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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规范培育发展中介组织论文]培育时代新人论文

    时间:2020-02-17 09:00:3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介组织作为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相互关系的桥梁,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是,由于中介组织发展必要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文化背景不健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社会的自治传统与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较差,使得中介组织严重依赖于政府,官办性质浓厚,政社不分,经费不足,开展了与自身行为不符的乱作为的的违法活动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使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日益显得突出。有些中介组织在暗中行使着已经由国家、省、市政府已经命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些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本部门隶属协会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收取高额的会费;
    有些中介组织将行业自律行为视为行政管理职能,实施着行政审批。有些中介组织协助不够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帮助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圈钱”,甚至通过数字游戏帮助企业骗取荣誉、奖励和银行贷款,逃避税收。有些中介组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负责人或社会上的买家互相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使国有企业被低价折股或被原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买家低价控股和购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些中介组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与购地者互相串通,故意压低土地价格,谋取暴利。有些中介组织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一些与采购单位有关人员恶意串通,搞假招标。有些中介组织在鉴定、评估、拍卖中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搞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还有一些中介组织依仗权力背景和垄断地位,大搞强制服务和乱收费,甚至只收费不服务。因此,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是我们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目前,按照起作用的方式和范围的不同,中介组织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政府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当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体,但政府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较为密切。这类组织通常承担政府委托的事务,组织的重要人员由政府负责任免,组织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划拨。这类组织官办的色彩较为浓厚,所以,在国外,通常称之为半官方机构。其二是市场中介组织。这类组织以市场服务为中心,是横向间各个市场主体、纵向间市场与政府进行沟通联系的桥梁。但这类组织明确以盈利为目的,本身也介入市场竞争,也是市场经济中自我发展自我经营的主体,是一种自利性的第三产业。所以,从法律关系上,我们把它划归为企业法人。其三是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运作旨在体现社会自我发展的自律管理,它通过咨询、协调、培训等功能作用,帮助处于微观层面的社会主体单位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明确以服务为手段,以满足公众需要为宗旨。这类组织可以有一些经营性行为,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社团法人范畴。国外把社会中介组织称为第三部门,意指在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之外的一种社会组织。
      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体结构中特定的组织形态,就一般的生成规律而言,它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社会分工与合作的需要而产生,并随着社会分工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而成长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度、政府职能的管理幅度以及社会自治能力的发育程度是影响中介组织外在生成环境最直接的三种因素。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决策的经济形态,自主经营的机制使得企业可以进行自我决策,而自负盈亏的压力又促使企业力求形成满意的决策。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越发达,企业越独立自主,它对社会的依赖也就越大。企业需要一种社会组织作为中介帮助它获取全面的信息,协调企业间的矛盾,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代表企业积极与政府沟通,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从某种角度上说,政府职能的管理幅度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政府职能越强,对社会的控制越严,中介组织的发展空间就越小。反之,政府收缩管理社会的范围,将一部分职能移交给社会,这也就给中介组织增加了成长的机会。
      在近代西方国家,小政府管理模式传统以自由主义为思想导向,对社会职能多采取自由放任政策,这一时期,中介组织发展就较为迅速。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中介组织就相当活跃。强政府模式以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为原则指导,国家对社会实施全面干预,在这种政策约束下,当时中介组织的活动就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自治能力不仅仅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产物,而且还是文化历史传承作用的结果。在西方国家、社会自我管理有比较久远的历史传统。美国社会的平民主义精神促发了公民的政治参与、行政参与热情。荷兰的社团主义、支柱化和共识民主被认为是社会化管理的社会基础。瑞典意义深远的合作主义制度安排使得瑞典决策独具特色,也使得利益集团渗透到从政策酝酿到政策执行的全过程。行政自治问题在许多方面与瑞典的合作主义制度安排相联系。
