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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_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探讨

    时间:2019-05-16 03:29:2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明确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发生了资产减值时,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因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一直是企业操作利润的手段,因而倍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仅就相关问题作以浅谈。
      关键词:资产减值;确认;会计核算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一、存货的减值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减值的计提以及转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后的金额。新会计准则下,不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其构成是不同的,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不包括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需要加工以后再出售的存货则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则要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对于存货的估计售价,新会计准则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业务,将其分为有合同售价的部分和无合同售价的部分,对于前者其售价执行合同售价,而对于后者则执行市场售价,这样的区分和细化更加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更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新会计准则要求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众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类别计提。如果其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且其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冲减至零为限。
      二、金融资产的减值
      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即转回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计提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等出售时,还应同时结转提取的减值准备。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减值
      在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低于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就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因此,计算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1.计算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计算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比较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取其较高者作为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新准则还规定,如果企业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如果在资产处置、出售、以非货币性交换方式换出、抵偿债务或对外投资等情况发生时,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情况的,企业应当将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所得税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以后,如果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税法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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