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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_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调研报告

    时间:2020-02-11 11:56: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这是对2001年5月1日以来执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免税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这一新政的实施将对众多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新的政策,把握新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冲击,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笔者进行了再生资源新政策全面调研,并对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出应对之策构想。
        一、国家出台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背景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在执行国家目前的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常发生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重大问题。这次出台的新政策,一方面通过完善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二、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现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中,大多以“一对一”类型和“一对多”型。“一对一”型就是用废企业规模较大,相应成立回收公司,组织再生资源单一销售给该企业。“一对多”型主要由各地政府或部门牵头,独立成立回收公司经营再生资源,销售给生产企业,为本地再生资源企业服务这类经营企业。仅就我们苏中地区兴化市为例:
        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2007年实现销售额82.13亿元,2008,年销售额102.93亿元,由于执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城乡居民再生资源可以开具收购发票,而收购经营者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这一规定,2007年入库增值税8299万元,2008年入库增值税6655万元。
        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18户,2008年671户,其中:废不锈钢(铁)537户,废铜14户,废锌27户,废塑料87户,废纸1户,其它5户。2007年销售额102.93亿元,2008年销售额127亿元,入库增值税6.4亿元,占全部工业一般纳税人销售44.56%,占入库税金50.4%。
        三、新政策对再生资源企业税收的影响
        新政实施后最重大影响是:一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加重、待退税形成的滞留资金压力加大、退税管理要求更严;
    二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税收负担减轻、购货资金压力相对增加、链条机制更严;
    三是由此形成了现有增值税由生产环节向流通环节的大转移,并可能引发大外流,短期内对地方的经济和财力形成很大冲击。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受到的影响。一是税收实际负担明显加重。实施新政策后,由于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实行先征后退,就目前我们兴化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情况来举例计算,2009年在先征后退税款全部到位的情况下还要承担5.1%增值税收负担[17%*(1-70%)],再加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政府性基金,实际负担将超过6%。按照2008年数据测算,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实现增值税102.93亿元/1.17*17%=14.96亿元,财政专员办退税14.96*70%=10.47亿元,企业实际负担为4.49亿元,同时实现地税附征税费计14.96*11%=1.65亿元。二是待退税金占用资金大,时间长。按照新政策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我们兴化市全年可实现的增值税14.96亿元,月均1.25亿元必须先行入库,然后财政部专员办才能按季或按月退还70%(2010年退还50%),如按季返还滞库资金占用约为10.47亿元/4=2.6175亿元,按月返还则将占用10.47亿元/12=8725万元。三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行规范的要求高。新政策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废环节的生产企业按17% 抵扣,所以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骗取国家退还税款的监管力度将加大,任一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它企业。
        2、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受到的影响。实施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如按生产企业购进再生资源60%比例计算,税负下降2.72%。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下降了,而增值税也由生产环节向流通环节转移了。同时,企业在采购再生资源过程中,废料的采购成本将因政策变化的因素而加大6%左右。
        四、新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新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我们兴化市为例,2008年全年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净入库增值税6.42亿元,按新政策规定,生产环节将实现增值税127*2.5%(理论税负)=3.175亿元,对于流通环节,如果财政专员办70%的退税包含有地方的25%,则我市可实现增值税14.96*(1-70%)=4.488亿元,实现城建税等地税附征税费14.96亿元*11%=1.65亿元。但前述流通环节可能实现的税金存在很多的变数:一是新政策的变化使企业用废成本加大,企业可改用其他原材料进行生产如铜材企业可用电解铜,再生资源流通环节实现的税费金不能达到预期;
    二是新政策实行后,各地扶持政策不一,如果一处再生资源公司的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另一地,信用较好、资金较丰的外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触角深入到数量巨大的用废利废企业,则部分企业将会大量的从外地再生资源公司购进废料进行生产,那相关税金将不会在本地实现,从而造成当地增值税税源的“大外流”。
        五、当前策应新政策的几点设想
        1、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一是要向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宣传,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迅速适应新政;
    二是金融、工商、经贸、环保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在宣传的同时,做好策应准备;
    三是政府,特别是其财政、税务机关在政策宣传的中,更要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利弊,扬长避短,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2、建立专门班子明确职责。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班子(组)。当前主要是统揽一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成员可有:财政、税务、公安、工商、环保、经贸委等部门组成。主要的是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更重要是做好税收退还工作,减少税款在国库滞留时间。
        3、分类指导做大做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针对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力扶植有一定规模、财务健全、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努力做大做强。一是建立以专业市场为平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是以供销联社牵头,由多家再生资源使用大户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新的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以供销联社及其下属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主渠道,建立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收购网点。经营模式由物资回收公司下属网点进行收购开具收购发票,将收购凭证报公司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对外办理销售业务,统一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先征后退。这一步只解决当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能迅速适应新政,是应急之策。第二步是发挥专业市场物流中心物资集散优势和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数量多、用废量大的优势,并综合运用再生资源税收管理政策,通过兼并重组等方法组建如“某某物联”之类的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的大企业。
        4、实行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按照新政策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售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就地入库,地方政府得到25%的财力分成,而退还的增值税由中央支付(具体支付办法和比例没有出台,我们只参考已往的做法)。政府可以从地方财力中按一定比例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奖励,鼓励其技术改造,更新设备,以及回收企业经营场地扩建和改建。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商贸企业不同,销售收入高,资金压力大,应减收、免收地方政府性规费。
        最后,以上几点措施能够实现,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对税收的影响将会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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