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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权在父亲手里母亲有义务抚养吗 [女儿要奶奶抚养亲生母亲输了抚养权]

    时间:2019-02-20 03:26:4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在一般人的情感生活中,不论是谁,都会说最亲的莫过于父母,与爷爷奶奶虽然亲但毕竟隔了辈。在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却有一个小女孩愿意跟奶奶生活,不愿跟自己的亲生母亲,这是为什么呢?
      离异儿媳与婆婆争孩子的抚养权,谁是谁非?奶奶与孙女相依为命十余载,难舍难分。
      
      重男轻女:鸳鸯分道扬镳
      
      2006年10月,富源县富村镇德胜村委会炸麦村的罗女士,一纸诉状把这个镇白石岩村委会冒天水村的村民张松柏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女儿小凤的抚养权。一个是三十出头,一个是七十有余,同为女性,她们是怎样的关系,怎么会为一个刚满十周岁的孩子而上法庭呢?这还得从1996年的一个家庭讲起。
      2006年1月20日,罗女士经人介绍,与同镇村民王国权登记结婚,张松柏成了罗女士的婆婆,结婚后罗女士生育了女儿小凤。自此,重男轻女的王家越看越觉得罗女士不顺眼。
      由于家庭矛盾激化,罗女士便丢下只有几个月大的孩子,独自回娘家生活,可双方都不愿意让步,导致罗女士不愿意回婆家生活。
      罗女士的母亲至今提起当时的情形还直抹眼泪,王家弟兄几个把我姑娘扣了出来,说不要她在家里。对此说法,王国权的母亲张松柏另有说法,她说主要是罗女士从小娇生惯养与王国权结婚后,好吃懒做,竟然在小凤才有九个月时,仅仅为夫妻争吵的小事,就砸东西走人。走了就再没有回来。
      罗女士在娘家生活了半年,王国权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26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庭经过审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罗女士和王国权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小凤由王国权自愿抚养。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除一些日用品简单分割后并没有多少争议。
      
      重组家庭:离了夫妻舍了娃
      
      按理说,婚也离了,一切都分清楚了,形同陌路的双方各自过生活,再不会有什么瓜葛,可想不到在十年后,硝烟又在两个家庭拉开。
      离婚后,罗女士便外出打工,王国权带着小凤与母亲张松柏一起生活。后来王国权与邻村丧偶的钱女士组成新的家庭,并生育了两个孩子。王国权虽然又成了家,但毕竟是上门招亲,那边也有孩子要抚养,有老人要赡养,对自己的母亲和女儿虽然也照顾,但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为了养家糊口,便外出到昆明打工。无辜的小凤便一直与奶奶张松柏一起生活,靠奶奶抚养。小凤的继母钱女士因与小凤不在一起生活,也没有对小凤尽过抚养义务,小凤便与奶奶张松柏形成了较为和睦的家庭关系。
      法庭审理中,年迈的张松柏老人说,我儿子和罗女士离婚后,小风就跟着我,她爹出去招亲。小凤经常搂着我脖子说:“奶奶,我没有妈我跟哪个过?”我说不怕,她叔叔也说不怕,你就跟奶奶,你好好读书、专心读书,你读好了,没有钱,你叔叔怎么找都找来给你读。
      