      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和发展中介组织被提到议事日程。在理论上,也引起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界的广泛注意。这说明,中介组织对社会发展的意义作用是多方位的。从行政学的角度看,中介组织帮助政府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微观管理职能,政府进入掌舵的角色,着重考虑总体决策、发展模式、体制创新等战略问题,有助于政府提升宏观调控整合能力。同时,中介组织发展自身优势,提高了市场和社会的有序程度,也为政府宏观调控奠定了良好的微观基础。中介组织帮助分解了政府的部分职能,为机构精简、人员分流、财政减负提供了一幅治本的药方。从经济学角度讲,中介组织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市场自我组织能力,促进市场经济建设。中介组织可以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在市场准入、监督、纠纷的解决、公证等多个方面规划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做到自我约束、彼此协调、调节和供给市场主体所需要的各个层次的资源。”中介组织可以利用独立、公正的特点,通过居间媒介和合法介入,校正市场偏差行为,促进市场的规范交易。社会中介组还可以发挥其信息、咨询、协调的功能优势,破除产销间的行政障碍,拓展市场空间,促进交易活动顺捷进行,如此等等。
      二、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根源
      一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由于中介组织发展必要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文化背景不健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社会的自治传统与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较差,使得中介组织严重依赖于政府,官办性质浓厚,政社不分,经费不足,开展了与自身行为不符的乱作为的的违法活动。我国的中介组织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行政主导发展起来的,许多是由政府机构创办或依托政府机构成立的,具有较强的官办色彩,尽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一些中介组织仍依赖于政府,名不符实,实际上仍由政府承担着执业失误的责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中介组织一些不规范行为,反而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了企业的交易成本。
      二是中介组织规模较小,中介服务的质量还比较差。我国中介组织普遍创业时间短,人数少,资产规模有限,少则几万、十几万元,多则不过百万、千万元,与国外几亿、上百亿资产,运行了几十年、上百年的中介公司相比差距相当大。经营范围也有限,一般只限于本地区,跨地区尤其是跨国经营的较少。多数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还是来自于传统的会计业务,即企业审计业务。与之相比,国外同行的业务分布在企业管理咨询等众多的服务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还不能满足“入世”后国际化法律服务的要求。随着我国逐渐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国外的中介组织将越来越多的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
      三是中介组织具有不成熟性,没有形成国际知名品牌。中介组织最重要的资产是信誉,信誉高低必然决定企业的品牌价值。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我国交易环境尚不成熟,交易场合、交易条件、交易规则不够完善,使得交易呈现不成熟性,这也带来中介组织的不成熟。中介组织对自己的发展战略不清楚,缺乏长远发展目光,注重眼前利益,有些还存在着以权力代替服务、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执业不公、违规经营以及不当同业竞争等问题,严重地制约着中介组织的发展。
      三、培育发展中介组织的意义和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权力是社会主体活动的结果,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最终又回归于社会。马克思所讲的“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过程”也就是国家自行消亡的渐进过程,实现共产主义的自觉过程。“历史的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入实在世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政府职能逐渐缩小和社会自治不断扩大同步发生作用。政府职能社会化管理也就是国家权力逐渐缩小的过程。在现阶段,政府职能社会化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那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经济、文化类的社会事务,采用的方式要综合考虑到社会自治已有的基础和社会吸纳管理能力。发展中介组织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扩大社会自治的过程,实现国家逐渐回归社会的过程。


      (一)发展中介组织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益服务。市场通过竞争来配置社会资源,通过价格来调节社会供求关系,但市场竞争也可能形成新的垄断,这种垄断性的价格就无法反映市场供求的真实变化。同时,自发性的市场竞争容易造成无序,市场规则和商业契约需要有一种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机制。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决策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建立明确的经济效益指标,具备积极进取的创新精神,适应急速变化的市场形势,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但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自身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一个经常性的矛盾。市场、企业也是有缺陷的,也存在失灵现象。在某种意义上,通过中介组织可以在政府和市场、企业之间做出一个新的选择,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中介组织做的是一种社会自我管理的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又必须讲求成本,不图赚钱但须讲求省钱。中介组织以社会自我服务为轴心,以人群关系、团体关系为纽带,强调行业精神、团队精神,突出人伦情感、社会关怀,在公共性、技术性、事务性的服务工作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重要的事情政府干,填空补缺的事由第三部门干。” 在美国,由中介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占有相当比例,据一份调查显示“马萨诸塞州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服务提供的资金从1971年的2500万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7.5亿美元。覆盖了3500多个单独合同和拨款项目。”尽管说这里指的非赢利机构可能包括一些其它的中介组织,但中介组织无疑占有较大的份额。


      (二)发展中介组织可以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顾客满意,获得市场信誉。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企业生产不同的是,政府行为基本上是垄断性的,政府的公共产品缺乏直接的市场检验机制。外在竞争压力不足,很容易导致政府内部在提高公共产品质量的问题上动力不足。正因为此,官僚主义、效能低下成为一种比较严重的政治社会现象,公共悖论提升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行政效能问题有多种途径,发展中介组织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府把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移交给中介组织,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不一定再是直接的生产者。在一定范围内,政府从卖家转变为买家,从服务的单一的提供者变为服务的多项的选择者。政府掌握了选择的主动权,可以提出明确而规范的质量标准,制立严格而周密的监督细则,要求生产公共产品的中介组织在横向之间展开竞争,货比三家。中介组织要在竞标中取性并能获得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不断探索服务规律,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在服务成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服务主体角色的互换,提升了服务品位,社会由此获得了更有效的服务。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集政府之所长,即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
