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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时间:2019-03-30 03:22: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笔者研究了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体制的现状,经过比较和借鉴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成功经验,从而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度;启示
      中国分类号: 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4-0182-01
      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有效凭证,澳大利亚的个税制度简化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程序,提高了税务征管机关的工作效率,实现了税赋的公平和公正。为最大程度发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效应,调节贫富差距,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我国很有必要借鉴澳大利亚个税制度。
      1.个人税号制度。
      说到澳大利亚,人们总是对这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羡慕不已:女人生孩子有补助,没工作可以向政府伸手,老年人坐车、看病、购物优惠多多,各种补贴名目繁多,令人眼花缭乱!殊不知,高福利总是以强大的税收系统为支撑,对于人均GDP高达2万美元的澳大利亚同样如此。澳大利亚的税制在很多方面与其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是一个由“合理的税收法律+完善的管理机构+严密的审计机制”组成的有机体。从表面看,澳大利亚税收管理似乎非常“随便”:增值税发票完全是由企业用普通纸张自行打印的,甚至手写的“白条”也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务机关很少会到企业进行突击税务稽查。这主要归功于澳大利亚于1989年建立的个人税号制度———税务局为每个人编制的具有唯一性的税务档案号码,每人终身只能有一个税号,即使更改姓名,税号也不会发生变化。除了在享受医疗、教育等福利时离不开税号,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也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交税号。如果纳税人交不出税号,雇主或银行在发工资或支付利息时就要依法按照最高的个人税率对其扣缴。
      2.颇具人情味的退税政策。
      其实,懂得“退税”也可以减轻不少“负担”。法律规定,与收入相关的一些支出可以从应缴税款总额中减去。以记者行业为例,所有用于采访的交通费、住宿费、交际费以及设备购置费用都可以被税务局作为“退税”依据。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的时事记者托尼•哈森告诉记者,税务局曾经把他干洗衣服的费用也减掉过,因为他们理解“记者出席重要场合需要衣着体面”;而对于哈森为获得独家专访而支付给当事人的一大笔“信息费”,税务局则不同意作为退税项目。所以他建议纳税人多花点时间钻研澳洲的税收政策,或者干脆就花钱请精明的税务代理替自己“讨价还价”。按照澳大利亚法律,请税务代理的费用也是可以从纳税收入中减去的。
      3.税务审计注重先礼后兵。
      如果税务局怀疑纳税人的报表有问题,一般先电话通知纳税人到税务局来面谈,目的主要是起到“教育”作用,让纳税人“坦白从宽”,并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税收法规,补交税款,而不必接受处罚。税务局还会通过计算机不定期地随机选择审计对象,“受审”范围一般每年为1%至2%。接受审计的纳税人或公司需要提供十年来任意一年当中最少三个月的收入数据,税务局将根据自己掌握的各种信息对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进行逐笔审核,并与银行、雇主和其他部门进行联系,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如果纳税人的申报与实际相差太远或确实存在漏报行为,税务局将予以追究且“从重处罚”!
      对于罚款规定,澳大利亚税法视情节轻重分为几类:故意少报收入,多报开支,处以漏缴税款75%的罚款;若有阻碍审计的行为,则处以90%的罚款;在审计过程中主动申报补税的,罚少缴税款的60%,如果是在审计以前补报,则以15%的比例处以罚款。
      对于无意少报收入,多报支出的,一般罚款为25%,如阻碍审计则罚款30%;在审计过程中补报,罚款20%;审计前补报,罚款10%。对于少报收入,除处以上述罚款外,还要另加罚息,若逃税情节特别严重,税务当局有权诉诸法院,给予刑事处罚。
      审计结束以后,审计人员会提供税收调整报告给纳税人,如无异议,则补税。对审计结果纳税人有权进行申辩,将其理由反映到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如不服裁决,可向法院申诉。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祟春在九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透露:“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20年前制订的,现在经济发展了,有了很大变化,这个法也要考虑修改了。”笔者认为,借鉴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例和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无疑是有益的。结合前面的论述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谈以下几点: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有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等等。根据我国目前的征管现状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在分类计征的基础上,在现有征管能力能够覆盖的情况下尽量把更多的应税项目纳入到综合计征范畴,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是一种实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将个人总所得化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部分,对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2.建立以个人各种收入综合计征、以个人年总收入为应纳税所得进行年度报税的机制。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没有按个人年总收入作为计算个人的年应纳所得税,而是按月或按次申报。这样容易造成纳税人年总收入相同,而缴纳的税负不相同的情况。特别是当纳税人的月均收入非常不均衡时,往往会出现纳税人年收入与年税负不成正比的情况,体现不了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造成了社会民众心理上的不平衡。因此,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借鉴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考虑将个人各种收入综合计征的办法,以个人年总收入为应纳税所得进行年度申报,多退少补,体现少缴税一分不行,多缴税一分也不必要的税收法规政策,将个人各种收入实行分类预扣,综合课征,适用累进税率。更继续说,除了各种劳务收入,还应将个人财产性收益和投资性收益合并到一起征收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结束后,有税务单位核定其应税净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解结算,多退少补。这种以纳税年度综合计税的方法也避免了由于某一月份薪酬突增,但全年收入不屈均而引起的税赋不公平。
      3.创建税号体制,大力发展强有力的现代化征管平台。
      与澳大利亚相比,我国税号体制缺乏,税收信息化处于起步状态。笔者认为,高收入者逃税的原因与我国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号码有很大的关系。建议借鉴其做法,为每个有收入来源的公民设立专门的税务号码,创建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并由国家立法予以,执行保障。据此,不光可以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一清二楚,并且可以让纳税人明确终身的权利与纳税义务的关系,有助于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号码。
      当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只能算是刚刚起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与人民大众息息相关,它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可以说是其他任何一种税种所不能比拟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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