王毓铨先生不完全统计,明代不同的户役种类已达80余种,其范围覆盖基层社会的各个层面[54]。随着研究的推进,新的户役种类正被学界不断发现,然而头役研究较少被关注。每种徭役均需要实际工作中的管领者和负责人,即意味着每种户役均对应一种头役。如此看来,明代头役概念的覆盖范围不可谓不广,群体数量不可谓不大。这些功能各异的头役事实上承担着各类徭役的主要责任,他们上承统辖官吏之命,下参应役人群之劳,或参与实际事务,或负担部分费用,是基层差役的实际责任人。国家“惟正之供”的足额征收,钱粮物料的及时征派,驿传、马政的基本运转,营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以至于州县衙门的日常事务等,都需要头役的深度参与。因此,头役在明代基层社会的运作中拥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头役是与书吏、歇家等相类的官民之间阶层。作为一种“代理人”或管领者,头役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赋役征派、商业活动、社会运行中某一环节的真实权力。在基层社会中,他们的作用和影响有时甚至大于高居庙堂的官员,如江南诸州头役“民之畏之反出于县官之上”。官府需要依靠头役们去达到行政目的,通过他们将行政命令传输到坊市乡间,并得到落实,各项差役均需要依赖头役的实际组织执行才能完成。当然,头役也常在这些领域进行包揽活动。但认为头役的包揽活动损公肥私、蠹国害民的观点仅是士大夫阶层的一家之言,而实际上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若无头役的包揽,许多行政任务根本无法达成。因此,各类头役的包揽行为成为基层州县官府达成行政目的、进行基层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手工业经营中,头役虽存在包揽、把持行为,如丝织业中的绢头和矿产业中的硐头,但其管领职能是各类手工行业得以发展的保障。因为头役掌握着资本、资源、经验、技术等手工业赖以发展的要素,所以官私手工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头役的贡献。再者,在头役的包揽经营中,某些领域和行业完成了早期资本积累,有些头役之家发展成为有能力垄断行业的商人集团,这为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营造了环境、制造了动力,是明清之际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化、商品化水平得以提高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问题广泛为社会经济史研究者所关注。为此,范金民、高寿仙、仲伟民、胡铁球等学者围绕士绅、书吏、宗族、歇家等群体进行过广泛深入的探讨和辨析⑩,但至今尚无定论。在笔者看来,明清基层社会中的书吏、士绅、宗族、歇家、头役等众多群体共同构成了一张多元交织、关系复杂的力量网,共同推动着明清社会的发展进程。而“头役”为继续讨论该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通过研究基层社会中行行色色的头役,考察其源流、种类、职能、应役方式、社会影响、史籍中的形象等内容,探讨州县赋役征派的程序性变化和运作实态、商业社会发展和基层文化转向等社会变迁问题,是一条鲜为学界关注的新线索。头役从“赋”与“役”两方面如何对国家财政运作和基层社会控制产生利弊影响,是深入挖掘明代制度史和社会经济史的又一切入点。

    总之,头役研究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各类头役视角观察明清国家的制度演变和社会变迁,又在制度与社会变动的大背景下探讨头役的角色变化和社会活动,避免陷入史籍中惯常所见的“头役为害论”困境,并能够在制度和社会的双重视野下还原更为真实鲜活的头役形象。然而明代头役种类繁多、资料分散,研究具有一定难度,有待在今后研究中不断深入。