      四、规范培育发展中介组织的措施
      未来一二十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新的阶段实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过程中的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培育一大批公正、独立的中介组织,应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现阶段进入我国市场中介服务业的技术和资本的“门槛”并不高。为了促进中国市场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打破政府的行政性垄断,培植一批独立的产业自律组织,处理中介服务的资格、标准和定价等类问题,促进中介部门的有序竞争,并提高对外国竞争者的开放度。
      一是继续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取消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挂靠制”,保证中介组织的民间性等特征。我国的中介组织由于受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官办体制仍然是其主要形式,它们无论是在观念、组织职能上,还是活动方式、管理体制上,都严重依赖于政府,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大多数中介组织属国家编制(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纳入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具有行政性,将中介组织挂靠与某个行政主管部门,定行政级别,按行政级别确定福利待遇和隶属关系,有的甚至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中介组织的领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获取利益的渠道应当来源市场,中介组织不应当再成为政府分配利益的对象。因此,必须取消中介组织的“挂靠制”,改变起官办或者半官办性质,将一大批享受财政补贴的中介事业单位推向了市场;
    推进由政府机构创办的商业性中介组织的改革,避免权力介入中介服务,确保中介服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其真正履行其社会服务职能、社会沟通职能、社会评价和裁断职能、社会调节职能、社会协调和代理职能。真正成为政府合法的资源提供者、政府权力的监督者、民主价值观的培育者和公民参政素质提高的促进者。
      二是加强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整体而言,我国中介服务业还是一个年轻的行业,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广告、信息服务、研究与开发以及教育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地区商会等自律性中介组织的作用,使所有的中介组织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设立和运作,接受法律约束、规范和监督。目前,国家和省市对中介组织约束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框架,还没有一部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运作中多以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作为管理中介组织的依据,中介组织仍然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因此,必须健全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中介组织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职业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保证做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
      三是加强监督,大力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中介组织行为的不规范是影响中介服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律体系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国家里尚且发生了“安然”等事件,这说明规则的制定还远远没有完成,监督的力度还需要加大。美国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还重新制定和修改了法律,加大了对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这也为我国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提供了借鉴。我国中介组织政策实施中存在培育和监督管理脱节、重登记而疏过程监督和评估,民政部门给予登记后,主要是运用在年终进行审查,而对中介组织的整个活动缺乏必要监督体系和评估手段,使得中介组织的行为很不规范,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民政部门和收费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化对中介组织实施监督,对其整个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形成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对违法的中介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并将对其评估的结果向社会公告,督促中介组织行为的合法化,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要研究建立中介组织的日常监管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现象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厉惩处。要整顿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中介组织自身的正当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还通过执业范围分级管理、评定信誉等级等手段扶优抑劣,提高中介组织的整体服务水平。
      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中介组织发展造成良好的外部环境。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入手,改革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将属于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等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政府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政府机关中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将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制定政策、实施监督和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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