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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年金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分析_企业年金运营模式

    时间:2019-05-16 03:27:3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基金   年金是指每隔一定相同时期(通常是一年)收入或支出相等金额的款项。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于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是企业年金制度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并关系到中国社会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对我国现有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的一些思考
      我国于2004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5月1号生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模式有如下特点:
      1、信托模式有利于保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独立的计划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其代表计划参与者的利益进行资产管理。受托人可以自己管理受托资产,也可以将部分职能再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
      2、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企业年金信托中有受益人保护制度,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
      3、 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由于企业年金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对受托人的资格有着很高的要求。
      然而,企业年金信托模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认为其有如下缺陷。
      1、企业年金信托型运营模式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具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的法律关系是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职工作为受益人,与受托人依据《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第二层的法律关系是 受托人依据《合同法》分别与基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选择这种模式的最大问题便是多头委托问题。多头委托会带来过高的运营费用。
      2、就是协调成本问题。这是企业年金信托型运营模式本身所具有的弊端。
      3、监管问题令人担忧。在企业年金信托模式下,基金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分离,形成了委托与受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对年金的运营监督成为年金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三、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预防
      针对投资风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防范。
      1、设置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一般包括投资工具限制和投资数量限制。投资工具限制即限制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股票、金融债、企业债等投资;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数量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某一种股票的数量限制;二是对某一种股票的投资总额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净值中所占比例的限制。
      2、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一部分收益风险
      在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具有相互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行为是难于观察和准确度量的,怎样才能防止他们做出损害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呢?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即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一部分收益风险是解决此问题的最好办法。
      3、营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从国外经验来看,营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将有助于范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投资风险。充分竞争的企业年金市场不仅为企业金计划委托人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会,而且还迫使企业年金 金管理机构对自己的行为慎重考虑。
      此外,对于年金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我们也必须加以防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做:
      1、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前提,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有助于改善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美国在《保障法》 和《 税收法》 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就企业年金计划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向计划委托人和政府进行披露和报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它们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检查。
      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完善的建议
      1、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模式。基金法人( 委托人)是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权利中心 ,但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关法规,我国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无法将企业 年金注册为独立的基金法人,企业只能成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理事会,由其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虽然,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国际惯例,但与国外典型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相比还很不规范。笔者认为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社会中介组织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基金会(基金法人),独立承担管理企业年金的职责。
      2、企业年金的市场运营模式。补充养老险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是吸引广大员工的 重因素,因此,它必须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这客观上要求由专业性的投资机构 来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从国际惯例来看,通过公开争招标的方式来挑选养老基金的投资机构,是一种比较公平合理的方式。
      3、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在企业年金投资渠道选择方面,将企业年金投资于国债和存人银行,虽然在安全性上有充分保障,但其收益却得不到保障。国外养老 金投资运营的实践表明,股票或其他权益证券的增值能力显然高于国债或银行 存款。因此,政府应放开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逐步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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