    虽然彭泽益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注意到了明代官营织造中的“绢头”[55],高寿仙也在对比研究宋代“团行”和明代“铺行”的性质与功能时对“行头”做出过讨论[56],日本学者伍跃曾探讨过御用监“庄头”之役[57],这些研究成果均涉及不同社会领域中的头役,但相比较于明代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领域丰富的研究成果而言,头役研究却仍鲜少为人所关注。仔细阅读史料可知,头役在税银收解的各个环节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说是基层赋役运作中的实际参与者和一定环节的重要影响力量。头役原则上佥派大户,却因其畏难脱役出现了普遍的“放富差贫”现象,最终又将重役负担转嫁至贫民小户身上。同时,官府的肆意佥点和充役后的钻营谋利,又为这一群体的无赖化埋下祸根。由于科举读书出身的州县正堂多不谙钱粮之事,难免出现书吏串通作弊、上下其手,致使头役的权责不断扩大,从最基本的监督投柜、验收银两,到拥有催科、倾锭、解运,甚至包征包赔等复杂功能,几乎覆盖了税银“官收官解”的全过程。国家为了“惟正之供”的原额征解,出现不同程度的倚靠头役完成的现象,致使其由权责简单的“监督人”发展为职能多样的“管理者”,又演变为包揽税银、操纵收解的“包税人”。可以说,在明代州县田赋征收的过程当中,头役作为官、民之间的“中间人”,在减轻粮里书吏克扣侵害、简化赋税收缴流程、保障国家正赋足额征收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其中不法者亦损公肥私,对国家财政和基层社会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收头、柜头的佥派是州县田赋征收的各个环节不断调适的结果,在明清赋役制度变革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而对于明代头役的整体研究,则是探讨赋役征派运行实态和基层社会支配力量实际情况的新视角。

    注释

    ①万历《绍兴府志》载:“一条鞭之设原以革去收头包揽为主”,可见头役包揽税银之事相当常见(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田赋志二·赋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0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618页)。②据隆庆《赵州志》载:“洪武初赵属北平一省,立有驿传,定编头役,征收站银。”(隆庆《赵州志》卷三《田赋·站银》,《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册,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版,第134页。)③收头也是一种泛称,并非特指收掌钱粮的大户,其他如商税、矿税、匠班银等各类款项的收掌者都可以称之为收头。本文只讨论州县田赋征收中的收头。④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大户、富民,是指那些不能享受差役优免特权的殷实民户。刘志伟指出“所谓‘富者’,只是指那些既无优免特权,又无计逃脱赋役负担的地主。至于那些缙绅大户,享有优免差役的特权,自然高枕无忧”(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⑤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第289页。胡铁球引明末文德翼《均徭役议》:“特设一空役,名空役者无所役而空之云尔。空役之下,或兑军或贴白或收头,为名不一。兑军者,漕兑也……收头者,管柜者也”(光绪《嘉兴县志》卷三十二《艺文二》,《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15册,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1年,第762页)。此说法似乎仅是特殊情况,胡认为州县征收钱粮多被歇家包揽,是以收头渐成“空役”。然而本文大量材料证明收头乃是“实役”,在征收税银过程中要亲身服役并负责许多具体的工作,不能据此断定收头是“空役”。⑥万历《青浦县志》卷三《役法》,“四柜收头,事主收受修编银两”,《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册,中国书店,2007年版,第1022页;
    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田赋志二·赋下》,“佥为柜头四名,各管一季”,《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0册,第621页。⑦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一《开河修塘》,“吴县守柜六名”,《续修四库全书》第1382册,第300页;
    同治《徐州府志》卷二十一下《宦绩传·何东凤》,“点选殷实守法者六人”,《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61册,第607页。⑧《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丁亥,“河东一路州县二门外,俱设有收头房八间”,中华书局,2016年影印本,第10891页。⑨陈龙正:《几亭外书》卷三《家载·治句遗迹序·革条编收头十》,“原点收头一十七名使用守候……公尽革之。立八柜,就见年粮长中挨次轮八名直管”,《续修四库全书》第1133册,第310页。⑩参见仲伟民《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兼评〈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贡献》,《光明日报》2017年5月22日;
    高寿仙《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也以明清歇家为例》,《光明日报》2017年7月26日;
    胡铁球《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光明日报》2017年8月25日;
    范金民《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兼评〈明清歇家研究〉》,《光明日报》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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