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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建议

    时间:2020-09-30 08:03:3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检察监督部分进行了修改完善,在立法精神上符合强化检察监督的要求,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在立法内容和体例两个方面还存在问题。

    一、总则部分原则性规定表述不妥。

    草案中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在表述上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一般列举式表达不应出现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之中。该条作为“总则编”之“基本原则”的一部分,是对检察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是统领和贯穿全篇的概括性条款,应当采用总括性的表述方式为妥。其“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的表述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的表达规范,应当略去。

    其次,该条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限定为“检察建议、抗诉”两种,极大地限制了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已经出台的“两高三部”以及“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改革文件,明确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不仅包括抗诉、检察建议,还包括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审检察建议、更换办案人建议、移送侦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因此草案仅仅规定“检察建议、抗诉”两种方式,明显与司法改革的精神不符。

    再次,草案中“有权”一词表达不妥。“有权”主要用于对法律认可或赋予私法主体权利的表述上,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属于公权的行使,是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等赋予的职权,比照《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使用“依法”一词更为准确恰当。

    综上所述,草案第十四条,建议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分则体例安排不妥,检察监督应独立成编。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将检察监督的范围限定在“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分则中将检察监督权归入“审判监督程序”的章节中,置于“审判程序编”之下,与“总则编”呼应,形成严密的逻辑体系。而草案“总则编”第十四条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对审判结果的监督,还包括对审判过程、执行活动以及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渎职行为的监督。但草案在分则体例安排上,却仍旧沿袭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使检察监督的相关条款仅限于审判监督程序,而在其应当实行监督的其他审判程序(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条文涉及,这与草案“总则”的内容不相对应,既导致“总则”第十四条的原则规定,没有分则条款具体实施,也在编排逻辑上存在明显错误。因此,按照总则“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建议草案在体例安排上以“检察监督程序”为名将检察监督作为专编写入民事诉讼法中,与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并列为五编,而不是包含于其中任何一编。

    在检察监督程序一编中,应包含一般规定、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事检察监督编的一般规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指导性原则。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取得共识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如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审判权)的监督,是居中监督,是事后监督,是程序监督等,这些应作为检察监督的一般规定纳入该编之中。

    民事检察的监督范围,根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两高会签《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对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从裁判结果扩大到审判过程的监督,从审判活动扩大到执行活动的监督;
    从案件监督扩大到对司法人员的监督。这应当全面反映在检察监督程序编的监督范围相关条款中,与“总则”部分“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相呼应。

    在监督手段上,按照司改文件精神,草案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享有追查权,包括调阅法院诉讼卷宗以及向当事人及案外人调查核实情况等手段的具体法律条款。

    在监督方式上,草案应明确检察机关享有检控权,包括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的具体条文。

    在监督程序上,草案应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受理、立案、审查、抗诉、检察建议、法律监督以及检法之间就案件文书送达、回复、再审出庭等相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使检察监督有法可依,以免增加检法内耗,降低司法效率,影响司法权威。

    中央高层司法改革的决心和人大立法趋向已经明确指出要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反映这种立法精神,将检察监督程序作为专编进行全面规定,使之具体操作有法可依,为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而不应仅仅在原来的条款上进行小修小改。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历程,一次的法律修改,关系到今后几十年的工作,因此,若这次法律修改不能为检察监督提供全面的制度规范,将会导致长期困扰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性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故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将检察监督程序独立成编,作出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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