      法庭交锋:母亲输了抚养权
      
      天有不测风云,远在昆明打工的王国权在一次施工中,不幸从五楼上摔下去世,经调解得到了一些赔偿费。这时的小风已快满十岁,一直是奶奶领着,父亲去世了,她该何去何从呢?可就在这个时候,她的亲生母亲提出了对她的抚养变更,那么罗女士是真的想抚养小凤还是看上了父亲那二十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呢?
      随后,罗女士多次找张松柏谈过小风由她来抚养,但张松柏不同意。她认为,小凤生父去世,作为生母的她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义务抚养女儿,因为她现在找到一个男朋友,虽然还没有成家,但是男朋友对她很好,现在一个月,她可以拿到七八百元钱,她的未婚夫也可以拿到一千多。她说小孩与她奶奶生活了多少年,只住着一间房子,比较简陋,平常时间孩子去上学回来后,还要和她奶奶去找猪草、干活、挑水。她奶奶年纪大了腿脚又不便,为了不再连累她奶奶,所以要求孩子由她来抚养。
      而孩子的奶奶张松柏坚持认为,罗女士从离婚后,就再没有来看过小凤,我儿子死了她才来,我儿子死了她想来要这点赔偿。
      为了得到小孩的抚养权,罗女士便一纸诉状把张松柏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小凤的抚养权,因为她认为小凤是自己亲生的,由前婆婆抚养隔了辈,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对于小凤奶奶的说法,罗女士不是这样认为,因为小凤的父亲已不在,加之罗女士没有其他孩子,变更孩子的抚养是人之常情。
      2006年10月,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为了照顾腿有残疾的张松柏,在白石岩村委会冒天水村公开市理了这起抚养纠纷。
      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8月20日,罗女士与张奶奶之子王先生婚后生育了女儿小凤,小凤一岁多时,罗女士与王先生离婚,确定小凤由王先生抚养。后因王先生招亲上门,小凤便与张奶奶生活至今,形成较为和睦的家庭关系。
      法庭审理中征询了被抚养人小凤的意见,其明确表示要随残疾奶奶生活,长大自行养奶奶。
      经法庭调解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小凤与张奶奶生活多年,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鱼其生活、学习条件对其成长、教育并无不利之处,通过征询小风意见,其明确表示要随奶奶生活。
      据此法庭一审判决驳回罗女士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罗女士不服,便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小凤由张松柏抚养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剥夺了母亲对自己亲生女儿的抚养权,要求改判由她来抚养小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从1998年离婚后就没有对小凤尽过抚养义务,小凤与奶奶生活多年,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其生活、学习条件对其成长、教育并无不利之处,通过征询小凤意见,其明确表示要随奶奶生活。据此驳回罗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一审法官肖本罗告诉记者,在罗女士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之前,法庭还受理了她要求继承20万元赔偿款的继承纠纷,但是后来又撤诉,重新起诉变更抚养。
      该案一审审判长吕发富分析说,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说明,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罗女士是小凤的亲生母亲,在她前夫去世以后,她起诉子女抚养纠纷,变更抚养权,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然而,监护权虽然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更多的是义务,罗女士在十多年中不履行监护义务,导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监护义务是孩子的奶奶在履行,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寻求权利,从法律角度来说也依法可以不支持。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子女抚养纠纷,被抚养人已经满十周岁的,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明确表示不跟生母生活,法庭一审经反复权衡判了跟她奶奶 生活,即应由她奶奶来抚养和监护。
      在这个案例中罗女士在离婚后就没有对小凤履行过抚养义务,小凤一直由祖母张松柏抚养,法院判决是依据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意愿。罗女士虽然没有得到抚养权,但完全可以通过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定期探望等方式行使对女儿的权利。
      小凤与奶奶建立了和睦的亲情关系,她对母亲有复杂的感情,但她还是愿意与奶奶共同生活。这也伤了罗家人的心。案件终审判决下发后,记者与正在当地小学上六年级的小凤有了下面的对话。
      记者:想不想爸爸妈妈?
      小风:不想。
      记者:为什么不想?
      小凤:他们在我不到一岁的时候,就把我丢在这里,不要我了。
      记者:在你心里,妈妈是什么样的?
      小凤:是憔悴的妈妈,可怜的妈妈。
      记者:你愿意跟妈妈在一起生活还是跟奶奶在一起?
      小凤:跟奶奶……
      虽然法院判决了,那么七十余岁的张松柏有能力来抚养未成年的小凤吗?不管怎么说,小凤依然还是个孩子,还有很长的成长之路要走。
      
      众说纷纭:孩子到底该谁抚养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记者走访了当地村民和有关人士。
      罗女士的男朋友:在我来看,法庭现在把这个娃娃判给那个老人是不太负责的。孩子父亲不在了,孩子在母亲的身边,对孩子教育有好处。根据我个人的看法小凤还是要由罗女士抚养才合道理,没有r父亲她还有一个母亲嘛,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好这个孩子,以前是由于她的父亲还在,法院是调解过,但后来她的父亲不在了嘛,就应该她母亲来抚养。
      
      律师罗军:母亲变更抚养权于法有据
      
      罗女士的辩护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亲提出诉请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而祖辈要求抚养则缺乏法律依据。
      罗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且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同时表示,如果张奶奶确实要维持小孩的抚养权,在孩子亲生父亲病故的情况下,可以由孩子直接提出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事实和理由,再通过法院按照结合孩子身心健康的要求考虑,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社会人士:隔代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
      
      而有关社会人士则明确表示,隔代抚养弊多利少,不利于孩子健康成性。主要居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从几千年来传宗接代的封建意识来看,不少老人总把孙辈视如“掌上明珠”,宠出许多“小皇帝”。祖辈们为了取悦孩子,不管对错,不管合理不合理,总是一切以孩子为中心,容易使孩子形成蛮横、自以为是、娇气的性格与品质。二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每一代人所处的环境、条件都不同,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追求也都不一样,反映在对孩子的教育、抚育方式上电有所区别,这种家族式“内在克隆”显然无助于“长江后浪推前浪”这一人类文明进程。
      
      法官:抚养纠纷中要充分保护孩子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说明,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本案中,罗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即未对小凤履行过抚养义务,小凤一直由祖母张奶奶抚养。小凤与祖母共同生活多年,祖孙之间形成了较为和睦的家庭关系,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小凤的学习和生活,罗女士要求尽抚养教育义务的主张,完全可以通过给付生活赞、教育费、定期探望等方式行使。诉讼中,张奶奶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凤,小风也愿意与祖母共同生活,一审判决按照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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